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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處分書內容更正之敘述,何者正確?
處分書主文之內容,如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者,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應更正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事實之認定有顯然錯誤者,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應更正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事實評價存有瑕疵者,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應更正之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對於處分書之內容為更正後,應製作表示更正意旨之通知送達受處分人
6張三於 112 年1月5日在縣政府大廳內對前來洽公民眾兜售物品,不聽禁止,因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 86 條規定:「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而被警察機關處分新臺幣一千元罰鍰確定,但迄未執行;又於 112
年3月25 日前來兜售物品,亦不聽禁止,縣府人員只好再報警處理。請問:對於後一行為,警
察機關應如何處罰?
依該法第 26 條之「再犯」規定加重處罰
依該法第 24 條第 1項但書規定,以一行為論,並加重處罰
依該法第 86 條規定,處罰鍰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依該法第 86 條規定處罰
7集會遊行法所定有關救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申請在禁制區舉行集會遊行,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否准,應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出申復
申請借用市立文化中心會議室舉行集會,遭該中心否准,應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
因於遊行解散後未清理遺留現場之垃圾,遭該管警察分局處罰新臺幣 1萬元罰鍰,應向該管警
察局提出申復
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作成之附帶限制參加人數之集會遊行許可處分,應向臺北
市政府提起訴願
8下列有關集會遊行「許可制」與「報備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許可制」乃對先前禁止的解除,有稱為「原則同意、例外禁止」
「報備制」乃對先前禁止的解除,有稱為「原則禁止、例外同意」
「許可制」須待主管機關的明確許可處分始得舉行;「報備制」則只須提出申報即可舉行
「許可制」係對人民集會遊行之規制措施;「報備制」則否
9警察相關法規範所定之下列行為,何者之法律性質非屬即時強制?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所定之扣留 集會遊行法第 33 條所定之扣留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所定之進入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所定之進入
10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損失補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損失補償之請求,與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相同,僅限於第三人始得提起
第三人請求損失補償時,如其有可歸責之事由,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損失補償之請求,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11 行政機關訂定、廢止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訂定有關機關內部之人事管理規定,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廢止有關統一解釋法令之解釋性規定,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訂定有關機關內部之業務處理方式規定,除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外,亦應由該機關首長簽署,
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廢止有關協助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裁量基準,除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外,亦應由該
機關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