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壹 原理原則題型 1 關於公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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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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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案

  

B

1

 原理原則題型

關於公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所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第三人之業務秘密者,法院

應依職權裁定其審理不公開

B家事事件之審判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如經有法律上利害關

係之第三人聲請,審判長應許可其旁聽

C言詞辯論,以書記官朗讀當事人書狀所載之起訴聲明為始
D當事人所聲明證據涉及隱私時,應引用文件或照片以代替言詞陳述

【110 司律】

 試題解析

法條題

A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應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裁定不公

開審判。

B

 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第2款。

C

 民事訴訟法第192條,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D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得以不公開方式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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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喬律師的民訴選擇題歷史題庫

答案

  

B

2

於 103 年 10 月 1 日,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臺

北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70 萬元,
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住居臺北、乙住居屏東。100 年 3 月 1 日,
乙駕車在臺北市區與甲駕車相撞,在現場甲受傷發生損害,因乙駕車
有過失,致甲受損害 70 萬元等語。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抗
辯自己無過失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得依職權調查甲對損害之發生是否也有過失,無須待當事人主

張其相關事實

B法院就兩造有關何人有過失之事實經調查證據之結果,得心證認為

甲就損害之發生亦有過失時,於裁判前令當事人就該事實及有關如
何賠償之事實有辯論機會後,得依職權斟酌該事實而減少乙應賠償
之金額

C在甲與乙為夫妻之情形,甲所提本件損害賠償請求事件屬家事訴訟

事件,受訴法院應依職權移由家事法庭審判

D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隨時聲明證據,法院均應為調查

【104 司律】

 試題解析

基礎觀念題

A

 依辯論主義第一命題之內涵,「與有過失」之事實既未經當事人提出,法院

不得職權探知。

B

 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2項。

C

 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並非因家事紛爭而生,非屬家事事件。

D

 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攻擊或防禦方法(含事實之主張及證據之聲

明),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民事訴訟
法第

286條但書,法院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得不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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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答案

  

B

3

下列何者選項之敘述全部不適用認諾效力之規定?①請求公害民

事損害賠償之訴②請求調整土地租金之訴③婚姻無效訴訟④收養無
效之訴⑤確認地上權存在之訴
②③     ③④     ①④     ④⑤

【105 司律】

 試題解析

基礎觀念題

處分權主義固為民事訴訟程序之基本程序法理,然非完全不得限制,於法

律有特別規定、事件類型涉及公益或具非訟性質時,得限制其第三層面法理,
即不允許當事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①請求公害之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固具公益性,然允許被告(加害者)認諾,使

原告(被害之民眾)得請求損害賠償,無害公益性,應仍得適用認諾之效力。

②⑤

 請求調整土地租金之訴、確認地上權存在之訴,均僅涉及兩造當事人間財
產權之爭執,不具公益性,仍應適用認諾之效力。

③④

 婚姻無效訴訟、收養無效之訴均屬甲類家事訴訟事件,且均為當事人不得
處分之事項,依家事事件法第

46條第1項反面解釋,不適用捨棄、認諾效

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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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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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D

4

關於民事訴訟法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審理公開原則,法院一律不得基於當事人合意及聲請而不公開

審判

B在否認子女訴訟事件中,法院應依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C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二審及第三審之訴訟程序係採律師強制代理主義
D在有關財產權之民事訴訟,亦有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之情形

【101 司】

 試題解析

法條及基礎觀念題

A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

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

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選項中使用了「一律不得」此種過

於強硬及武斷的措辭,此選項正確的可能性就不高。

B

 家事事件法第46條第1項反面解釋,否認子女事件(乙類事件第3款)屬當

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不得捨棄、認諾。

C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民事訴訟第三審上訴程序採律師強制代理主

義;然第二審程序中並無此規定。

D

 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1項,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

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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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答案

  

D

5

甲列乙為被告,於 2010 年 10 月 3 日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聲明

求為判決命乙賠償 50 萬元。其陳述略稱:「乙於 2008 年 7 月 1 日駕
車在臺中市中港路上超速(d1 事實)追撞甲所乘機車,致機車受損,
並造成甲大腿骨折,支用修理費及醫療費共 80 萬元。乙之行為有過失,
且與甲之受害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此,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起訴」。
對此,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乙駕車並無過失,不
應負賠償責任」等語。下列選項何者為正確?
A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逕依職權認定甲之請求已經罹於時效而

駁回其請求

B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逕依職權調查甲是否與有過失之事實而

酌減賠償金額

C如受訴法院經調查證據為審理之結果,認為:車禍之發生,亦因甲

駕車超速(d2 事實)所導致等旨。但由於甲駕車超速之事實(d2 事
實),非當事人兩造所提出者,法院一律均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D甲駕車超速之事實(d2 事實),雖非當事人兩造所提出者,但如係

