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測驗說明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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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測驗說明手冊
壹、測驗依據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4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
格測驗及認可辦法」。
貳、報名資格
一、已取得外國政府或其承認之團體測驗合格之證券分析師證照(例如:CIIA或CFA
證照),須檢附測驗合格證書影本。
二、本測驗應試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英文應試,惟選擇參加英文應試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之一:
(一)外國人。
(二)港澳地區居民。
(三)中華民國國籍具有雙重國籍者。
參、測驗日期:
一、定期測驗:每年五月及十一月第二個星期五舉行測驗,測驗時間另行通知。
二、不定期測驗:收到申請函文後四十五個工作天內舉行測驗,測驗日期及時間另行通知。
肆、測驗方式、報名費、應繳證件及繳費方式:
一、定期測驗:(一律以個人報名)
(一)測驗方式:一律採筆試,可選擇以中文或英文應試。
(二)報名費:每人新臺幣8,700元整。
(三)繳費方式:請先至郵局填妥劃撥單劃撥(帳號:19372838;戶名: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並繳交報名費,劃撥後務必請在「經辦郵局劃
撥證明」欄貼上劃撥收據正本,憑以報名。報名表未貼收據正本者,視同未繳報
名費。
二、不定期測驗:(一律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推薦報名)
(一)測驗方式:一律採筆試,可選擇以中文或英文應試。
(二)報名費:每場新臺幣52,500元整,由所有參加測驗之應試人平均分攤。
(三)應繳證件: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推薦函文。
2.應試人之在職證明書。
(四)繳費方式:俟費用估算後再另行通知報考人員繳交報名費用,確認繳費後視同
報名完成。
伍、應試報名流程
一、定期測驗:
(一)應試人由本基金會網站(http://www.sfi.org.tw/)下載中文報名表及填表
說明,填寫報名表完畢後,檢具報名表及報名應附文件,於信封 (請用郵局黃
色空白大信封規格23x35.5cm)左上角註明「報考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測
驗」,以限時掛號寄至:台北市南海路三號五樓(郵遞區號100),中華民國證券
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測驗中心收。
(二)本基金會於收到報名表,即依規定審查報考人資格,審查合格後通知應試人測
驗日期,測驗當日請攜帶入場證及居留證應試;審查不合格者,一律原件退回
所繳報名費用扣除新台幣伍佰元後之餘額以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退回。
二、不定期測驗:
(一)應試人由本基金會網站(http://www.sfi.org.tw/)下載中文報名表及填表
說明,填寫報名表完畢後,檢具報名表及報名應附文件,由推薦之 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發函「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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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不定期測驗,應試人之報名表、在職證明及測驗應繳文件皆須蓋推薦公司
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以限時掛號寄至:台北市南海路三號五樓 (郵遞區號
100),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測驗中心收。
(二)本基金會於收到申請函件後,即依規定審查報考人資格,審查合格後通知應試
人測驗日期,測驗當日請攜帶入場證及居留證應試;審查不合格者,一律原件
退回,所繳報名費用扣除新台幣伍佰元後之餘額以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退回。
陸、測驗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說明
一、本測驗應試科目有共同科目和專業科目。
1.共同科目:為「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題數為 50 題,測驗題型採四選
一單一選擇題,測驗時間為 60 分鐘,可以單科方式參加測驗。
※有關「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考試之報名相關事項請至證基會金融市場常識與
職業道德專區網站查詢並另行上網報名,網址:http://webline.sfi.org.tw/ethics/ 。
2.專業科目:
專業科目 題數 題型 合格標準
投信投顧相關法規
(含自律規範)50題 單一選擇題(每題2分) 70分
二、測驗範圍:
(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八)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十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十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十三)「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
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十四)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十五)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十六)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三、應試人員一經報名後,即不得請求延期或取消應試;若測驗當日不克參加測驗者,亦
不得請求退還報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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