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省(市)及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聯絡資訊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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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及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電話、地址一覽表

縣市別

 

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地址

台北市

電話

02-27256169

02-27201823
02-27201862

台北市市府路1號東南區

傳真

02-27221990

02-27204368

高雄市

電話

07-3373685

07-3373702

高雄市四維三路2

傳真

07-3316033

07-3338191

台北縣

電話

02-29603456#4769

02-29670612

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1161

傳真

02-29692944

02-29692944

基隆市

電話

02-24276001

02-24201122#211

基隆市義一路1

傳真

02-24230765

02-24260008

桃園縣

電話

03-3383070

03-3322101#5709

桃園市縣府路1

傳真

03-3391709

03-3391709

新竹市

電話

03-5220862

03-5216121#223

新竹市中正路120

傳真

03-5247853

03-5237321

新竹縣

電話

03-5544053

03-5518101#369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

傳真

03-5516418

03-5534658

苗栗縣

電話

037-364724

037-392338

苗栗市縣府路100

傳真

037-334653

037-356639

台中縣

電話

04-25263100#5027

04-25263100#3120

台中縣豐原市陽明街36

傳真

04-25122947

04-25275473

台中市

電話

04-22289111#2830

04-22289111#3642

台中市中區自由路2531

傳真

04-22258596

04-22280882

嘉義市

電話

05-2221661

05-3620123#292

嘉義市中山路199

傳真

05-2275217

05-2285842

嘉義縣

電話

05-3620123#226

05-3620123#292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

傳真

05-3620890

05-3620467

南投縣

電話

049-2222000

049-2246055

南投市中興路660

傳真

049-2236453

049-2204365

彰化縣

電話

04-7294472

04-7222151#173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416

傳真

04-7249384

04-7201922

雲林縣

電話

05-5322154

05-5339205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515

傳真

05-5351317

05-5339205

台南市

電話

06-2992288
06-2997788

06-3901478

台南市永華路26

傳真

06-2982783

06-2982360

台南縣

電話

06-6324264

06-6321195

台南縣新營市民治路36

傳真

06-6373037

06-6354040

高雄縣

電話

07-7477611#2653

07-7477611#2653

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2132

傳真

07-7431982

07-7431982

屏東縣

電話

08-7340324

08-7320415#213

屏東市自由路527

傳真

08-7323100

08-7347182

宜蘭縣

電話

03-9251000#1122

03-9251000#1122

宜蘭市縣政北路1

傳真

03-9252841

03-9252841

花蓮縣

電話

03-8221541

03-8221541

花蓮市府前路17

傳真

03-8236149

03-8226149

台東縣

電話

089-330577

089-361314

台東市中山路276

傳真

089-330483

089-322705

澎湖縣

電話

06-9266266

06-9279907

馬公市治平路32

傳真

06-9277886

06-9274941

金門縣

電話

0823-72852

0823-25740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

傳真

0823-23418

0823-25850

連江縣

電話

0836-26192

0836-22910

馬祖南竿鄉介壽村76

傳真

0836-26978

0836-26978


      1. 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共六十四條,分為七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消費者權益(第一節健康與安全保障、第二節定型化契約、第三節特種買賣、第四節消費資訊之規範)、第三章消費者保護團體、第四章行政監督、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處理(第一節申訴與調解、第二節消費訴訟)、第六章罰則、第七章附則。

(一)定型化契約

所謂「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因係企業經營者所提出且已預先擬定,恐規定有利於企業經營者之契約條款,若一經消費者承諾,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該契約即成立,恐因不公平導致侵害消費者權益。故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規定,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以呼應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特種買賣

特種買賣有:

  1.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2.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3. 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有告知義務。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契約書應載明頭期款、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利率等事項。


(三)消費爭議之處理

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消費者保護之主管機關,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1. 電話:

消費者遇有任何消費問題,除可撥「一九五○消費者服務專線」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http://www.cpc.gov.tw亦有中央部會消費者服務電話及地方政府(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服務電話或向依法登記設立之消費者保護團體諮詢。

  1. 書面: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爭議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如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依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如均未能獲妥適處理,可依法提起訴訟。

若欲提起消費申訴,可上網http://www.cpc.gov.tw下載「消費爭議申訴表」,依格式填寫,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逕寄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服務中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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