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
年
12
月
6
日農人字第
101008148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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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 ㄧ、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
( 一
)
機關運用勞動派遣時,仍應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派遣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並將建立申訴機制以維護派遣勞工權益。
( 二
)
依派遣注意事項第
4
點第
8
款及第
9
款規定略以,派遣事業單位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時,各機關應檢附具體事證,主動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實施勞動檢查;又各機關應定期抽訪派遣勞工,瞭解派遣事業單位是否如期依約履行其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另各機關應適時向派遣勞工宣導,如派遣事業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損害其權益時,鼓勵其提出申訴,必要時,機關應協助其採取相關救濟措施。是以,貴機關仍應確實依上開規定,主動告知派遣勞工應有的基本權益保障、申訴受理單位、方式及流程,並公告於貴機關網站,使渠等人員得知相關訊息及申訴程序,並請貴機關落實定期訪查派遣勞工,瞭解派遣事業單位是否均確實履行契約規範內容,以維護派遣勞工權益。
二、派遣勞工基本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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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假規則:(依據勞動基準法即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 1.女性勞工之分娩或流產之產假期間,工資照給。(給假日數及給薪條件,依據勞基法第50條規定)。 2.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 3.勞工喪假期間,工資照給。(給予喪假日數,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 4.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內,其工資折半發給。(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5.勞工因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6.派駐本所之工作人員於5月1日勞動節得放假1日,如因業務考量無法於是日放假者,或勞動節適逢例假日,得於5月31日前擇1日補休。 (二)休假年資:
派遣事業單位如僱用本所原使用之派遣勞工,派遣事業單位應併計其於本所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 1.
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2.
1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3.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4.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三)派遣事業單位應為派遣勞工投保勞保、健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勞工意外保險。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74
條規定,勞工發現派遣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可以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因此只要該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不法情事繼續存在,勞工不論在職與否,都可以申訴。 (五)依同法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主管機關或勞工檢查機構派員前往檢(調)查,檢查結果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檢查機構會通知該公司立即改正,申訴時並請受理機關予以保密。 三、派遣勞工申訴受理單位: (
一)
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地址:10346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
段83
號9
樓 電話服務中心:8590-2567 總機:02-8590-2866
傳真:02-8590-2960
(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工檢查所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31
巷39
號 (轄區包括:基隆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連江縣) 電話服務中心:8590-2567 電話:02-2321-3511
傳真:02-2391-0304
(
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工檢查所 (轄區包括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台中市) 地址:台中市黎明路二段501
號7
樓 電話:04-22550633 傳真:04-22550635
(四)當地主管機關:1.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7樓 電話服務中心:02-29603456或
1999(限新北市境內直撥) 總機:02-8590-2866
傳真:02-29671525
2.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地址:(36046)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1號 勞資關係科電話:037-352403
傳真:037-364548 勞工服務科電話:037-371446
傳真037-334508 四、派遣勞工申訴之方式及流程
(
一)
申訴需要文件 申訴時請寫申訴書,包括用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申訴書應載明具體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
二)
不法之事發生多久之內可申訴呢?如何申訴呢? 1.
不法之事如係公司勞動條件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且持續進行,則隨時都可以申訴,並無時效問題。但如果該公司業已依法改正,即無申訴之餘地。 2.
寫好申訴書並於申訴書簽名或蓋章,寄交該公司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亦可向本所提出申訴,以尋求相關救濟措施。 3.派遣事業單位未如期發放工資或未依派遣契約履約,請向本所提出申訴。
本所申訴電話秘書室(事務):02-26212111分機113。
分所申訴電話總務室:037-584811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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