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調查局特考 三等 調查工作組(選試德文) 刑法總則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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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答案正陸續上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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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題於本班第 6
(一)乙不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1
客觀上乙將丙之筆記型電腦搬上車係以和平方法破壞原持有人丙對該筆電之持有而建立自己之持
(二)甲見乙誤搬丙之筆電而未阻止,不構成刑法第 320 條第 1項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按間接正犯之成立行為人在客觀上須有利用行為主觀上須有利用意思為必惟通說認為間接正犯
係利用他人為工具加以操控,從而此種利用行為,應以積極的作為為必要,消極之不作為,則無從成立間接正
犯。準此而言,甲見乙誤搬丙之筆電而未阻止,僅係消極之不作為,故不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三)甲見乙誤搬丙之筆電而未阻止,不構成刑法第 320 條第 1項竊盜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甲見乙誤搬丙之筆電而未阻止係屬消極之不作為惟甲之此種不作為是否該當於竊盜罪之犯罪構成要
件,端視甲是否有「保證人地位」而定。所謂「保證人地位」,乃指在法律上對於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
31 2324 判例意旨參照)依通說見解,保證人地位之類型如次:
1 保護者保證。包括:
1
2
3
2
1)危險前行為。
2
在本例中丙之間僅為室友關係非具有相互信賴保護關係之最近親屬或危險共同體甲亦未自願
承擔保護丙之財產法益不被侵害之義務甲委請乙搬家亦與危險前行為或危險源控制無涉從而甲對丙無
保證人地位,故甲不成立竊盜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二、【本題於本班第 7回、第 8課堂講解類似題命中!!】
277 條第 2項之
1、構成要件該當性:觀上,依題意,丙毆打乙時因下手過重致乙死,乙之死亡結果與丙之行為間有條件理論
無殺人之故意,惟依丙之智識、經驗,對於乙之死亡結果應有預見可能性。從而構成要件該當。
2、丙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
3
(二)甲教唆丙毆打乙,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1項、同法第 29 之教唆傷害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上,甲有喚起丙之傷害犯意之教唆行為,主觀上,甲亦有教唆傷害故意與教唆傷害遂既
故意之「雙重教唆故意」。從而構成要件該當。
2、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
3
(三)丙經甲教唆而毆打乙致死,甲不成立刑法 277 條第 2項、同法第 29 之教唆傷害致死罪
本例中由於丙毆打乙致死之加重結果部分係屬過失犯應否對加重結果負責視甲對於加重結果之
發生是否有預見可能性而論。依題旨,甲僅唆使丙傷害乙,尚難認甲對丙將乙毆斃之死亡結果有預見可能性
是以甲不成立本罪。
三、【本題於本班第 9回課堂講解類似題命中!!】
(一)甲將乙毆倒在地之行為,成立刑法 277 條第 1
各科答案正陸續上傳中~~
1、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上,甲有毆打乙成傷之傷害行為,主觀上,甲有傷害故意,從而構成要件該當。
2、依題旨,甲、乙二人在外毆鬥,應屬「互毆」行為。依通說和實務見解,互毆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故甲不得
以主張阻卻違法。此外,甲其他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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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逕自離去,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項殺人既遂罪之不純正不作為
1、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上,甲未將乙移至路旁,亦未阻止丙前進或避讓之不作,對於乙遭丙駕駛之大貨車輾
斃身亡之結果,係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具有條件理論之因果關係,並製造、實現不受容許之風險,具有
客觀可歸責性。
保證人地位方面,通說和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 15 條第 2項規定:「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
為之人,即具保證人地位。
本例中甲毆打乙致其昏倒於車道上乙因而有受往來車輛撞擊之危險既先為一違背義務之毆打行為
致生乙之法益侵害危險,則甲即具有防止損害結果發生之保證人地位,自不待言。
主觀犯意方面甲已發現丙所駕駛之大貨車駛近乙又當時係夜晚貨車司機丙未能覺察路上有人之可能
2、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
3
277 條第 1項傷害罪與同法第 271 條第 1項殺人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殊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本題於本班第 4回、第 5課堂講解類似題命中!!】
(一)甲持木棍向乙飼養之娃娃狗猛擊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甲持木棍向乙飼養之娃娃狗猛擊卻誤中丙,即學理上之「打擊錯誤」。通說認為行為人對於目標客體,在
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亦有著手實行犯罪行時,應成立「未遂犯」對於誤中之客體,則成立「過失犯」
本例中,甲欲殺乙飼養之狗,主觀上有毀損之故意,客觀上亦持木棍擊打,而有毀損行為之著手,惟刑法
25 條第 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刑法就毀損罪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故甲持
木棍向乙飼養之娃娃狗猛擊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持木棍向乙飼養之娃娃狗猛擊,卻擊斃丙,成立刑法第 276 條第 1
1 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上,甲之猛擊行為與丙之死亡結果間,有條件理論之因果關係,又甲之行為乃違反一
般人應遵守之社會生活之注意義務而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且該風險亦依一般人可預見之因果歷程而實現死
亡結果,具有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依甲之智識、經驗,對於朝樹叢內猛擊時,亦可能打中他人,有預見
可能性及避免可能性,故有過失。
2、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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