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中華郵政招考 營運職 郵儲業務 民法及票據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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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職階人員甄試試題
職階
職階職階
職階/
/甄
甄選
選類
類科
科【
【代碼
代碼代碼
代碼】
:營運
營運營運
營運職
職/
/郵儲業務丙
郵儲業務丙郵儲業務丙
郵儲業務丙【
J1505
第二節
第二節第二節
第二節/
/專業科目
專業科目專業科目
專業科目(
2
:民法及票據
民法及票據民法及票據
民法及票據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
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桌角號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
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卷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
橫式橫式
橫式作答,並請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
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
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
作答區內作答
作答區內作答作答區內作答
作答區內作答。
請勿於答案卷上書寫姓名
請勿於答案卷上書寫姓名請勿於答案卷上書寫姓名
請勿於答案卷上書寫姓名
、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
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
意使用者,該節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
答案卷務必繳回答案卷務必繳回
答案卷務必繳回
,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第一題
第一題第一題
第一題:
乙未婚,十八歲,尚就讀某大學進修部,在未告知其父母之情況下,受僱於甲。甲經營
有機食品商店,見乙辦事能力佳,乃授與乙代理權,專門辦理商店的採購事項,乙以老闆甲
之名義與合作廠商多家已進行了數十筆的交易。半年,乙之父母得知此事,向乙表示反對
乙受僱於甲。請問:
(一)甲、乙間之關係為何種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效力如何?12 分】
(二)甲授與乙代理權之效力又如何?是否因乙之父母不同意乙受僱於甲而影響乙
老闆甲之名義與合作廠商已進行的法律行為效力?【13 分】
第二題
第二題第二題
第二題:
甲、乙共有一棟二層樓房,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雙方約定一樓部分由甲管理使用
樓部分由乙管理使用,未約定分管期限也未登記。嗣甲將一樓部分出租他人開設便利商店,
乙則將其應有部分轉讓登記給丙,將甲、乙間分管約定內容告知丙。後來丙見甲可獲得高
額租金,要求改定分管範圍,甲則認為丙應受原甲、乙間約定所拘束。請問甲之主張是否
理由?【25 分】
第三題
第三題第三題
第三題:
請依票據法說明票據抗辯的意義及票據抗辯的限制。25 分】
第四題
第四題第四題
第四題:
請就下列比較項目說明匯票、本票、支票之區別:
(一)票據關係當事人【5分】
(二)票據資金關係【5分】
(三)票據主債務人【5分】
(四)票據效用5分】
(五)承兌及參加承兌【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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