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文公職 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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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公職、國營事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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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擬答
一、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5 分,共25 分)
依鐵路法第2條規定:
(一)高速鐵路:指經許可其列車營運速度,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以上之鐵路。
(二)限高門:指限制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時裝載高度之設施。
(三)電化鐵路:指以交流或直流電力為行車動力之鐵路。
(四)一般鐵路:指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行駛之運輸系統及其有關設施。
(五)專用鐵路:指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
二、鐵路材料管理是鐵路事業重要課題,請問依據鐵路法規定鐵路材料之管理原則及精神是什麼?   
    (20分)
(一)管理原則
1.依鐵路法第27條規定:國營鐵路之材料,以統籌供應,分區管理為原則。
2.管理原則:(1)統籌供應,(2)分區管理。
(二)管理精神
1.為達鐵路法27條:「分區管理為原則」而設有北區供應廠、中區供應廠、南區供應廠,並視
業務需要於沿線重要地點設有材料倉庫。
2.本條參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國營事業所需原料及器材之宜於集中採購者,由主管機關或總管理機構彙總辦理。」
對於國營鐵路所需之材料,以統籌供應,分區管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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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說明目前鐵路法對於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該鐵路機構是否仍有其賠償及補助責任
    之規定理?就社會公平正義觀點而言,該等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是否合理?其理由為何?
    (20 分)
(一)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仍有其賠償及補助責任之規定:
(二)社會公平正義觀點而言,此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是合理
(三)理由
1.鐵路法62條:「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
償責任。但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
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
2.按上述鐵路法62條後段規定,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
卹金或醫藥補助費。
1.查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第4條規定,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
亡或傷害,非可歸責於鐵路機構,如係因受害人之過失所致者,其受害人為旅客,其死
亡者,最高金額新臺幣10萬元;其受傷者,核實補助醫藥費,最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7
萬元,受害次非旅客者,不于補助。但得按實際情形酌給慰問金;其最高金額不超過新
臺幣5萬元。
2.考量傷亡者本人及家屬人道精神故予小額額補助及慰問金。
1.此項規定係為了杜絕部分受害者、係以跳車或臥軌自殺方式來換取卹金或慰問金等不
當行為,而藉由法規明定大幅降低補助費或慰問金之標準方式,宣示此風之不可取,亦
期能降低對鐵路運輸造成運行中斷之社會成本耗損。
2.因此,對社會大眾有警示效果,實為主管機關交通部定此規定之不得已的權宜措施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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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問我國依法設置之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其執行警察業務之權責範圍主要為何? (20分)
其執行警察業務之權責範圍說明如下: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規程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鐵路事業設施之安全維護。
  二、鐵路沿線、站、車秩序、犯罪偵防及旅客貨運安全維護。
  三、鐵路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事項。
  四、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本局執行鐵路交通法令時,並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指揮及監督。
五、請問鐵路法第45條規範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並依該法規定訂定之「地方營、民營及專用
    鐵路監督實施辦法」其主要監理項目為何?及其監督管理機關為何?(1 5 分)
(一)主要監理項目:
(二)監督管理機關:交通部。
1.鐵路法45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立案、興建、路線、組織變更、停止營運
與廢止營運核准、行車、客運與貨運運輸業務、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
定之。」
2.主要監理項目:
(1)對象: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
(2)項目:立案、興建、路線、組織變更、停止營運與廢止營運核准、行車、客運與貨運
運輸業務、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