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一、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
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 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 或
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
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 2小時。此均為比例原
則在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應用,賦予主管機關裁量權,在三原則底下進行交通管理。 
二、擬答: 
  (一)若業者有脫班的情形,會依據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進行裁罰, 
(二)依據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第 14 條,業者違反本要點第十三點規定,
依下列規定,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監理所(站)查核後之處理之: 
1.違反相關營運規定應予扣款者,依以下標準辦理。 
2.業者未經交通部核准擅自變更補貼路線起訖經由、停駛補貼路線或縮減補貼路線班次、里程,除追扣該線已核發之
補貼款外 ,並自違規日起停止撥發補貼款,另以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論處,按公路法七十七條
規定罰之,如認定經營不善,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3.「違約基數」金額等於(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乘(該營運路線補貼里程)。 
4.業者於同一年度內個別受補貼路線受扣減六個違約基數(含)以上之處分者(含違反規定經停止補貼之路線),除該路線
扣款處分外,應停止該路線下一年度之補貼申請,個別業者同一年度內超過六個違約基數路線總數達受補貼路線總數一定比
例以上,應停止受理下一年度該業者之補貼申請。 
 
 
 
 
 
 
 
 三、擬答: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
定行駛: 
1.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2.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