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本會應拒絕受理應試
者參與本次評測活動,且不予退費。
4.2 應試者於測驗開始後一律不得入場應試、於測驗開始後 30 分鐘始得交卷離
場;測驗期間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以零分計。
4.3 應試者應按編定座位入座,並遵照考場監考人員指示後始得進入考試系統
並開始測驗。
4.4 應試者不得攜帶個人物品入場,個人物品需依主考人或監考人指定位置擺放。
4.5 評測過程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或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
之電子通訊器材(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機、相機、手持式掃描器、
智慧型手錶、智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應試
者若攜帶電子通訊器材,進入試場前,需先將電子通訊器材關機;應試期間
電子通訊器材如啟動或發出聲響時,該節應試科目以零分計。
4.6 應試者應於完成測驗後於考試系統點擊交卷,並經監考人員准許後即刻離
場,若未通知監考人員且自行離座者,該節應試科目以零分計。
4.7 應試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評測期間發現,將沒收試卷,不得繼續
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評測完成後但於評測公告
前發現,其已經評測之該單元成績,均認無效;如於評測公告後發現者,本
會應取消該梯次之評測資格:
(1) 冒名頂替;
(2)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 自行互換座位、試卷
(4)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 夾帶書籍文件;
(6) 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7)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8) 窺視或抄寫他人試卷;
(9) 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4.8 評測活動如遇有颱風、地震、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火災、空襲、傳染病或
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進行考試或停止考試時,依下
列規定處理:
(1) 其為評測舉行前發生者,該項考試應另行擇期舉行,並由本會發布考試
延期公告。並以電子郵件、簡訊或手機通知應試者。
(2) 其為考試期間發生者,應通知應試者停止考試;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
行考試。
(3) 其為評測進行中者,致停止考試時,試卷、設備應立即全部收回,其考
試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該科目及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已超
過二分之一,該科目不再另行擇期舉行考試,其成績計算由本會組成專
案小組處理。
4.9 評測活動時間完畢,且試務人員宣布停止作答後,應試者應盡速離場,應試
者如不遵行者,列入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