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4.04.15)
103 學年度第 2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104.05.06)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8.03.13)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8.06.19)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8.10.02)
一、歷史系通識教育目標:
培育學生的人文素養與科學精神,經由跨領域的基礎知識,養成因應新事物能力,增進個人與
整體社會知識,以成為現代社會的健全公民,提升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幸福。
二、學士班學生須修習「踏溯台南」(1 學分)、語文課程(8 學分)、領域通識及融合通識(共 19
學分),總共 28 學分。科目名稱由通識教育中心每學期公告之。
106 及 107 學年度入學之大一新生應修習「踏溯台南」(0 學分),不及格者應重修。
108 學年度起入學之大一新生應修習「踏溯台南」(1 學分)。
三、語文課程包含基礎國文及外國語言,各 4 學分。
(一)「基礎國文」:由中文系負責規劃,科目名稱由通識教育中心每學期公告之。
境外生(不含陸生)得以修習華語課程取代之。
(二)「外國語言」:依本校英文課程修課規定辦理。
境外生修習所屬國籍之官方語言不得承認為通識學分。
四、領域通識課程:學生依其興趣及專業跨域需求自人文學(至多 2 學分)、社會科學(至少 2 學
分)、自然與工程科學(至少 2 學分)、生命科學與健康(至少 2 學分)、科際整合(至少 2 學分)等五
領域,至少 14 學分,至多承認 18 學分(境外生(不含陸生)至多承認 19 學分)。
(一)學生得修習各學系所開授與原專門科目搭配之「行動導向學習」科目(1 學分)。
(二)學生得修習他系科目承認為通識學分,且應於修課當學期選課期間內提出申請,並經所屬
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核准。
(三)本系教師開之通識課程,不予採計為本系畢業學分。
(四)修習本校或他校英文以外之其他外語科目得承認為人文學領域。境外生修習所屬國籍之官
方語言不得承認為通識學分。
五、融合通識課程含「通識領袖論壇」、「臺灣綜合大學通識巡迴講座」、「通識專題講
座」、「通識教育生活實踐」、「通識總整課程」(由教務處另訂課程要點),至少應修習 1 學
分,至多承認 6 學分。
「通識教育生活實踐」採自主學習,學生累計學習點數,每 9 點可抵 1 學分。相關之認證標準
依本校「通識教育生活實踐」課程認證要點為之。
境外生(不含陸生)得以修習領域通識課程取代融合通識。
六、通識課程抵免和跨校選課事宜,依本校規定辦理。
七、本規定經系教學課程委員會及系務會議通過,提交通識教育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