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23270  全一頁
類科: 智慧財產行政
科目: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就我國專利法的國際優先權制度,回答以下問題: 
建立國際優先權制度的目的為何?(10 分) 
發明專利案申請人主張國際優先權的條件為何?須於何時主張?應聲明的事項為
何?試說明專利法的相關規定。(10 分) 
A國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且該國與我國並未相互承認優先權。發明家甲為 A國
國民,獲得日本政府長期居留的許可,長年旅居日本,並於東京設立醫療器材公
司。試問:甲得否按我國專利法於申請發明專利時主張國際優先權?(10 分) 
二、A係一日本公司,製造以植物萃取物為原料的化粧品,2010 年A於臺灣註冊「陽光
戀人」商標,指定使用於化粧品。B為2011 年設立的臺灣公司,亦製造以植物萃取
物為原料的化粧品,B十分喜愛「陽光戀人」商標,多次向 A洽談讓與或授權使用
「陽光戀人」商標事宜未果。經 B調查得知,自「陽光戀人」商標註冊迄今(2016
年7月),在臺灣無法購得「陽光戀人」化粧品,亦即 A並未於零售市場使用此商標,
遂按商標法提出廢止「陽光戀人」商標的註冊,欲於廢止後重新申請註冊「陽光戀
人」商標。A於廢止程序中主張,臺灣一般消費者雖無法購得「陽光戀人」化粧品,
但2010 年「陽光戀人」註冊後,A即與臺灣公司 C簽訂契約,約定由 C負責銷售「陽
光戀人」化粧品,並於 2012 年自日本出口一批價值約 2萬元新臺幣的「陽光戀人」
化粧品至臺灣,現存放於 C的倉庫,同時 A向商標專責機關提交其與 C的契約、進
出口文件及商品存放於 C倉庫的證明,強調其確有使用該商標,但由於 C尚未完成
行銷計畫,因此商品尚未進入零售市場。 
商標法中與本案相關的廢止事由為何?(10 分) 
商標專責機關處理廢止申請的程序為何?(10 分) 
商標專責機關應否廢止 A的「陽光戀人」商標的註冊?(15 分) 
三、著名歌手甲於演唱會中演唱了 10 首流行歌曲,10 首歌曲皆由創作大師吳教授填詞及
譜曲。歌迷乙於甲演唱時利用智慧型手機的錄音功能錄下了 10 首歌曲,之後利用家
中的設備,燒錄 50 張內含 10 首歌曲的 CD,並將 50 張CD 以每張新臺幣 30 元的價
格賣給丙。其後,丙將 50 張CD 以每張新臺幣 50 元賣給丁,而丁又以每日新臺幣 5
元的租金,分別租給不特定人。請問: 
乙是否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15 分) 
丙是否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10 分) 
丁是否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