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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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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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解答
一、擬答:
公務人員任用法對其任用過程有相關規定:
分發與任用:
1第十條(考試任官):各機關出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
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可資分發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發完畢,由分發機關就列入後用
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已無前項考試正額或增額
錄取人員可資錄取分發時,得經分發機關同意,由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及格合格人員。
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應由分發機關分發各有關機關任用。
(2)前項分發機關、程序、辦理方式、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忠誠考核:第四條(品德與忠誠):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
經驗、體格,應予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其涉及國家安全或
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
政院會同考試院另訂辦法行之。各機關辦理前項各種查核時,應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於當事人有不利情形
時,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
派代送審:第二十四條(各等人員之代理):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
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卻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試用:第二十條第一項(初任人員之試用):出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
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適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
第二項:適用人員於適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第三項: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送考績委員會審查,機關長官核定後,填具公務人
員試用期滿成績銓敘審定書表,依送審程序,報請銓敘部銓敘審定。
已具較高官等任用資格而以較低官等任用人員,免予試用。
合格實授:指擬任之初任考試及格人員,經適用期滿而成績合格者,由銓敘機關予以審定,依其所具考試資格
授予相當之官職等。
請任命:第二十五條(初任簡薦委公務員之任命):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
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