受訴法院於職務上所得知之事實,亦得予以斟酌,但應予當事人有
辯論之機會

【101 司】

 試題解析

觀念應用題

A

 依辯論主義(協同主義)第一命題之內涵,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

得逕採為判決之基礎。「甲之請求是否罹於時效」之事實既未經當事人主張,
法院不得逕依職權採為判決之基礎而駁回原告之請求,以免對當事人生突襲
性裁判。

B

 承 A,「甲是否與有過失」之事實既未經當事人主張,法院不得逕依職權

採為判決之基礎而酌減賠償金額,以免對當事人生突襲性裁判。

C

 依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2項,如受訴法院經調查證據為審理之結果,於職

務上已知

d2事實之存在,此雖非當事人所提出,法院亦得斟酌之,惟裁判

前應令當事人就該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D

 承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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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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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

6

定作人甲與承攬人乙訂有建造房屋之承攬契約,然因可歸責於乙

之事由致該房屋存有重大瑕疵,甲乃以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
請求之訴,惟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過一年之消滅時效期間,下列選項
何者全部錯誤?①如被告於第一審主張時間已經過甚久,被告無庸再
為任何給付,此時法院就是否為時效抗辯負闡明義務 ②如法院從調查
書證之結果得知消滅時效完成之事實,法院無須使當事人就該事實為
辯論 ③如法院告知乙可主張消滅時效抗辯,但乙仍不為主張,此時法
院仍得斟酌該時效完成之事實為判決 ④如乙因可歸責之事由未於第一
審主張消滅時效抗辯之事實,其於第二審不得再主張
①④     ①②     ②③     ③④

【101 司】

 試題解析

觀念應用題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被告如僅主張時間已過甚久故無庸再為給付云

云,就此陳述是否係為時效抗辯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法院(審判長)應闡
明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2項,法院於調查書證之結果,於職務上已知時效完

成之事實,固得不待當事人提出而斟酌之,然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該事實
有辯論之機會。

 承②,若經法院使乙就時效抗辯之事實有辯論之機會,而乙仍不為主張者,

法院即不得斟酌該時效完成之事實為判決,以免對乙生突襲性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未於第一審提出之攻

擊防禦方法,當事人不得於第二審程序中再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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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答案

  

C

7

關於法院得不受當事人聲明所拘束而為裁判之事項,下列選項何

者為全部正確?①繼承人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時,就遺產分割方法
所為之聲明 ②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
證明其金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時,法院依所得心證定其金額時 ③於
請求離婚之訴,原告附帶請求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就附帶請求之內容及方法所為聲明 ④於撤銷婚姻之訴,合併起訴請求
返還財物,關於返還財物之聲明
①②     ②③     ①③     ③④

【100 律】

 試題解析

基礎觀念題

本題涉及「處分權主義」所適用之範圍。處分權主義既屬訴訟法理,則就

本質上非屬訴訟性質之事件類型(如:形式之形成之訴、經訴訟化之非訟事件、
本質上之非訟事件)即須緩和適用,而採聲明之非拘束性原則。

 裁判分割遺產訴訟,當事人(繼承人)間所爭執者並非權利義務存在與否,

而係如何公平的分配遺產,故本質上屬非訟事件,具聲明之非拘束性,當事
人就遺產分割方法之聲明不拘束法院,法院得自為公平之分配。

 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

重大困難時,法院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222條第2項之規定審酌一切情況,

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然此僅擴大法院對數額多寡認定之自由心證範圍,法
院仍應於當事人所聲明之數額範圍內為裁判。

 請求法院酌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親權酌定事件),屬

家事事件法第

3條第5項第8款所定戊類家事非訟事件,本質上亦為非訟事

件,故具聲明之非拘束性,當事人就親權酌定之內容及方法所為聲明不拘束
法院,法院得自為最有利於該未成年人之酌定。

 撤銷婚姻之訴合併提起之請求返還財物訴訟,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所

定丙類家事訴訟事件,本質上亦屬訴訟事件,仍具聲明之拘束性,法院僅得
於當事人所聲明返還之範圍內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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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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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

8

關於財產權訴訟之事證蒐集原則,下列敘述那(編按:哪)些正

確?①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法院不得加以斟酌 ②當事人對主要事實
自認者,法院應受其拘束 ③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
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④事實為法院職務上所已
知者,得不經當事人辯論而採為裁判基礎
①②③    ①②④    ①③④     ②③④

【99 預試】

 試題解析

基礎觀念題

本題涉及「辯論主義」三個命題的內涵。

 辯論主義第一命題,構成審判基礎之事實應由當事人提出。

 辯論主義第二命題,當事人就事實之自認,法院應受其拘束。

 辯論主義第三命題,構成審判內容之證據,應由當事人主動聲明。但民事訴

訟法第

288條另規定法院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使我

國民事訴訟程序並非完全採取純粹的辯論主義。

 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2項,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已知者,雖非

