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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關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僅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
公司重整中所發生之稅捐,為公司重整債務,依公司法之規定清償之
7關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
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
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
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
營利事業或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
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得依
查得資料調整,不必報經財政部核准
8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個人交易中華民國 105 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所得應於每年 5月辦理
結算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者,其自中華
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無須計入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所得稅法第 88 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 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
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9下列何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各級政府機關取得之各種所得 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自力耕作之所得
10 關於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
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該條第 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外,
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
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該條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
率未逾所得稅法第 5條第 5項第 2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十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關係企業自符合該條第 1項規定之當年度起,其各期虧損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
師查核簽證,並由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
度起 3年內自該關係企業盈餘中扣除,依第 1項規定計算該營利事業投資收益
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該關係企業股利或盈餘時,在已依該條第 1項規定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
計入所得額課稅;超過已認列投資收益部分,應於獲配年度計入所得額課稅
11 關於所得稅法「暫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 69 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 9月1日起至 9月30 日止,按其上年度結
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
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 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 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
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項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 10 月31 日以前已依該條第 1項規
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 10 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
123 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逾 10 月31 日仍未依第 68 條第 1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同法第 123 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 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
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 1個月內自行向庫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