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公職、國營事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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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解答
一、【擬答】
答:茲依據鐵路法之規定,分別敘明「國營鐵路」、「民營鐵路」之定義如下:
國營鐵路:指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之鐵路。(鐵路法第二條第五款)
民營鐵路:指由國民經營之鐵路。(鐵路法第二條第七款)
二、【擬答】
答:茲就鐵路法對國、民營鐵路機構列車駕駛人員之相關規定,分別敘明如下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前揭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前揭檢定業務,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
定之。
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鐵路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
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國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前揭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前揭檢定業務,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
定之。
罰則:
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規定之處罰:
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派任未
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鐵
路法第六十七條之一)
民營或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違反規定之處罰:
民營或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未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
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交通部得依法命其停止駕駛,並得廢止其執照。(鐵路法第六十七條之二)
三、【擬答】
答:按題示所稱「電化鐵路」,係指以交流或直流電力為行車動力之鐵路。(鐵路法第二條第四款)茲就鐵路法對該電
化鐵路電能供應之相關規定敘明如下:
電化鐵路之電能,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但經中央電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由鐵路機構自行設置發電、變電及
電車線電壓以上輸電系統之一部或全部。(鐵路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前揭輸電系統之線路,得於空中、地下、水底擇宜建設,免付地價或租費。但因必須通過私人土地或建築物而
有實際損失時,應由鐵路機構付予相當補償;其工程鉅大者,並應經所有人或占有人之同意,如有不同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