當事人提出,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法
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當事人固無庸舉證,然法院仍應與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
論之機會,以免生法律適用之突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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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答案

  

D

1

 法院題型

一、審判權

下列何者,法院應逕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A受訴法院認為所受理之某事件屬行政爭訟事件,就該事件欠缺民事

訴訟審判權

B地方法院民事庭認為所受理之某事件應由家事法院(法庭)行使審

判權

C原告為設有代表人而未經法人登記之團體,基於團體構成員所共享

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起訴

D地方法院民事庭受理之某訴訟事件,另已繫屬於行政法院

【105 司律】

 試題解析

法條及基礎觀念題

如訴訟事件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定訴訟要件之欠缺時,若能補

正者應先命補正,不補正或無從補正者始得逕以裁定駁回起訴。
A

 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普通法院認無審判權時,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

移送至有審判權之法院,故受訴法院應將該認屬行政爭訟之事件裁定移送至
行政法院,不應逕以裁定駁回起訴。

B

 承 A,地方法院應將該家事事件以裁定移送至家事法院,或於法院內部以簽

呈方式移由家事法庭審理。

C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該原告為具當事人能力之非法人團體,法院不得

以無當事人能力裁定駁回起訴。

D

 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第2項,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

再向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故該起訴不合法,地方法院民事庭應以民
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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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喬律師的民訴選擇題歷史題庫

答案

  

D

2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全部正確?①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且為專屬合意管轄之約定,一造若向合意管轄法院外之法院
起訴,縱他造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該受訴法院
仍無管轄權 ②行政法院認無審判權而移送前來之訴訟事件,普通法院
認其亦無受理權限者,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但當事人合意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普通法院即有審判權 ③普通法院
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基於法院獨立運用原則,其
他法院並不受該裁判之羈束 ④當事人就已繫屬外國法院之事件,向國
內法院更行起訴,如兩造合意願由該受訴法院裁判者,該受訴法院即
應裁判,不得裁定在該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①②     ①③④     ①②④     ②④

【102 司】

 試題解析

法條及基礎觀念題

 民事訴訟法第25條,「專屬合意管轄」仍為任意管轄事件,仍有應訴管轄之

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1項,普通法院認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確定

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無所謂「法院獨立運用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2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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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答案

  

C

3

甲將乙列為被告向民事法院起訴,乙抗辯該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

民事法院無審判權云云時,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訴法院認其無民事審判權時,應以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

為理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B受訴法院裁定認其有民事審判權時,由於此係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

定,被告就該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C此訴訟於民事法院繫屬中,法院並非一律不得停止訴訟程序
D受訴法院如認此訴訟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而無受理訴訟之權限,關

於此判斷,行政法院應受拘束

【101 司】

 試題解析

法條題

A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受訴法院認其無民事審判權時,應依職權裁

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B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3、4項,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有

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此項裁定得為抗告。

C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第1項本文,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

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
官解釋。

民事訴訟法第

31條之2第1項,僅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

確定者(積極衝突),方有使其他法院受該裁定之羈束力;若係認己無受理
訴訟之權限(消極衝突)而移送行政法院時,依行政訴訟法第

12條之2第3

項規定,行政法院若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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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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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D

1

二、管轄權

甲(住所在基隆市)、乙(住所在臺中市)、丙(住所在新竹市)

相約前往澎湖旅遊,在澎湖某景點因口角紛爭,共同毆傷丁(住所在
澎湖縣馬公市)。在旅遊行程中,甲另向戊(住所在高雄市)購買坐
落在澎湖縣某島之土地一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丁得向澎湖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就此,

澎湖地方法院屬有管轄權之法院

B甲依據買賣契約,起訴請求戊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澎湖地方法院亦

有管轄權

C丁依據侵權行為起訴並列甲、乙、丙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向

澎湖地方法院提起此一訴訟

D丁依據侵權行為起訴並列乙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時,僅臺中地方法

院有管轄權

【105 司律】

 試題解析

法條及基礎觀念題

A

 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涉訟者,行為地之澎湖地院因特別審

判籍而具管轄權。

B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因買賣不動產關係涉訟者,得由不動產之所在地

澎湖地院管轄。

C

 民事訴訟法第20條,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

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民事訴訟法第

15條第1項規定因侵

權行為有共同管轄法院,由該侵權行為地之澎湖地院管轄。

D

 承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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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答案

  

