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14年國 軍 上 校 以 上軍 官 轉 任 公 務人 員 考 試 試 題
考 試 別
關務人員考試
等 別
四等考試
類 科
一般行政(選試英文)、一般行政(選試日文)
科 目
行政法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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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程序法第 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本條所指「法律」之意涵及範圍為何?憲法法庭判決是否屬之?(25 分)
二、交通警察之指揮交通手勢,及交通號誌(紅綠燈之指揮交通)之法律性質
為何?如認為其作成或設置屬違法,有何行政救濟途徑?(25 分)
三、主管機關依集會遊行法規定,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就關於集會、遊行
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及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得為必要
之限制,其是否屬於行政處分之附款?請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分析說明
之。(25 分)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0 年11 月9日(90)工程企字第 90043793
號令發布之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執行注意事項,第 1點規定:「一、本注
意事項適用於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其他不以特定廠商之技術規格為邀
標標的之限制性招標。」第 2點規定:「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
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如
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規定辦理。」請說明本執行注意事項之法律
性質、意涵及效力。(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