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績效審計 審計應用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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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
科: 財務審計、績效審計
目:
審計應用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
採購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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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依「審計法」及「審計法施行細則」規定,說明各機關得於何種情況下提出「聲
復」、「聲請覆議」及「聲請覆核」等程序?(24 分)
、試就「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各機關「評審委員會」
及「評選委員會」主要內容?兩委員會可互為取代嗎?(25 分)
三、各種政府會計制度之設計及核定機關各為何?會計制度設計後,應經那些機關會商
後始得核定?試依「會計法」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四、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審計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政府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於編列概算前,應先辦理之事項為何?
8分)
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各機關應如何處理?(8分)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應於何時提出於立法院?(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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