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制 刑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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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1560
3246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法制、法律廉政
科目 刑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獲悉某古物展即將於數日後在日本京都開幕,因熱愛古物成痴,當下鎖定其中二
件展覽寶物,志在必得。乃於臺北透過網路蒐集展場之詳細資訊,進而擬妥行竊及
脱逃計畫,並添購行竊用專業工具(不具兇器性質),待一切準備就緒後,搭機飛往
日本。不料,開展當日,甲尚在展場內四處瀏覽而未至著手之際,遭早已得知情資
之日本警方逮捕。試問:
甲之上述所為,現行刑法是否具有適用之效力?(10 分)
設甲始自起心動念而迄於展場被捕之全程所為,皆發生在日本境内之旅遊途中,
現行刑法是否具有適用效力?(15 分)
二、甲不甘當眾受 A羞辱,重金買通乙為其討回面子,又擔心事態鬧大反更不利於己,
遂交代乙出手勿過重,只須足致 A臥床數日獲取教訓即可;進而,甲更就教訓事宜
予以頗為詳細之指示。乙領命後之翌日,持木棍前至 A住處準備動手,卻於路口誤
A之胞弟 BA而逕自出手痛毆之, B當場受傷倒地,經送醫診療,腳傷惡化而
截一肢以保命。試問甲、乙各有何刑責?(25 分)
三、甲明知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獲准核發建築執照惟為圖得利計劃行賄以遂其願。
經其多方打聽,知悉主管之公務員乙素有不收賄賂之風評,但好女色。甲於與乙默
示合意下宴請乙喝花酒並提供性招待先後計三回總計花費新臺幣(下同)9
元。事後,乙聽聞遭人舉報此案於政風單位,欲退還費用於甲以避責,甲為免乙完
全撇清關係致原計畫生變,謊稱僅支付費用 3萬元。試問依修正施行後現行刑法之
沒收規定,於乙退還 3萬元後之本案,就所涉之不正利益,對甲、乙應如何為沒收
之宣告?(25 分)
四、甲缺錢花用乃於某夜潛入 A所經營而早已打烊無人在內之雜貨店意欲行竊現金,
經四處搜查惜一無所獲靈機一動改搬取 6瓶單價不菲之洋酒揚長而去翌日,
持竊得之 6瓶洋酒前往乙商店,佯稱欲退款,由於無法出具發票憑證,為乙所拒,
甲遂改以半價要求乙收購;乙心中雖懷疑該酒來路不明,但出於貪念,終以議定後
之三折低價,買下 6瓶洋酒。試問甲、乙之刑責分別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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