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公務人員升官等 薦任 智慧財產行政 智慧財產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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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2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102年交通事業郵政、港務、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代號
22640
等別(級): 薦任
類科(別): 智慧財產行政
目: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全一張
正面
一、專利法第 87 條第 24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有強制授權之必要者,專利
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
一、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
二、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實施,將不可避免侵害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且較該
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
三、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處分。
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強制授權者,以有前項第 1款或第 3款之情事者為限。
專利權經依第 2項第 1款或第 2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以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
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者為限。試問:(每小題 10 分,共 40 分)
是否有強制授權之必要應該如何判斷?
何謂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在健保系統下的強制授權是否為增進公益之非營利
實施?理由為何?
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強制授權,為何以第 2項第 1款或第 3款之情事者為限?
請討論其正當性如何?
4項規定之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應如何認定?並請評論我國實務上的
案例見解。
二、樂高(Lego)磚塊是由 Harry Page 發明的專利,自 1940 年代起就取得英國專利,
而凸釘之高度及尺寸與磚塊高度之比例會影響其抓力,如果比例太小,磚塊會容易
脫落,如果比例太大,獨自遊戲的兒童將不容易拆解磚塊。樂高磚塊的所有特徵都
在於實現特定技術功能,凸釘:其高度及尺寸在於提供(抓力),其數量可決定附
著之多樣性。側邊:與其他磚塊的側邊形成牆面。空心裙:與其他凸釘連結,達到
固著之效果。整體形狀:建築之磚塊形狀;兒童可以掌握之大小。樂高於 1996 4
1日向歐洲商標局申請註冊紅色立體磚塊(brick)形狀之商標,指定使用於尼斯
商品分類第 28 類之「遊戲器具及玩具」。
歐洲商標局認定該商標已在歐盟取得識別性,而且不是純粹由取得特定技術效果所
必要的形狀組成,因此在 1999 10 19 日許可註冊。Mega Brands 在同年 10
21 日向歐洲商標局申請將該商標宣告為無效,因為違反歐盟商標規則第 7條第 1
e2目絕對不得註冊之事由。歐洲商標局評定部門於 2004 730 日宣告該商
標為無效,因為其純粹由取得特定技術效果所必要的形狀組成。請依據我國商標法
30 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僅為發揮商品或服
務之功能所必要者),分析本商標在我國是否可註冊?(15 分)
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2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102年交通事業郵政、港務、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代號
22640
等別(級): 薦任
類科(別): 智慧財產行政
目: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
全一張
背面
、商標法第 70 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一
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
或信譽之虞者。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
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三、明知有第 68 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
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
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試問為何是「視為」侵害商標權?而不是「為」侵害商標權?是否應該改為「為」
侵害商標權?(15 分)
四、著作權法第 18 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
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第 9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害第 15
條至第 17 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試問此二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並請從網路時代觀點討論其正當性。(15 分)
五、著作權法第 91 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投,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 1項)。意圖銷售或
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2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
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以下罰金(第 3項)。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第 4
項)。
試問對以光碟非法重製之行為加重處罰的理由為何?請從網路時代觀點討論其正當
性。(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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