D

2

甲(住臺北市仁愛路)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臺北地方法院

對乙(住臺北市博愛路)訴請返還 A 屋(位於高雄市,起訴時價值 3
億元),乙抗辯其對 A 屋有使用權,非無權占有,甲則否認曾同意乙
使用 A 屋。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均判決甲勝訴,乙於上訴期間內提起
第三審上訴,指摘下級審法院對本訴訟無管轄權。試問下列有關第三
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之敘述,何者最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A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因為下級審法院管轄是否有誤,非屬得提

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B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因為乙未於第一審程序中抗辯法院無管轄

權,已生應訴管轄之效果

C上訴有理由,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
D上訴有理由,將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廢棄,移送訴訟於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

【102 律】

 試題解析

法條及基礎觀念題

甲所提起之「所有物返還請求

A 地之訴」,通說認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

1項所稱「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應屬高雄地院專屬管轄。

A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3款,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由。

B

 民事訴訟法第26條,專屬管轄事件無應訴管轄之適用,台北地院仍無管轄

權。

C

 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一審台北地院及第二審臺灣高等

法院所為違反專屬管轄規定之本案判決均屬違法,第三審法院應將第一審及
第二審判決均廢棄,移送訴訟於高雄地院管轄。

D

 承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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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喬律師的民訴選擇題歷史題庫

答案

  

D

3

居住甲地之 A 積欠住乙地之 B 借款 100 萬元,某日 A 與居住丙地

之 C,至 B 之住處再度商洽借款,為 B 所拒。A 與 C 當場聯手毆傷 B,
事後 B 列 A、C 為共同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並對 A 合併請求返還借款,
向 B 住所地之乙法院起訴,乙法院可否裁定移送他法院?
A得裁定移送 A 住所地法院
B得裁定移送 A 或 C 住所地法院
C得將借款請求權部分裁定移送 A 住所地法院
D不得裁定移送他法院

【102 律】

 試題解析

觀念應用題

本題中,

B 以 A、C 為共同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並對 A 提起

返還借款之訴。二訴訟均屬任意管轄事件,因

A、C 於 B 之住所地將 B 毆傷,

故侵權行為之行為地之乙法院就

B 所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具管轄權;另依

民事訴訟法第

248條本文之規定,對於同一被告 A 之數宗訴訟,得向其中一訴

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故乙法院就

B 所提起之二宗訴訟俱有管轄權,不

得將訴訟裁定移送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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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答案

  

B

4

關於移送管轄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對於訴訟有管轄權,亦得依職權移送較適當之他法院
B准許移送訴訟之裁定,得聲明不服
C受移送之法院,應受拘束,即使專屬他法院管轄,亦不得再移送該

法院

D原告與被告均得聲請移送管轄

【101 律】

 試題解析

法條及基礎觀念題

A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故法院若就案件具管

轄權者,除有特別規定(如家事 §

6Ⅱ)外,不得裁定移送訴訟予他法院。

B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反面解釋、第482條,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

不得聲明不服;反面而言,受訴法院為移送訴訟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聲
明不服。

C

 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2項但書,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

羈束,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

D

 承 A,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僅原告有移送訴訟之聲請權,被

告為該聲請僅具促使法院依職權移送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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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喬律師的民訴選擇題歷史題庫

答案

  

D

5

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聲

明求為判決命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七十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
由略為:乙住屏東、甲住臺北。99 年 3 月 1 日,乙駕車在花蓮市區與
甲駕車相撞,在現場甲受傷發生損害,因乙駕車有過失,致甲受損害
七十萬元等語。乙於言詞辯論時未爭執法院之管轄權,而抗辯自己無
過失云云。問: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依以原就被原則,
臺北地方法院應依職權將此訴訟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屏東地方法院 ②
侵權行為地在花蓮,故花蓮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③為調查證據
之便,臺北地方法院得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移送訴訟於花蓮地方法
院④臺北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不得為移送於他法院之裁定
①②     ②③     ③④     ②④

【101 司】

 試題解析

法條及基礎觀念題

本題中,甲對乙提起之損害賠償

70萬元之訴訟,性質上屬任意管轄事件。

 民事訴訟法第25條,甲向台北地院起訴,經乙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台北地院因應訴管轄而具管轄權,不得將該訴訟移送予他法
院。

 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涉訟者,行為地之花蓮地院因特別審

判籍而具管轄權。

 承①,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法院僅就訴訟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

管轄權者,始得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台北地院
因應訴管轄而具管轄權,不得裁定移送訴訟予他法院。

 承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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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答案

  

D

6

甲(住所在臺南市)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返還 A 地,主張乙(住

所在高雄市)無權占用甲所有之 A 地(坐落在嘉義市),為此基於所
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法院將該事件移送高雄地方法院,高雄

地方法院應受該移送裁定之拘束

B若甲向高雄地方法院起訴,高雄地方法院對此事件為實體判決後,

經敗訴者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起上訴,該二審法院不能再審
查原審有無管轄權之問題

