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 | ||||||||||||
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
※營造業及一般業分開受訓※採電腦測驗,及格當天發證。 ※本課程 適用 從事如下營造業之人員:
遊樂區、住宅區等修建、拆除之事業。 (二)從事土地填築、水井及河道開鑿、港灣疏濬之事業。 (三)從事電信線路、水電煤氣管道之敷設、拆除及修理之事業。 (四)從事建築物之油漆、粉刷、裱蓆、裝修、裝潢及防蝕之事業。 (五)從事建築物玻璃及金屬附件之裝設、淺井開鑿、冷凍系統、升降機、空氣調節設備等安裝之事業。 ●課程內容: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勞工安全與職業災害預防概論等。 ●資 格:不限!歡迎營造業現場各級主管參訓,以利勞工安全業務的推廣,以降低職業災害。 | ||||||||||||
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營造業適用) ●設置要求:僱用勞工人數在1~100人以上者(請在開課日前三個工作天完成報名) ●上課時數:42小時費用:每人$ 7000元 ~ 3人同行8折或早鳥價優待 ~ ●報名方式:請詳填報名表後,Email:0[email protected]或傳真、電話或親自至本中心報名。 ●洽詢電話:04-23505038轉 02225劉先生 傳真:04-23505035 | ||||||||||||
上課日期時間 | 截止日 | 考試日期 | ||||||||||
假日 | 114年 | 10/18-11/15 | 週六至週日09:00~16:00計7天 請先報名 | 10/16中午 截止報名 | 12/12 週五 | |||||||
夜間 | 114年 | 11/12-12/04 | 週一至四18:30~21:30共計14天 請先報名 | 11/7中午 截止報名 | 115年1月 週五 | |||||||
營造業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營造業適用) ●設置要求:僱用勞工人數在99人以下者 ●上課時數:35小時費用:每人$ 6000元 | ||||||||||||
報名滿15人另行安排上課日期時間 | 請先報名 | |||||||||||
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營造業適用) ●設置要求:僱用勞工人數在29人以下者(請在開課日前三個工作天完成報名) ●上課時數:26小時費用:每人$ 4500元 ●報名方式:請詳填報名表後,Email:[email protected]或傳真、電話或親自至本中心報名。 ●洽詢電話:04-23505038轉02835林先生 或Line ID:@hhv7541s 傳真:04-23505035。 | ||||||||||||
上課日期時間 | 截止日 | 考試日期 | ||||||||||
日間 | 115年 | 1/13~1/16 | 週二至週五上課9:00~17:00 共計 4天 (依上課通知單之課程表時間上課)115年 下梯次 : 4/21-24、7/21-24、10/13-16 | 開課日前三天 | 115/2/ 週五 | |||||||
假日 | 114年 | 11/22~11/30 | 週六至週日9:00 ~17:00 共計 4天 (依上課通知單之課程表時間上課)115年 下梯次 : 5/23-31、8/15-23、11/14-22 | 開課日前三天 | 115/1/ 週五 | |||||||
夜間 | 114年 | 12/15~12/26 | 週一至週五18:30~21:30共計 9天 (依上課通知單之課程表時間上課)115年 下梯次 : 3/19-31、6/17-30、9/16-30、12/10-22 | 開課日前三天 | 115/1/ 週五 |
中國生產力中心中區服務處報名表(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營造業業務主管報名表(請在開課日前三個工作天完成報名)※採電腦測驗。 | |||||||||||
參加課程名稱 | 營造□甲種□乙種□丙種 業務主管 | 上課 日期 | □日間 □夜間 □假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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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統編 | 公司名稱 | ||||||||||
公司地址 | |||||||||||
訓練聯絡人 | 姓名 | 電話(含分機) | 行動電話 | 電子信箱 | |||||||
上課學員資料 (資料務必全填) | 姓名 | 身份證字號 | 出生日期 | 行動電話 | 畢業學校/科系 | ||||||
通訊地址 | 電子信箱 | ||||||||||
戶籍地址 | |||||||||||
電子信箱 | |||||||||||
上課學員資料 (資料務必全填) | 姓名 | 身份證字號 | 出生日期 | 行動電話 | 畢業學校/科系 | ||||||
通訊地址 | |||||||||||
戶籍地址 | |||||||||||
電子信箱 | |||||||||||
本人已詳閱簡章及報名表所有內容並了解其內容無誤,本人並同意 貴中心於課程執行及廣宣所需範圍內使用本人提供之個人資料。 退費規定: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七成;受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半數;受訓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不退費。 註:前述規定係適用於學員申請退訓情形,如因違反參訓課程主管機關出勤標準致遭退訓,則不得申請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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