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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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與乙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丙與乙同住,對丙之權利義務由乙單獨行
使或負擔。甲則每月支付乙女 3萬元,作為與乙共同扶養丙之生活費。
隨後甲及乙分別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列報丙之扶養親屬免稅額。稽徵機
關則以丙係與乙同住,對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亦係由乙單獨行使或
負擔,故認甲不得列報丙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命甲補繳所得稅。請問稽
徵機關上述處理是否合法?(25 分)
二、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項第 3款及同法第 27 條之 1第1項之規定,政
府機關為因應經濟發展之需求,得變更都市計畫,並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
人「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可建築土地予政府機關。甲公司為了在
都市計畫變更後,其乙種工業區之土地得變更為住宅區之土地,乃與乙市
政府達成下列協議:在該都市計畫變更後,甲公司應將變更後土地總面積
百分之二十之土地「捐贈」給乙市政府。請問甲公司為履行上述協議而將
一筆土地移轉給乙市政府時,土地增值稅應向何者課徵?(25 分)
乙、測驗題部分:(50 分) 代號:4323
本測驗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共25題,每題2分,須用2B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或申論試卷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1關於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調查核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得進行調查核定各地各該業所得額標準
為核定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標準,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以上者,即不得再個別調查核定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不及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
2我國境內母公司在新加坡設立分公司,為管理上需要,母公司於民國 110 年元旦派遣臺籍幹部某
甲前往新加坡分公司擔任經理職務,雙方約定在分公司工作 3年,工作報酬每年新臺幣 500 萬元,
由母公司支付,並約定以香港為付款地,有關其 110 年度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某甲在新加坡獨立執行經理職務,故其取得之報酬為執行業務所得
某甲在香港取得提供勞務之報酬,應屬於香港來源所得
本件某甲工作地在新加坡,故應屬於新加坡來源所得
本件工作報酬既然由我國境內母公司支付,故應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