C若甲向高雄地方法院起訴後,因乙於第一次開庭時即抗辯其係有權

占有等語,高雄地方法院應為此事件有權管轄之法院

D若甲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後,經該院為一審判決後,敗訴者向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上訴,該二審法院應將該原審判決廢棄,移
送嘉義地方法院

【100 司】

 試題解析

法條及基礎觀念題

甲所提起之「所有物返還請求

A 地之訴」,通說認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

1項所稱「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故應屬嘉義地院專屬管轄。

A

 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2項但書,高雄地院不受臺南地院移送裁定之羈束,應

將該訴訟再移送至嘉義地院。

B

 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二審法院應以高雄地院無管轄權

而廢棄原判決,將訴訟移送於嘉義地院。

C

 民事訴訟法第26條,專屬管轄事件無應訴管轄之適用,高雄地院仍無管轄

權。

D

 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1項但書、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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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喬律師的民訴選擇題歷史題庫

答案

  

A

1

 當事人題型

一、當事人能力

甲夫乙妻育有一子丙 8 歲,乙妻腹中尚有胎兒一名。民國 98 年間

某日甲夫車禍身亡,遺有房屋一棟並負有債務新臺幣 500 萬元整。以
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分割遺產之訴訟,胎兒除非係死產,否則應具當事人能力
B關於甲所負債務部分,其債權人得列胎兒作為被告,請求連帶給付

該款項

C丙未成年,應無當事人能力
D若胎兒為訴訟當事人,於其死產時,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102 司】

 試題解析

法條題

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2項,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A

 分割遺產訴訟,使胎兒可分得遺產,為其可享受之利益,胎兒具當事人能

力。

B

 以胎兒為被告請求連帶給付款項,對胎兒並無可享受之利益,胎兒無當事人

能力。

C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具權利能力者即具當事人能力;成年與否為民事

訴訟法第

45條訴訟能力有無之問題。

D

 胎兒死產時,依民法第7條所採「法定解除條件說」之解釋,溯及喪失權利

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則視為此當事人自始不存在,無承受訴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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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答案

  

B

2

非法人團體之 A 校友會,將其所有之土地及建物登記於當時會長

甲之名下。嗣因甲辭任,會長一職經校友會選任乙擔任。由於甲遲不
將上列土地及建物移交登記於乙的名下,如乙擬對甲起訴,應以下列
何人為原告?
A

A 校友會(法定代理人乙)

A 校友會員全體

A 校友會全體選定當事人乙

【101 律】

 試題解析

法條題

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3項,校友會若為非法人團體,具當事人能力,得直

接以該校友會為訴訟上當事人,並以其會長為法定代理人。

A 校友會既屬非法人團體,並無實體權利能力,該土地及建物應歸屬

全體會員所有,故以

A 校友會員全體為原告亦應無不可,本題似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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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喬律師的民訴選擇題歷史題庫

答案

  

C

1

二、當事人適格及訴訟擔當(含當事人恆定)

X 於 104 年 2 月 1 日起訴將 Y

1

、Y

2

列為共同被告,向該管法院起

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A 地(下稱本訴訟),Y

1

於同年 3 月 5 日之爭

點整理程序上提出抗辯:X 曾與 Y

1

、Y

2

成立分割 A 地之協議,且 X 已

於 104 年 3 月 2 日將 A 地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出賣並移轉登記予訴外
人 Z,現已非共有人云云。X 則主張:系爭分割協議係因錯誤而成立,
X 已經對 Y

1

、Y

2

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且亦未將 A 地之應有部分出賣給 Z,

X 仍為共有人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經審理後,如認為 Y

1

所抗辯 A 地移轉之事實存在,則應以當事

人不適格為理由駁回原告之訴

B於本訴訟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Y

1

與 Y

2

不得對 X 提起反訴主張

共有物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

C在本訴訟繫屬中,Z 如經 X、Y

1

與 Y

2

等三人同意,得向法院聲請承

當訴訟,如未經該項同意,亦得聲明參加本訴訟

D如法院經本案審理後,認定 Y

1

所抗辯 A 地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

予 Z 之事實屬實,但其主張之分割協議不存在,於是判決分割 A 地,
終告確定。此判決之效力原則上不及於 Z

【106 司律】

 試題解析

法條及基礎觀念題

A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縱 X 於訴訟繫屬中將 A 地應有部分移轉予 Z,

於訴訟並無影響,

X 仍有當事人適格。

B

Y

1

既抗辯共有人間曾訂定

A 地分割協議,則與本訴之防禦方法相牽連,依

民事訴訟法第

260條第1項,得以之提起反訴。

C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Z 經 X、Y

1

Y

2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

X 承當訴

訟,如未經同意,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可承當訴訟。

D

 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中段,Z 於訴訟繫屬後為 X 之繼受人,受確定判

決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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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答案

