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聯合政府之呈現形式:
在多黨制國家,內閣由政黨協商的結果產生,故政府之組成係由二個以上之政黨共同
組成者,稱為聯合政府。有關聯合政府之呈現形式,茲分述如下:
最小獲勝內閣(minimal winning coalition)
此種聯合政府的形成與 Riker 所提出的「大小原則」(size
principle)有密切關係。
在此原則下,較大的政黨在組成政府時,其原則是盡量讓該黨
取得最多的政府職位,因此在尋求其他政黨伙伴時,會考量在
國會中尋求「最經濟」的過半數政黨聯盟。
在此原則下,聯合政府的政黨數目就不會太多,較大政黨也有
較大的權力分配政府職位。
少數政府(minority government)
由沒有在國會取得過半數席位的政黨組成政府,或是組成政府
的政黨聯盟在國會中的席次並未超過半數的一種政府形式。
少數政府的形式原則上是違背民主政治的多數統治原則的,但
在近代斯堪地那維亞(Scandinavia)國家與一些歐陸國家(如
意代立)的政治經驗中卻經常出現。
學者研究指出,由於這些國家的重要決策場合在於委員會,而
在野黨則認知到在委員會,甚或其他非正式管道,反較能影響
決策的制定過程,也因而傾向無需加入執政聯盟。
超量聯合政府(oversized coalitional government)
相較於最小獲勝聯盟,超量聯合政府當中的聯盟政黨,其國會
總席次遠高於過半數的席次。
因此,如果聯盟中的一些政黨決定離開此一聯盟,聯合政府仍
可運作。
當然,較大的政黨組成此種超量聯合政府時,也比較無法獨享
太多的政治權力,在多數情形下,超量聯合政府的組成常與該
國政治情勢有密切關係,尤其是在尋求政治共識的國家,如實
行共識型(consensus)或協和式型(consociational)的國家
如瑞士、比利時、荷蘭等;或是強調政治穩定的義大利。
大聯合政府(grand goalitional government)
組成聯合政府的政黨數量高於超量聯合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