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鐵路特考 員級 事務管理 鐵路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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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6/19(一)晚上18:20公民解題講座
預約專線:(02)2331-6611 講座地點:台北市館前路 25樓之 1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一、鐵路式,依法,在時,
定?
鐵路法第 12 條:「鐵路遇有須與其他鐵路連接或跨越時,經交通部核定者,各該鐵路機構不得拒絕。
本條規定主要在保障鐵路運輸業者之優先通過權經交通部核定之鐵路即享有連接或跨越之權各該鐵路機構
不得拒絕。
二、 40 條,鐵路機構應就哪些狀況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哪些項目?
鐵路法第 40
()訂定應變計畫狀況: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鐵路法第 40 條第 4)
1.
(1)鐵路行車規則第 122
行車事故依其所致傷亡人數、財產損失及影響正線運轉結果,分為重大行車事故及一般行車事故。
(2)鐵路行車規則第 122-1
前條所稱重大行車事故,係指下列情事
一、列車或車輛於正線發生衝撞、出軌或火災。
二、因列車或車輛運轉造成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之事故。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火災,指因燃燒致生延燒而須即刻滅火之狀態
(3)鐵路行車規則第 122-2
第一百二十二條所稱一般行車事故,係指下列情事:
一、列車或車輛於側線發生衝撞、出軌或火災。
二、列車或車輛於平交道與道路車輛或行人發生衝撞或碰撞。
三、因列車或車輛運轉造成人員受傷之事故。
因列車或車輛運轉且非因天然災變造成設備或結構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損害或一
小時以上之運轉中斷。
前項第一款之火災,與前條第二項之火災同。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運轉中斷,指正線任一路段雙向列車均無法運轉之情事。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4)122-3
鐵路行車異常事件,指列車或車輛運轉中遇有下列情事,未造成前二條所定行車事故者:
一、列車或車輛分離:指列車或車輛非因正常作業所致之分離。
二、進入錯線:指列車或車輛進入錯誤軌道,或於應停止運轉之工程或維修作業區間內運轉。
三、冒進號誌:指列車或車輛停於顯示險阻號誌之號誌機內方或通過未停。
四、列車或車輛溜逸:指列車或車輛未經駕駛員或相關人員操作控制、或錯誤操作之移動
五、違反閉塞運轉:指列車進入未辦理閉塞區間。
六、違反號誌運轉:指列車或車輛未依號誌指示運轉。
七、號誌處理錯誤:指人員錯誤操作號誌裝置或應操作而未操作。
八、障:力、、行走、結、、車門、機、障、
損壞或功能異常等影響運轉之情事。
九、路線障礙:指土木結構物或軌道設備發生損壞、變形或功能異常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電障:備、備、電障、
異常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之情事。
、運:指、聯置、、軌置、轉
置、號置、置、災障、損
常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之情事。
二、侵:指圍、破備、擱為,致
或車輛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三、危險品洩漏:指瓦斯、火藥或其他危險品從列車或車輛顯著洩漏之情事。
四、駕能:指中,因素,致
情事。
十五、天然災變:指強風、豪大雨、洪水、地震等其他自然異常現象,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六、列車取消:指前列各款以外之事件,造成未依規定或未經核准取消時刻表訂列車班次之情事。
十七、其他事件:指前列各款以外,經交通部認定之情事。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訂定應變計畫內容:
置、通、旅告、旅駁、人護、運調度、調
備置。( 40 條第 4項後段)
()定期實施演練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40 條第 5)
()限期改善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路法第 40 條第 6)
三、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如何處理?
鐵路法第 53
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
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
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本條規定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及寄存品係指己託運或未託運或寄存而無法查出物主姓名地址為便於權利人
認領起見,規定由鐵路予以公告,至於公告一年後仍無人認領者,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解析
1.公告招領:
(1) 條件:所有人不明
(2) 內容: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
(3) 時間:經公告一年
2.鐵路機構取得所有權: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3.得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之前題要件:
(1)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
(2)有易於腐壞之性質。
(3)保管困難。
(4)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四、依鐵路法 58 條,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有何規定?
鐵路法第 58 條:
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低力、通路,應穿過。其
機構協商定之
58 條係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為其立法旨意。
茲說明其理由如下:
1.力、擾,、損
車線通信或其他線路若該等線路斷落後碰觸電車線高壓線路,必將造成該等線路及設備之損
害,甚至導致人員之傷亡。
2.穿穿
3.度,面,司、
技術單位同意才能動工,世界各國均如此。
二、高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線路,應與電車線保持規定之距離。
58 條係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為其立法旨意。茲說明其理由如下:
1.壓、,斷,但
定之距離;
2.,以備,
成電車線設備之損毀而影響行車,甚至造成人員之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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