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號:
頁次:
-
17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取用、使用及更改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姓名文字未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戶政機關得不予登記
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
申請辦理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等登記時,如未使用本名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5年止,不得
申請更改姓名
18 駕駛執照上記載之姓名未使用本名者,其法律效力為何?
有效 效力未定 得撤銷 無效
19 下列何者於裁判確定後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
受有罪判決確定者 受宣告強制治療之裁判確定者
20 關於申請改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未成年子女被認領時,應申請改姓
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姓
被收養時,應申請改姓
撤銷收養時,得申請改姓,但應於被撤銷收養後一年內為之
21 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名之事由中,下列何者有次數限制?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
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 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被認領或被收養
22 A 國籍公司甲為我國籍乙、丙及 B國籍丁所共同投資設立,關於甲公司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之問
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適用中華民國法 適用 A國法
適用 B國法 適用中華民國法或 A國法
23 在我國對外國人為監護、輔助宣告,或為死亡宣告時,我國法院就相關法律之選擇與其要件,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
亡之宣告
我國法院對於外國人之監護、輔助宣告,就監護、輔助之原因依中華民國法律
我國法院對外國人所為之死亡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依中華民國法
律為死亡之宣告
24 關於各種物權之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
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出發地法
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
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依其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
25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有關規避法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在國際私法上又稱為選法詐欺
當事人須有規避法律之意圖,且所規避者不限於內國法
當事人須有變更連繫因素之行為
當事人須從新的隸屬關係中取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