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 099042 號

pdf
168.08 KB
4 頁
ftc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background image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裝 

 

 

 

 

 

 

 

 

訂 

 

 

 

 

 

 

 

 

                                      公處字第 099042 號 

 

被處分人:漢華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0094676 
址    設: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義南路 3 號 
代 表 人  : ○○○  君 
地    址: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 被處分人出版複習講義系列出版品,於複習講義封面及腰

封刊載「賀 分冊講義銷售第 1 名」,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
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
定。 

二、 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

行為。 

事    實 

案緣民眾(下稱檢舉人)來函檢舉,內容略謂:漢華文教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出版「達陣」複習講義系列出版
品(國文、英語、數學、理化、生物、地球科學、歷史、地理、
公民),於書籍封面標示「賀 分冊講義銷售第 1 名」

,並於「達

陣」複習講義以及被處分人出版之「金榜」複習講義之書籍上方
加裝載有「賀 分冊講義銷售第 1 名」之腰封,惟現今市面上性
質相同之出版公司尚有千華、合聲、奇鼎、明霖、金安、南一、
建弘、高昇、康軒、教測、翰林、學記等,被處分人以「賀 分
冊講義銷售第 1 名」作為廣告宣傳用語,既未提出相關銷售數據
佐證,亦未有提報客觀性之市場調查結果,且案關書籍亦未有載
有出版或發行日期,爰認系爭廣告涉有不實。 

理    由 

 

1

background image

 

2

一、 查被處分人出版之「達陣」總複習講義系列出版品(國文、

英語、數學、理化、生物、地球科學、歷史、地理、公民)
於書籍封面刊載「賀 分冊講義銷售第 1 名」

,並於「達陣」

複習講義以及同為被處分人出版之「金榜」複習講義書籍
上方加裝載有「賀 分冊講義銷售第 1 名」之腰封,而足
使消費者產生其所編製之「分冊講義」為市面上分冊複習
講義中「銷售第 1 名」之印象,或據以做成交易決定。又
被處分人答辯表示,所宣稱「分冊講義銷售第 1 名」其比
較對象僅限於針對國三學生參加基本學力測驗而設計之
分冊講義總複習系列書籍,是於進行市場評比之際(97 學
年度),因所適用對象或講義複習進度編製方式與之有
別,進而排除計算以常態型式編製分冊複習講義之翰林公
司,僅就以與之相同模式出版複習講義之公司進行銷售數
量評比。 

二、 次查翰林公司編製大滿貫國中複習講義,97 學年度(年度

計算期間 97 年 1 月 1 日至 97 年 12 月 31 日)其大滿貫複
習講義國文科(1-2 冊)、英語科(1-2 冊)、數學科(1-2
冊)、地理科(1-2 冊)、歷史科(1-2 冊)、Win 贏複習講義
國文科(1-2 冊)確為分冊銷售且數量較被處分人為多。被
處分人陳稱未將其列入評比之故,乃係翰林公司所編製之
複習講義,屬針對國一升國二學生於暑期輔導複習之用,
尚非以升高中總複習用書做成分冊之設計。然查翰林公司
大滿貫複習講義及 win 贏複習講義之本質均亦屬案關廣告
表示之「分冊講義銷售」範疇,且就消費者而言,翰林公
司之分冊講義非不得作為升高中總複習之用,另按實際購
買情況,學生尚可因個別需求購買該等非宣稱總複習系列
之分冊講義作為準備升高中抑或參加基測之用。被處分人
既以「分冊講義銷售」做為評比,尚不得以其自行將案關
廣告比較基礎界定為「總複習分冊」講義,即排除其自行
界定之「一般複習分冊」講義類型。據上,足認翰林公司
銷售分冊講義數量較被處分人為多,被處分人宣稱自身
「分冊講義銷售第 1 名」與事實不符。 

background image

 

3

三、 另查檢舉雙方提出現今市面上性質相同之出版公司,其中

部分屬無採用分冊方式編製複習講義之出版社,另部分屬
97 學年度以常態型分冊方式編有複習講義之出版公司,其
銷售數量除前述翰林公司外均較被處分人少,又渠等公司
計算 97 學年度銷售數量之年度計算期間雖稍顯有別,惟
依商業習慣上,為配合學校開學所需,一般而言銷售時點
會集中於 4、5 月及 1、2 月間,故本案調查數據尚不致影
響銷售數量之排名,併予敘明。 

四、 綜上論結,被處分人於所出版複習講義系列出版品封面及

腰封,刊載「賀 分冊講義銷售第 1 名」

,有引起交易相對

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屬對其商品之數量為虛偽不實
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
規定。案經審酌被處分人等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
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
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
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
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
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
爰依公平交易法第 41 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證      據 

一、 達陣複習講義系列出版品、金榜複習講義書籍。 
二、 被處分人 98 年 6 月 5 日、98 年 7 月 30 日、98 年 11 月 18

日、98 年 11 月 23 日陳述書、98 年 11 月 18 日到會陳述紀
錄。 

三、 翰林公司 98 年 9 月 4 日、98 年 9 月 14 日陳述書。 

適   用   法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第 1 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
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
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
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 41 條前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

background image

4

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
項:一、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二、違法行
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三、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
間。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
市場地位。六、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七、
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八、違法後悛悔實
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
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

,訴願於行政院。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