  

D

2

答案

  

C

3

關於分公司業務範圍內事項涉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事項涉訟,有當事人能力
B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事項涉訟,具當事人適格
C總公司就分公司業務範圍內事項涉訟,亦有當事人適格
D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事項涉訟,其所受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總

公司

【104 司律】

 試題解析

實務見解題

分公司僅為總公司之分支機關,無獨立法人格,其業務涉訟時本應由總公

司為當事人,然為訴訟之便利,實務仍認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涉訟時具當事人
能力及當事人適格,其所受確定判決效力自及於總公司。可參最高法院

40年台

上字第

39號判例:「分公司係由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

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

甲將房屋出租與乙,乙有子女 A、B、C、D 四人,卻僅乙與 A 同住

該屋。租賃期限屆滿,乙尚未返還該屋即告死亡,其遺產由該等子女
四人共同繼承。甲欲基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返還房屋,應以
何人為被告?
應僅以現居住之 A 為被告
B應以 A、B、C、D 中主張拒絕返還者為被告
C應以 A、B、C、D 全體為共同被告
D應以乙為被告

【103 司律】

 試題解析

基礎觀念題

乙之租賃物返還義務既由

A、B、C、D 四人所共同繼承,就該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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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喬律師的民訴選擇題歷史題庫

答案

  

A

3

涉訟時即應由該四人共同為當事人始屬適格。

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曾於某年某月某日向甲借款 200
萬元,迄今未為清償云云。乙則抗辯:該筆債權已於甲起訴後讓與丙,
故甲之請求為無理由云云。受訴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讓與之事實存在。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欠缺當事人適格,因該借款債權已移轉給丙
B甲仍為適格之當事人,但丙得經甲、乙同意而承當訴訟
C甲仍為適格之當事人,但實質上其係為丙而請求
D法院應依職權以書面通知丙有關該借款債權之訴訟繫屬事實

【103 司律】

 試題解析

法條題

A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

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因此當事人恆定規定,甲仍具有當事人適格,

並法定訴訟擔當丙與乙進行訴訟。

B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前段。

C

 承 A,因當事人恆定效力所生法定訴訟擔當,丙為本案實質當事人,由甲

擔當丙進行訴訟。

D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4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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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答案

  

C

4

「消費者權益促進會甲」將乙公司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

命乙不得再使用 A 添加物於生產製造之所有食品中,以免有害消費者
健康。乙公司則抗辯:A 添加物係合於法定標準,亦無害於人體,請
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甲只要係以維護消費者權利為目的之團體,不論其組織型態及性質

為何,均具有提起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B甲之起訴如為合法,另一「消費者保護協會丙」仍得另行起訴請求

乙不得再使用 A 添加物於生產製造之食品,並不違反重複起訴禁止
之規定

C甲之起訴如為合法,社團法人消費者保護協會丙雖欠缺起訴之原告

適格,但仍得參加於甲、乙間訴訟而輔助甲進行訴訟

D甲之起訴如為合法,其所受本案敗訴之確定判決,既判力不及於「消

費者保護協會丙」

【102 司】

 試題解析

法條及基礎觀念題

本題中,甲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44條之3提起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妨害

制止請求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A

 須具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3所訂「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或財團法人」、「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章程所訂目的範圍內」之要件,始得提起此
訴訟。

B

 此訴訟性質為法定訴訟擔當,效力將擴張及於其他集團利益之歸屬主體(其

他消保團體、公益法人或利益受害之多數人)。

C

 此訴訟因屬法定訴訟擔當,故當一團體已合法起訴時,他團體即不得就同一

集團利益重複起訴,然因他團體仍與該消保紛爭具法律上利害關係,故仍得
就本訴訟為輔助參加。

D

 承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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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喬律師的民訴選擇題歷史題庫

答案

  

B

5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 A 地。乙抗辯:甲、

乙間已有分割協議云云;甲則主張,該協議係受詐欺所締結,已為撤
銷之意思表示云云。受訴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分割協議存在時,下列選
項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法院應逕以無理由駁回甲之請求而無須為任何闡明
B受訴法院得闡明甲是否追加請求依協議分割 A 地
C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要件事實與分割協議共有物之要件事實並不相

同,就分割協議之請求不該當於訴之追加要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
一」,故原告不得為訴之追加

