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 地方特考 四等 一般民政 政治學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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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解答
一、
答: 自由主義(Liberalism)淵源於西方啟蒙時代以降「天賦人權」的觀念,爭取言論、信仰、人身自由等,並以有
限政府及同意之觀念來保障人權而自由主義的內涵隨著時代與社會變遷也發展出不同的理論與流派一般而
言,最基本的分類即將自由主義概化成古典自由主義與現代自由主義兩大理論派別:
古典自由主義classical Liberalism的基本概念,除了在政治方面主張有限政府與自然權利的保障,在經濟方
面則是以「自由放任」來擺脫政府的干預。因此,古典的自由主義者以個人主義為思想之基礎,認為應減少不
良制度之束縛,以利個人發展。故在政治上,主張有限政府、權力制衡、民主體制;經濟上,主張市場濟、
減少干預。延續到當代則以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及新右派稱之。
當代自由主義(modern liberalism)的概念,強調政府對於社會發展的責任,對市場秩序下的經濟制度以及有
限政府的主張提出質疑,或可稱之社會自由主義(social liberalism)或福利自由主義(welfare liberalism。此
派主張資本主義與福利主義並行即在自由的市場競爭的前提下政府進行適當的干預與監督其認為自由市
場難以自我約束因此須要政府干預以確保個人自由與公眾福祉在此概念下,現代自由主義者主張透過社會
福利制度的介入並修正既有經濟體制所造成的不平等,以確保個人發展的自由
綜合言之自由主義的基本目標-自然權利的保障-並未隨著社會變遷與流派更迭而有所改變但其對於達成目
標的「手段」與「過程」之主張不同,是為其主要差異所在。
二、
答: 我國憲法歷經多次修憲,最近一次是在 1997 年的第四次修憲,對於政府體制的調整如下:
取消立法院對於閣揆的同意權改由總統直接任命閣揆:此項修正解決同意權引發之行政、立法僵局但就
政治現實來看縱取消立法院同意權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長其施政法案預算等如無法獲得立法院支持,
政治僵局仍然會發生。
覆議制度的變更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
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
議。
不信任與解散國會權之設計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
任案提出之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
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影響:一九九七年七月的第四次修憲剝奪了立法院對閣揆的同意權,改由總統直接任命閣揆而為了安撫立
法院因為閣揆同意權遭到削減所引來的不滿與反彈,則又賦予立法院倒閣權(不信任投票)作為補償。關於
第四次修憲後我國憲政體制類型的定位問題的癥結仍在於修憲後內閣除了對國會負責外是否亦須對總統
負責。第四次修憲對我國憲政體制不僅未發揮釐清之效,反而將大法官過去所確立的憲政原則徹底模糊化。
我國憲政體制與法國第五共和之比較:
杜佛傑(Maurice Duverger)歸 1962 年以來的法國第五共和的實踐特點,在其著作《政治制度與憲法》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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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對「半總統制」作出定義,認為法國第五共合所建構的雙首長制(或稱「半總統制」)包括三項要素:
總統由全國普選產生;
憲法賦予總統相當的權力;
總理為首的內閣掌控行政部門,具有實質行政權,並需向國會負責。
綜觀我國修憲後的憲政體制有論者認為我國現行憲政體制已由所謂之「改良式的內閣制」變更為接近法國第
五共和的「雙首長制」,就我國與法國體制之比較來看,我國總統亦由全國普選產生而具有民意正當性礎,
同時也由憲法賦予任命閣揆解散國會與公民投票提案權,更加彰顯其權力,加上閣揆需向國會負責,並具提
請解散國會機制,故我國當前體制已然符合杜佛傑對於半總統制的標準。
然而,在實際施行上,卻因為第四次修憲將閣揆任命權改由總統專之而導致「換軌」機制難以產生,也從而導
致我國 2000 年至 2008 年間分立政府朝小野大下所生的紊亂與爭執難以藉由換軌機制來解決行政與立法間的
對立。其箇中差異,大法官許宗力也在釋字第 613 號解釋中的協同意見書中明確指出,「……姑且不論我國憲
法沒有強迫換軌的規定硬要套法國第五共和憲政體制來解釋我國憲法,而無視於兩國憲法有關權力分配規
定尚有極大不同,憲政文化亦迥然有別,政經社文背景也有甚大差異等客觀現實因素,也未免太一廂情願。
因此,我國當前憲政體制的確是偏向法國第五共和所建構的半總統制,然在換軌機制設立上的差異也造成我
國行政與立法兩權間在權力分配關係上殊為不穩,難以解決對立僵。因此除了在政經文背景與憲政文化受
限於我國民主轉型不久而難免有所落差外在憲政制度上所造成權力分配機制的差異才是我國與法國憲政體
制最大相異之處,也是我國將來修憲所應考量的最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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