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表(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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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表(附表二)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

(接受基地所有權人)

姓名/        

送出

基地

都市計畫地區/

土地使用分區/


地址/

地號/

面積/


申請種類

第一款: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本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係指經主關機關登錄之歷史建築及都市計畫劃定之保存區。

第二款: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

第三款: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接受

基地

都市計畫地區/

土地使用分區/


地號/

面積/


審 核 項 目

申請人自行檢核(請分析說明並檢附相關資料)

審核結果

備 註


符合

不符合


一、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一式二份:(請依順序裝訂並貼標籤)



1.宜蘭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書



2.宜蘭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審查表



3.宜蘭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計算表



4.送出基地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及關係人清冊及同意書



5.接受基地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清冊及同意書



6.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委託書



7.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8.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



9.接受基地之建築線指示()成果圖。



10.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審 核 項 目

申請人自行檢核(請分析說明並檢附相關資料)

審核結果

備 註


符合

不符合


11.送出基地現況照片。



12.送出基地位置圖。



13.接受基地位置圖及地籍套繪圖。



14.送出基地屬山坡地範圍需檢附測量圖、坡度分析圖、坡度分析面積分配表等,並經專業技師簽證。



15.送出基地土地受贈機關同意受贈函。



16.其他證明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實質審查:



接受基地

1.申請接受基地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1. 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且應屬住宅區、商業區或都市計畫書明定準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有關住宅區或商業區規定之分區,基地面前臨接已開闢供通行寬度達八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

前項已開闢道路係指政府機關開闢完竣,或由私人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設計標準開闢完成,並取得道路管理機關管理維護之證明文件。

已開闢計畫道路寬度認定依本府9626日府建城字第0960018441號令修正發布「宜蘭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審查要點」附圖辦理。


2不得位於基地周遭一百公尺範圍內有古蹟、五十公尺範圍內有歷史建築及都市計畫劃定之保存區土地。



3不得位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土地。



4不得位於山坡地範圍之土地。



5不得位於依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之地區。



6不得位於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列為禁限建區之土地。




審 核 項 目

申請人自行檢核(請分析說明並檢附相關資料)

審核結果

備 註

符合

不符合


接受基地

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比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勾選其中一項符合條件項目即可




1. 基地面前臨接已開闢供通行寬度達八公尺以上,未達十公尺之計畫道路,且臨接道路長度不得小於道路寬度


1基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2. 基地面前臨接已開闢供通行寬度達十公尺以上,未達十二公尺之計畫道路,且臨接道路長度不得小於道路寬度:


1基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未達二千平方公尺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五


2)基地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


3. 基地面前臨接已開闢供通行寬度達十二公尺以上,未達三十公尺之計畫道路,且臨接道路長度不得小於道路寬度:


1基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未達二千平方公尺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


2)基地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千平方公尺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五


3)基地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


4.基地面前臨接已開闢供通行寬度達三十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且

臨接道路長度不得小於道路寬度,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

積百分之三十。


接受基地位於已完成整體開發地區,或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都市計畫指定移入地區,可移入容積依下列規定辦理。


1.基地面前臨接已開闢供通行寬度達八公尺以上,未達十公尺之計畫道路,且臨接道路長度不得小於道路寬度


1基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


審 核 項 目

申請人自行檢核(請分析說明並檢附相關資料)

審核結果

備 註

符合

不符合

2. 基地面前臨接已開闢供通行寬度達十公尺以上,未達十二公尺之計畫道路,且臨接道路長度不得小於道路寬度:


1基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千平方公尺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五。


2基地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


3. 基地面前臨接已開闢供通行寬度達十二公尺以上,未達三十公尺之計畫道路,且臨接道路長度不得小於道路寬度:


1基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未達二千平方公尺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


2)基地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千平方公尺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五


3)基地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四十


4. 基地面前臨接已開闢供通行寬度達三十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且臨接道

路長度不得小於道路寬度,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四十


基地屬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增加容積總量合計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五十申請者,經提送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依審查結果辦理容積移轉。

  1. 審查原則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都市設計內容應表明之事項辦理

  2. 檢附都委會審查決議。

  3. 非屬本項申請者免填。

基地非屬審查條件第六點第一項所定分區者,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考量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等,審查通過後,申請容積移轉。

一、檢附都委會審查決議。

二、非屬本項申請者免填。


送出基地


1.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有無主管機關核可之計畫書。


2.送出基地面積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者面積是否大於五百平方公尺,且坵形完整之土地。


3.但因法令變更致不能建築使用者,或無法合併建築之小建築基地,是否經本府勘定。


4.送出基地應為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5.申請送出基地不可屬於都市計畫書中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6.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應為同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地區,或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得移轉至其他主要計畫地區者。


7.申請第二、第三土地應無設定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


其他

1.其他檢核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計算結果審核:


1.同意可移入之容積_______________㎡。


2.移轉之容積是否超過上限規定。


四、宜蘭縣政府建設處複核結果:符合規定,同意辦理。

不符規定,限期補正:

(須補正附件:             )

(限期補正日期:   年   月   日)

不符規定,不予受理。

承辦人:

科長:

技正:

副處長:

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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