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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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法制、法律廉政
科目: 刑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獲悉某古物展即將於數日後在日本京都開幕,因熱愛古物成痴,當下鎖定其中二
件展覽寶物,志在必得。乃於臺北透過網路蒐集展場之詳細資訊,進而擬妥行竊及
脱逃計畫,並添購行竊用專業工具(不具兇器性質),待一切準備就緒後,搭機飛往
日本。不料,開展當日,甲尚在展場內四處瀏覽而未至著手之際,遭早已得知情資
之日本警方逮捕。試問: 
甲之上述所為,現行刑法是否具有適用之效力?(10 分) 
設甲始自起心動念而迄於展場被捕之全程所為,皆發生在日本境内之旅遊途中,
現行刑法是否具有適用效力?(15 分) 
二、甲不甘當眾受 A羞辱,重金買通乙為其討回面子,又擔心事態鬧大反更不利於己,
遂交代乙出手勿過重,只須足致 A臥床數日獲取教訓即可;進而,甲更就教訓事宜
予以頗為詳細之指示。乙領命後之翌日,持木棍前至 A住處準備動手,卻於路口誤
A之胞弟 B為A而逕自出手痛毆之,致 B當場受傷倒地,經送醫診療,腳傷惡化而
截一肢以保命。試問甲、乙各有何刑責?(25 分) 
三、甲明知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獲准核發建築執照,惟為圖得利,計劃行賄以遂其願。
經其多方打聽,知悉主管之公務員乙素有不收賄賂之風評,但好女色。甲於與乙默
示合意下,宴請乙喝花酒並提供性招待,先後計三回,總計花費新臺幣(下同)9萬
元。事後,乙聽聞遭人舉報此案於政風單位,欲退還費用於甲以避責,甲為免乙完
全撇清關係致原計畫生變,謊稱僅支付費用 3萬元。試問依修正施行後現行刑法之
沒收規定,於乙退還 3萬元後之本案,就所涉之不正利益,對甲、乙應如何為沒收
之宣告?(25 分) 
四、甲缺錢花用,乃於某夜潛入 A所經營而早已打烊無人在內之雜貨店,意欲行竊現金,
經四處搜查,惜一無所獲;靈機一動,改搬取 6瓶單價不菲之洋酒揚長而去。翌日,
持竊得之 6瓶洋酒前往乙商店,佯稱欲退款,由於無法出具發票憑證,為乙所拒,
甲遂改以半價要求乙收購;乙心中雖懷疑該酒來路不明,但出於貪念,終以議定後
之三折低價,買下 6瓶洋酒。試問甲、乙之刑責分別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