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急救教育推廣中心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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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急救教育推廣中心」計畫

一、緣起:

事故傷害自民國五十六年起,即佔臺灣地區十大死因的第三位,直至民國八十七年始降到第四位。八十八年意外事故因九二一大地震又躍升至第二位,其中兒童與青少年因活動量大其心智發展未及成年人成熟,對於周遭環境安全之警覺性較弱,故屢有事故傷害發生。據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統計資料顯示「意外事故」係五至二十四歲年齡層十大死因之第一位,鑑於挽救傷病生命,首重時效與施救方法,如能掌握事故第一現場救命時間,施以正確的急救,即有起死回生的機會,亦可避免造成二次傷害。因此加強學校教師、學生之事故傷害防制教育及急救訓練,對於減少師生事故傷害之傷亡程度極具意義與價值,亦可有效減少醫療成本之負擔。發揮自救互救之功用,以維護生命之安全。

二、目標:

  1. 充實教育行政機構辦理急救教育人才與設備,並推廣教職員工生急救訓練。

  2. 中小學校護理人員每三年至少應接受四十小時急救專業教育研習。

  3. 各縣市中小學學校教師每年接受心肺復甦術(CPR)訓練三小時以上者,每年至少增加20%

三、策劃單位:教育部

四、主辦單位:縣市教育局、急救教育推廣中心學校。

五、協辦單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急診醫學會及其他具有急救教育能力之單位及人員。

六、推廣中心之職責:

()輔導縣(市)內之學校急救教育事宜。

()規劃推動縣()內之學校急救教育事宜(含課程規劃、安排師資、訓練等事宜)

()規劃辦理校護、教師、職工、學生及學生家長之急救研習。

()編印、蒐集學校常見之急難急救教材(含書籍、錄影帶、教學方法等)。

()負責器材之維護、租借、補充等事宜。

七、實施方式:

  1. 徵求縣(市)內有意願且服務熱忱學校成立「急救教育推廣中心」。

  2. 組成之人員由縣(市)政府召集具有服務熱誠之教師、校護(同校與否不拘)、志工(或愛心媽媽)等組成推廣小組。

  3. 規劃研習課程:心肺復甦術、事故傷害、EMT1EMT2或依不同之學習層次研定之。

(四)每班以三十至四十人為原則。

(五)建立縣(市)參與研習之研習證照制度。

(六)具備急救教學資格教職員如應本計畫之召集參與教學行列時得由教育主管機關函請其服務學校應給予公差假。

(七)縣、市政府負責輔導各學校儘量安排訓練時間,邀請各校校長參與、輔導,並給予必要之行政支援。

八、急救教育推廣中心每年需提年度實施計畫送教育部審核,由教育部酌予補助經費。

九、急救教育推廣中心設備參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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