D非經被告同意,原告不得為追加依協議分割 A 地之請求

【102 司】

 試題解析

觀念應用題

本題涉及當事人訴之變更追加之許否及法院闡明權之行使。

A

 民法第824條第2項,共有人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始得提起裁判分

割共有物之訴,故若甲所提裁判分割共有

A 地訴訟經法院認尚有分割協議存

在時,為使紛爭解決一次性,以避免生促進訴訟之突襲,法院應闡明使甲決
定是否另變更或追加請求依協議分割

A 地。

B

 承 A

C

 「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之訴,「履行分割協議訴訟」為給付

之訴,兩者訴訟性質固不相同,然兩者均係以甲、乙間共有

A 地所生,應認

具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2款「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情形,原告得為

訴之追加。

D

 承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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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答案

  

C

6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其事實主張:A 地為甲所有,

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於 A 地上興建 B 屋,並偽造相關文件辦畢房屋
保存登記,為此,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B 屋拆除,
並將 A 地返還予甲。試問下列何者正確?
A甲於本件訴訟繫屬後,得聲請法院發給已起訴之證明,再持向該管

地政機關為訴訟繫屬登記,此項登記之效力相當於假處分效力,故
乙不得於訴訟繫屬中將 B 屋移轉予第三人

B如受訴法院於審理程序中經調查得知乙於訴訟繫屬後已將 B 屋贈與

予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則乙既已非 B 屋之所有人,甲之本
件請求即為給付不能,受訴法院應判決駁回甲之請求

C如乙於訴訟繫屬後將 B 屋出售予丁,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仍

得繼續遂行本件訴訟,且本案判決效力及於丁

D承前項,如受訴法院為甲勝訴之判決,則丁必可提起第三人撤銷訴

訟請求救濟

【101 律】

 試題解析

法條及基礎觀念題

本題涉及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當事人恆定之性質及效力。

A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及第9項本文,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

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由原告持
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然此項訴訟繫屬登記並非如假處分制度得禁止當
事人處分,僅生得以此認定受讓人主觀惡意之效力,故乙仍得於訴訟繫屬中

B 屋移轉予第三人。

B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

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故乙仍具本案當事人適格,並法定訴訟擔當

受移轉人丙進行訴訟,受訴法院仍應以

屋未移轉之狀態為本案實體判決。

C

 承 B,乙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標的物 B 屋出售並移轉登記予丁,於訴訟無

影響,乙仍具本案當事人適格,並法定訴訟擔當受移轉人丁進行訴訟,且因
本案訴訟標的為物權請求,故丁為民事訴訟法第

401條第1項中段所指「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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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喬律師的民訴選擇題歷史題庫

答案

  

B

6

受人」,受本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D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4項後段,本訴訟繫屬中,法院若知悉訴訟標的有移

轉,應依職權通知丁,而丁若受此職權通知之事前程序保障,即無從依民事
訴訟法第

507條之1第1項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以為事後之程序保障。且選項

中使用了「必可」之武斷及強硬措辭,正確之可能性便不高。

下列選項所敘述之訴訟,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

A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但實際上欠債

不還的是丙

A(甲之母)主張甲之妻乙對甲及 A 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

院判決甲與乙離婚

C檢察官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
D破產管理人就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提起民事訴訟

【100 律】

 試題解析

基礎觀念題

A

 甲主張乙欠債不還,甲、乙即具本案當事人適格,至於實際上欠款人為丙,

僅使法院就甲、乙間訴訟認定甲之主張為無理由。

B

 民法第1052條,得主張離婚事由提起離婚之訴者僅有夫妻(甲、乙),他人

提起均為當事人不適格。

C

 舊民事訴訟法第635條第1項之規範,現行制度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之規範

已改為得聲請撤銷死亡宣告。

D

 破產法第75條:「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

其管理及處分權。

」其破產財團之財產管理處分權由破產管理人行之,破產

財團之財產涉訟時亦由破產管理人具當事人適格,破產人反而無當事人適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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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答案

  

B

1

三、選定當事人

以製造餅干(編按:乾)為業之 A 公司,因週轉失靈導致停業,

由 Y

1

及 Y

2

概括承受 A 之業務。在其承受前,陸續供應 A 所需原料之 X、

X

1

、……X

17

等供應商委由 X 為代表與 A、Y

1

、Y

2

協商清償 A 所欠債務

之事宜;最後達成協議,由 Y

1

、Y

2

連帶保證 A 將於半年內償還 A 所積

欠 X、X

1

、……X

17

等人之債務。事後 A 未清償。問:X、X

1

、……X

17

人是否可以選 X 為選定當事人,對 A、Y

1

、Y

2

提起請求履行因該協議所

生債務之訴訟?
X、X

1

、……X

17

等人之債權為各自獨立,所以不可以

X、X

1

、……X

17

等人之債權發生之原因事實同一,所以可以

X、X

1

、……X

17

等人過半數同意選定即可以

X、X

1

、……X

17

各債權人無共同利益,所以不可以

【102 司】

 試題解析

基礎觀念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

41條第1項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非屬非法人團體

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X 至

X

17

均對

A 具債權,且一同與 A 之承受人 Y

1

Y

2

達成清償協議,債權發生之原

因事實同一而可認具共同利益,得共同選定

X 為當事人為全體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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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喬律師的民訴選擇題歷史題庫

