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範本
(證券商與證券商)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6月17日臺證交字第1030204175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3年6月17日中證商業字第1030003753號函公告施行
立約人甲方:___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約人乙方:___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茲甲乙雙方就有價證券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之券差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事宜,簽訂本契約如后:
第一條(法源)
甲乙雙方間基於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所生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交易法令、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及本契約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嗣經修訂變更者,亦同。甲方同意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甲方個人借券相關資料,並由乙方將甲方個人資料傳送至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甲方同意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甲乙雙方借券相關資料,並由他方將資料傳送至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
第二條(借貸標的)
甲方得出借予乙方或向乙方借入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之上市(櫃)有價證券。
第三條(借貸期間)
任一方依本契約向他方借入有價證券時,其借貸期間為借券成交日起算一個營業日,惟借入方未能如期完成當日沖銷券差之強制買回作業時,則借貸期間延至借入方辦理該作業完成日止。
出借方不得要求借入方於前述借貸期間提前還券。
第四條(借券費用及手續費)
任一方向他方借入有價證券,借入方應給付借券費予出借方;借券費以借貸標的於借券期間之每日收盤價格乘以借貸數量乘以費率計算之。
前項借券費給付之方式及貨幣,得由雙方另行約定。
出借方辦理有價證券出借,得向借入方收取手續費。
第五條(轉讓方式)
任一方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其交付及返還應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
第六條(權益補償)
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任一方就所借入之有價證券於借貸期間所生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應償還出借方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或由雙方另行約定以現金償還。
第七條(權利義務之移轉)
甲乙雙方基於本契約所生債權債務,除他方因合併、營業讓與外,不得移轉由第三人承受負擔。
第八條(契約之終止)
任一方因終止營業、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者,本契約當然終止。
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但於雙方借貸交易未了結時不得為之。
第九條(爭議處理)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紛爭,合意依仲裁法規定於臺北市提付仲裁。
前項仲裁判斷有得撤銷仲裁判斷事由涉訟者,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其他)
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簽約日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
通訊地址:
傳真:
E-mail:
電話號碼: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
通訊地址:
傳真:
E-mail:
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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