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關務特考 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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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06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0140
10240 全一頁
考試別 關務人員考試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科目 民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意圖避免其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後,
將其所有之房屋交付給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料,乙竟將
該屋出租於善意之丙,並交付給丙占有使用。甲嗣後主張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故房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契約均屬無效,甲仍為房屋之所有權人,並根據民法
767 條之規定,對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丙抗辯根據民法第 948 條之規定善
意取得房屋之占有,而且根據民法第 87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
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請附理由回答,甲與丙之主張,何者有理由?(25 分)
二、甲有一宗 A地,以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出售給乙,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後,甲將
土地交付給乙,但並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甲將同一宗 A地以 500 萬元出售
給丙(ㄧ地二賣)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取得 A地所有權後主張所有物返還
請求權,起訴請求乙返還 A地;乙則提起反訴,主張根據民法第 244 條第 2項之規
定,撤銷甲、丙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契約。請附理由回答,乙與丙之主張,何
者有理由?(25 分)
三、甲有一幅名畫,借給乙畫廊展覽,並未授與乙任何權利。詎料,乙竟以甲之代理人
名義,將該畫賣給丙;簽訂買賣契約後,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該畫交付於善
意之丙。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丙是否可以善意取得該畫之所有權?丙是否可能
因時效而取得該畫之所有權?(25 分)
四、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一子丙;甲男出外工作,因意外身亡。乙女無力單獨扶養幼
子丙,遂與丁男結婚,並帶丙子與丁男共同生活,且以丁男為家長,惟丁男並未收
養丙。請問:丙與丁,丙與丁之父親戊,是否有身分法上之關係?丁對丙在法律上
是否有扶養義務?(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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