答案

  

C

2

位於臺灣中部海岸甲縣之 Y 化工廠,因排放廢氣損及甲縣 X1、

X2、X3、乙縣 X4、X5、X6、丙縣 X7、X8 等農民之作物。X1……X6 選
定 X1 為選定當事人,向有管轄權之甲法院對 Y 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
聲請法院公告遭受同樣損害之人於某日前併案請求。X1 之訴訟進行中,
X7、X8 向損害結果發生地之丙法院對 Y 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問:關於
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丙法院無管轄權,X7、X8 不得向丙法院提起
X7、X8 未於規定期日屆至前,向甲法院為併案請求,已喪失訴權
X7、X8 之請求權與 X1……X6 之請求權為各自獨立,所以得向丙法

院起訴

D丙法院必須將 X7、X8 之訴移送甲法院管轄

【101 律】

 試題解析

基礎觀念題

A

 依實務一貫見解,民事訴訟法第15條所定「行為地」亦包含「結果發生地」。

可參最高法院

56年台抗字第369號判例:「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

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所謂行為地,凡為

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

」故丙法院對

X7、X8

之訴訟亦具管轄權。

B

 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2追加選定當事人之規定,部分當事人未併案請求

時,得依同條第

5項規定就其訴訟由法院併案審理,並不因此喪失訴權及訴

訟實施權。

C

 此公害事件中,各居民 X1至 X8所受損害之原因固屬同一,然其損害賠償請

求權均各自獨立,自得分別向有管轄權之法院獨立起訴。

D

 承 A,丙法院既亦具管轄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即不得將訴訟另行移送予

他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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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無答案

2

無答案

1

四、訴訟能力

下列何選項敘述之原告,不具有訴訟能力?

A於終止收養關係之訴,19 歲未結婚之養子女為原告
B於離婚之訴,19 歲之妻為原告
C於請求因離婚所生損害賠償之訴,19 歲之妻為原告
D於請求因車禍所生損害賠償之訴,19 歲未結婚之受害人為原告

【100 律】

 試題解析

法條題

依家事事件法第

1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不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有意思能力者,均具家事事件之程序能力,

 

故 選項之原告依舊法即無訴訟能力。惟若依現行之民法第

12條規定,滿18 

歲即為成年,則四個選項之原告具有訴訟能力。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借款新台幣 300 萬元,經一審法院採

認乙之時效抗辯有理由而為甲敗訴之判決,甲提起第二審上訴,下列
那(編按:哪)一項理由可能讓第二審法院廢棄第一審判決?
A乙只有 19 歲而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B甲只有 19 歲而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C乙雖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死

亡,一審法院未當然停止訴訟程序而仍予宣判

D有證人可以證明乙確實曾向甲借款 300 萬元

【99 預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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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喬律師的民訴選擇題歷史題庫

答案

  

/

 D

1

 試題解析

法條及觀念應用題

A

   民事訴訟法第45條,具行為能力者有訴訟能力,依舊法乙既僅有19歲而未

經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第一審法院所為判決本具欠缺訴訟能力者未由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之瑕疵,然訴訟能力制度之目的本係為保護無訴訟能力之
人,故若該無訴訟能力人乙獲勝訴判決時,制度目的已達,上級法院不得以
此為由廢棄下級審法院判決。且依現行民法第

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 

於訴訟上有訴訟能力,即無上開之問題。

B

 承 A,於舊法,若係無訴訟能力之人甲獲敗訴判決時,上級審法院即得以

下級審判決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為由予以廢棄。若依現行民法第

12 條

規定,滿

18歲即為成年,於訴訟上即有訴訟能力而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代理訴

訟,本選項即非正確。

五、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其監護人為乙)主張丙竊取甲所有之 A 錶一

只,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丙返還 A 錶,法院審理中,丙將 A 錶
讓與並交付給第三人丁,丁取得後將之交由其所聘員工戊保管,嗣後,
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下列選項關於本件確定判決既判力主觀範圍之
敘述,何者為正確?
A系爭確定判決對甲、丙有既判力,對乙、丁、戊則無
B系爭確定判決對甲、丙、丁有既判力,對乙、戊則無
C系爭確定判決對乙、丙、丁、戊有既判力,對甲則無
D系爭確定判決對甲、丙、丁、戊有既判力,對乙則無

【102 司】

 試題解析

基礎觀念題

本題涉及民事訴訟法第

401條所定既判力主觀範圍之綜合判斷,本題因題

示不清,故答案經更正後,A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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