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鐵路特考 員級 事務管理 鐵路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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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6/19(一)晚上18:20公民解題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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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一、鐵路共軌為增進鐵路營運彈性的一種方式,依鐵路法,在鐵路遇有須與其他鐵路連接或跨越時,有何相關規
定?
鐵路法第 12 條:「鐵路遇有須與其他鐵路連接或跨越時,經交通部核定者,各該鐵路機構不得拒絕。」
本條規定主要在保障鐵路運輸業者之優先通過權。經交通部核定之鐵路,即享有連接或跨越之權,各該鐵路機構
不得拒絕。
二、依鐵路法第 40 條,鐵路機構應就哪些狀況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哪些項目?
鐵路法第 40 條
(一)訂定應變計畫狀況: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鐵路法第 40 條第 4項前段)
1.行車事故之種類(鐵路行車規則)
(1)鐵路行車規則第 122 條
行車事故依其所致傷亡人數、財產損失及影響正線運轉結果,分為重大行車事故及一般行車事故。
(2)鐵路行車規則第 122-1 條
前條所稱重大行車事故,係指下列情事:
一、列車或車輛於正線發生衝撞、出軌或火災。
二、因列車或車輛運轉造成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之事故。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火災,指因燃燒致生延燒而須即刻滅火之狀態。
(3)鐵路行車規則第 122-2 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所稱一般行車事故,係指下列情事:
一、列車或車輛於側線發生衝撞、出軌或火災。
二、列車或車輛於平交道與道路車輛或行人發生衝撞或碰撞。
三、因列車或車輛運轉造成人員受傷之事故。
四、因列車或車輛運轉且非因天然災變造成設備或結構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損害,或一
小時以上之運轉中斷。
前項第一款之火災,與前條第二項之火災同。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運轉中斷,指正線任一路段雙向列車均無法運轉之情事。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4)第122-3 條
鐵路行車異常事件,指列車或車輛運轉中遇有下列情事,未造成前二條所定行車事故者:
一、列車或車輛分離:指列車或車輛非因正常作業所致之分離。
二、進入錯線:指列車或車輛進入錯誤軌道,或於應停止運轉之工程或維修作業區間內運轉。
三、冒進號誌:指列車或車輛停於顯示險阻號誌之號誌機內方或通過未停。
四、列車或車輛溜逸:指列車或車輛未經駕駛員或相關人員操作控制、或錯誤操作之移動。
五、違反閉塞運轉:指列車進入未辦理閉塞區間。
六、違反號誌運轉:指列車或車輛未依號誌指示運轉。
七、號誌處理錯誤:指人員錯誤操作號誌裝置或應操作而未操作。
八、車輛故障:指車輛之動力、傳動、行走、連結、集電設備、車門、軔機、車體或其他裝置等發生故障、
損壞或功能異常等影響運轉之情事。
九、路線障礙:指土木結構物或軌道設備發生損壞、變形或功能異常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電力設備故障:指變電站設備、電車線設備、電力遙控設備及其他附屬裝置等發生故障、損壞或功能
異常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一、運轉保安裝置故障:指列車自動控制裝置、聯鎖裝置、行車控制裝置、軌道防護裝置、轉轍裝置、
列車偵測裝置、號誌顯示裝置、冒進防護裝置、災害偵測裝置及其附屬設備發生故障、損壞或功能異
常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二、外物入侵:指人員或外物侵入鐵路路權範圍、破壞鐵路設備、擱置障礙物或其他行為,致影響列車
或車輛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三、危險品洩漏:指瓦斯、火藥或其他危險品從列車或車輛顯著洩漏之情事。
十四、駕駛失能:指駕駛人員於駕駛列車或車輛過程中,因身心健康因素,致無法安全駕駛或完成勤務之
情事。
十五、天然災變:指強風、豪大雨、洪水、地震等其他自然異常現象,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六、列車取消:指前列各款以外之事件,造成未依規定或未經核准取消時刻表訂列車班次之情事。
十七、其他事件:指前列各款以外,經交通部認定之情事。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訂定應變計畫內容:
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
備置。(鐵路法第 40 條第 4項後段)
(三)定期實施演練: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鐵路法第 40 條第 5項)
(四)限期改善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鐵
路法第 40 條第 6項)
三、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如何處理?
鐵路法第 53 條
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
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
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說明】
本條規定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及寄存品,係指己託運或未託運或寄存而無法查出物主姓名地址者,為便於權利人
認領起見,規定由鐵路予以公告,至於公告一年後仍無人認領者,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解析】
1.公告招領:
(1) 條件:所有人不明
(2) 內容: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
(3) 時間:經公告一年後
2.鐵路機構取得所有權: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3.得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之前題要件:
(1)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
(2)有易於腐壞之性質。
(3)保管困難。
(4)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四、依鐵路法第 58 條,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有何規定?
鐵路法第 58 條:
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低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應在鐵路下穿過。其距離軌面之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
機構協商定之。
第 58 條係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為其立法旨意。
茲說明其理由如下:
1.低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為防止電力通信等線發生干擾,並避免該等線路斷線、損毀斷落於電
車線,通信或其他線路,若該等線路斷落後碰觸電車線高壓線路,必將造成該等線路及設備之損
害,甚至導致人員之傷亡。
2.因此,若規定其架設時,必須埋入地下穿越,僅可在鐵路下方穿過,將可避免此類危險之發生。
3.至於何種設備距離軌面應有多少深度,屬於技術之層面,施工必須經過電力公司、電信局及各
技術單位同意才能動工,世界各國均如此。
二、高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線路,應與電車線保持規定之距離。
立法旨趣
第 58 條係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為其立法旨意。茲說明其理由如下:
1.高於電車線電壓之高壓、特高壓電力線路建設標準高,斷損危險性小,但仍應與電車線保持規
定之距離;
2.此外實務上,並應在跨越鐵路之兩端加裝防護設施,以防該線路斷落時,碰觸電車線設備,造
成電車線設備之損毀而影響行車,甚至造成人員之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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