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08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關務人員考試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一般行政
科 目:行政法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20130
頁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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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居住於乙直轄市之居民,主張乙直轄市所屬清潔隊清運垃圾時播放高
分貝音樂,對於甲之居住安寧之侵擾每日長達 50 分鐘,已直接侵害甲之
居住安寧與身體健康,而以乙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被告,擬向管轄之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判決,命被告於夜間 7時後清運垃
圾時,在其居所附近,即乙直轄市某某路段,停止持續播放超過 57 分貝
之音樂噪音。問:甲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訴訟?管轄之行政法院應否受理?
請說明之。(25 分)
二、銓敘部 102 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 1023681986 號函說明:「一、……。
二、審酌……,貴機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受考人考績時,對於違法失職、
涉及弊案或符合後附「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各該條件
者,考績不宜考列甲等,情節重大或確有具體事證者,考績等次以考列丙
等以下為宜,以落實考績獎優汰劣之功能。三、檢附「受考人考績宜考列
丙等條件一覽表」1份。」該函所附「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
共臚列 26 則考績宜考列丙等之事由。問:「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
一覽表」之性質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三、甲服務於乙公務機關,其年終考績經乙機關考列丙等,送經主管機關核
定、銓敘部銓敘審定後,乙機關以考績(成)通知書通知甲,甲不服丙等
考績,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請說明之。(25 分)
四、甲之母乙生前為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之被保險人,於民國 97 年10
月14 日死亡。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前於 97 年11 月17
日核給勞保死亡給付(遺屬津貼及喪葬津貼)新臺幣(下同)64 萬5百
元予甲。嗣勞保局經由其內部簡報系統得知,甲之母乙係為領取保險給
付,故意囑託丙製造保險事故而致死亡,此並經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4月
21 日民事判決確定,乃於 106 年6月17 日撤銷前開處分關於核給遺屬津
貼54 萬9千元部分。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問:行政法院應為如
何之裁判?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