全民健康保險高血壓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參與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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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高血壓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問答集

950123制定950302修訂

960101修訂

990101修訂

Q

A

  1.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如何參與本方案?

  1. 凡健保特約院所均可向所屬本保險人分區業務組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表格式請參照本局網站(http://www.nhi.gov.tw)下載專區/其它/高血壓醫療給付改善方案申請書。

  2. 院所申請及分局核准流程如下:

院所提出書面申請表→分區業務組核准→院所至保險人VPN網站,輸入帳號及密碼(如已有密碼,以原密碼登入;如無密碼,以銀行轉帳之帳號為登錄)後進入,至「高血壓病歷資料維護作業」之「用戶作業申請」中勾選「試辦計劃:高血壓病歷資料」後,按下「申請」鍵→出現申請成功訊息(若出現申請中或是不符合資格,請與轄區分局聯繫)→於重新登入後可開始登錄個案資料。


  1. 有關本方案病患之收案條件及處理方式為何?

  1. 凡個案在收案前一年在同一(同一醫事服務機構代號)任一診斷為高血壓(ICD-9-CM3碼為401-404,不含405),且領藥天數>=210天者(含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天數),即為其收案對象

  2. 申報本方案之相關疾病管理照護費(即P1801CP1802CP1803C)時,主診斷【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媒體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第18欄位國際疾病分類號(一)】必須為高血壓(ICD-9-CM3碼為401-404)

  3. 醫事服務機構之代號更換,則原已收案病患均以結案處理,不得接續申報。

  4. 不符合收案條件仍予收案並申報本方案之疾病管理照護費者,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四章第65條規定處以該筆疾病管理照護費十倍罰款或第66條規定處以停止特約一至三個月。

3. 同一病人合併有高血壓、糖尿

等等疾病,至診所就診時,

該如何申報診察費

  1. 符合本方案之高血壓病患,若同時合併

其他疾病且分屬不同之醫療給付改善

方案時(例如:糖尿病、氣喘等),

於同一次就診,IC卡同一序號下,不同

流水號,分開申報P碼。

  1. 除因P碼已內含診察費無法分割外,餘如P碼僅含疾病管理費,得依支付標準核實申報診察費者,於同一病患同次就診期間,除疾病管理費得依相關試辦方案規定申報外,診察費以申報一次為原則。

4.結案條件為何?


1.依本方案規定,如所收案病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即不得再繼續申報本方案之相關費用:

    1. 依「高血壓治療指引」完成一年療程者(指申報P1803C後即須結案)

    2. 死亡。

    3. 中斷治療(歸責於病患因素)。

    4. 轉診。

2. 另如個案於收案後滿15個月仍未申報P1803C(年度評估照護費)者,亦須以結案方式處理。

  1. 疾病管理照護費如何申報?

凡為本計畫之收案對象,其當次就診符合申報P1801CP1802CP1803C者,於申報費用時,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之案件分類應填『E1』、特定治療項目代號()應填『E8』;不符合申報P1801CP1802CP1803C者,仍按現行申報規定申報費用。


  1. 品質資料是否需登錄?

參與本方案之特約診所於收治符合診斷指標之個案後,應定期向保險人(http://10.253.253.242/idcportal)登錄相關資料,未定期登錄或登錄不完全者,經事後稽核或審查得核扣相關醫療費用。

  1. 本方案是否列入門診合理量計算?

除符合申報P1801CP1802CP1803C之當次不列入門診合理量計算外(案件分類為E1)餘仍依相關規定列入門診合理量計算。

  1. 院所之專任醫師及支援醫師是否皆可收治高血壓個案及申報P碼醫療費用?

專任與兼任醫師均可收案,請依本方案規定申報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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