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管線裝置申請表 (委託本公司設計、施工專用) | |||||||||
裝置地址 | 台北市新北市永和、中和、新店、文山、深坑 區 里 (路)(街) 段 巷 弄 之 號 樓之 | ||||||||
裝置事項 | □1新設、□2重估、□3管線變更、□4管線全拆、□5拆除外管 | ||||||||
裝置類別 | □家庭、□餐廳、□營業、□工業、□學校、□醫院、□機關、□其他 | ||||||||
同意事項 | 1.台端同意確實履行本公司「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規定(如附表)。 2.本表自申請當日算起,有效期間兩年,逾期自行作廢,不另通知;且台端個人資料同意僅供本公司聯繫、申裝之用。 3.可自行委託合格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辦理表內管及相關安全之裝設或變更;若需裝置緊急遮斷設備,得以緊急遮斷設備或微電腦瓦斯表擇一裝設。為落實日後管線安全及維護責任,請委託本公司安裝。 4.本公司於裝表供氣時,得向商業及服務業用戶收取天然氣費保證金,於用戶拆表停用時,全數無息退還;如有欠繳氣費者,本公司得自氣費保證金予以扣抵。 5.有關供氣設備之「立上管線」、「穩流閥」、「計量表」、「龍頭」、「開關」等裝置,台端同意由本公司擇定。 | ||||||||
申請人簽名: (已充分瞭解貴公司申裝規定後,同意上列事項): | |||||||||
身分證(公司)統一編號 居留證號 | : | 工地名稱: | |||||||
通訊地址: | 連絡人: | ||||||||
連絡電話: (公): (手機): | |||||||||
此欄由本公司填寫 | 估價設計費 號 碼 | 申請日期 | 年 | 月 | 日 | ||||
推廣員 | 送件日期 | 年 | 月 | 日 | |||||
登記號碼 | 退件日期 | 年 | 月 | 日 | |||||
退件原因: 設計員: | 案件區分 | ||||||||
申請人交代事項及推廣員記事欄: 用戶號碼: □上午連絡 □下午連絡 | |||||||||
本公司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1段100號 電話:2921-7811(代表號) 1100809 |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章程申裝摘要
營業章程依據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6.10日新北經綠字第1101090887號函核定
第 二 章申請
第 四 條天然氣管線設備之新設、增設、改裝、拆除、過戶,用氣之停止、終止、恢復,均應向本公司辦理申請手續。
前項申請手續,得以臨櫃、郵寄、電話、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為之。
第 五 條辦理前條新設、增設、改裝或拆除申請手續,應取得天然氣管線設備裝設位置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書面同意,或由申請人簽具切結書,承諾如有前述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由其自行負責。如有遷移管線之必要,相關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
申請人未取得前項同意書或簽具切結書者,本公司得拒絕辦理。
第 三 章施工及供氣
第 六 條用戶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裝置工程,表外管應由本公司負責施工,表內管得由本公司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辦理之。
第 七 條用戶委託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辦理表內管之裝設或變更工程,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檢具設計圖及工程材料規格送本公司認可後,始得施工。
二、完工後,檢附管線竣工平面圖及立體示意圖,通知本公司進行檢查。
三、經檢查確定安全無虞,發給合格證明後,始得供氣。
第 十 條本公司對下列場所之新申請用戶,於確認已裝置緊急遮斷設備,或已裝置自動遮斷功能之計量表,始得供氣:
一、十樓以上之建築物。
二、位於地下室或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
三、與用氣設施同棟建築之員工人數達一百以上之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國防軍事單位之建築。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本公司基於安全考量,得視用戶管線設備裝置環境及建物狀況,向用戶建議採用前項設備或計量表。
緊急遮斷設備裝置用戶得委託本公司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裝置及維護,其裝置及維護費用由用戶負擔。自動遮斷功能之計量表應由本公司裝置及維護,其維護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用戶委託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裝置或維護者,其裝置程序準用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第 四 章計量及收費
第 十六 條 本公司於裝表供氣時得向商業及服務業用戶收取天然氣費保證金,於用戶拆表停止使用時,全數無息歸還;如有欠繳天然氣費者,本公司得自其繳交之天然氣費保證金予以扣抵,仍有不足,依法進行催收。保證金額度上限如下:
一、5燈:新臺幣6,000元
二、6~10燈:新臺幣15,000元
三、11~20燈:新臺幣25,000元
四、21~30燈:新臺幣50,000元
五、31~50燈:新臺幣100,000元
六、51~100燈:新臺幣150,000元
七、100燈以上:新臺幣250,000元
(如欲詳閱全部條文,請至本公司網站營業章程欄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