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 三等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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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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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公務試警、一
國家安全人員110年特種考試
退
考試別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三等
考試
類科組別
一般行政
人事行政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1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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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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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7 歲之甲未得其父母(乙丙)同意下,將其所有之遊戲機(市價 4
元)出售給成年之丁,售價 35,000 元,並完成交付。試問:甲與丁
間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為何?(25 分)
二、甲於民國(下同)96 7月向乙建商購 A 1,000 萬元,並向
開設家電行之丙購買家電一批 10 萬元甲答應乙丙二人購屋及
購買家電價金將於 96 8月付清甲於 96 8月搬 A但未辦理
產權移轉登記,價金尚餘尾 100 萬元未支付。丙 96 8月將家電
交付給甲後,甲支付 9萬元價款,1萬元尾款尚未支付。事隔多年後,
乙及丙於 110 6分別向甲請求支付尾款。試問:甲是否有權拒絕清
償上述兩筆尾款?25 分)
三、試說明:故意與過失之區別標準及所採之立場與理由。並依據前述所採
立場分析下述事實之行為人甲對於人員死亡是否具有故意25 分)
甲駕駛之工程車卡在臺灣鐵路管理(下稱臺鐵)某段(火車鐵軌旁邊
坡上企圖以個人機具(怪手)拉起該工程結果因為連接怪手與工
程車之環狀布帶無法承受拉力而斷導致工程車從鐵軌旁邊坡摔
入火車軌道後甲雖頻頻使用手機與人聯絡商討後續該怎麼處理卻始
終未通知台鐵該段鐵軌上有工程車列車無法通過等情況其後某列火車
經過該路段時,因為進入該路段前面為彎道,駕駛發現鐵軌上有工程車
時,雖緊急煞車但仍無法煞停而撞上該工程車,造成多人死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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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和乙相約攜帶棍棒,前往仇家A經常出沒的店家附近等待,打兩人
一起用棍棒結束A生命。夜間A出現後,甲、乙拿起棍棒一陣亂打,A
頭破血流不支倒地。甲頭也不回,立即離開現場。乙本想對A說「想不
到會有今天吧」再離開但看到A被打後的慘狀才驚覺自己闖下大禍
連忙拿出手機打給 119。A雖經救護車送往醫院,但仍無法挽回一命,
到院後死亡。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在刑法上應如何處斷。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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