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類 科:勞工行政
科 目: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40860
頁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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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服務法第 5條第 1項之就業歧視所指為何?民國 107 年年底時就業
歧視禁止規定有何新的修正?其立法理由為何?(25 分)
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工會進行罷工前,是否應行宣告?有無預告
期之規定?(25 分)
三、何謂團體協約法第 6條第 2項第 3款所稱之「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應如何認定?(25 分)
四、請問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否有勞動檢查員?其檢查之範圍是否包括勞動
條件、勞工安全衛生事項?(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