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保護令被害人權益保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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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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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民事保護令事件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說明--法院篇
一、 法院第一次寄送開庭通知書時,會檢附「涉及家庭暴力被害
人詢問通知書」,您如有親屬、個案社工或心理師陪同開庭
的需求,請務必將訊問通知書寄回法院,或打電話給承辦書
記官,表明您的需求。
二、 如果您有通譯協助的需求,在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時,可以申
請司法通譯協助。如果您於出庭時,沒有通譯協助或認為通
譯不適任,請直接向法院表達,以維護您的權益。
三、 您與相對人(施暴)之間為家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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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為親密關係伴侶,因
為性影像或跟蹤騷擾事件而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者,請準
備好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訴表單、網頁截圖頁面、
對話截圖、或警局報案單、核發跟蹤騷擾書面告誡等相關資
料,提供予法院。
四、 如果您和相對人仍在同一個住、居所,為了保障您的權益,
法院寄送司法文書時,會在信封註明不得互為代收、限本人
親收,或不得由○○○(相對人姓)代收等文字,提示郵差
注意。
五、 家事事件審理程序是不公開的,您不必擔心有不相干的人會
在法庭旁聽;如果認為與相對人在同一法庭,可能會無法完
整陳述事實經過,而希望可以和相對人隔離訊問,請務必要
告訴法院,讓法院可依據您的情況進行協助。
六、 如果您擔心出庭安全的問題,法院會依您的需求並評估可協
助的措施,例如提供不同時間到庭或退庭,或請警察、法警
或其他適當人員護送離開法院,或提供到庭、退庭使用不同
出入路線及等候處所,或者邀請您至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
務處共同討論並擬定安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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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條所指之家庭成員,係指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現有或曾有家長
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
四親等以內血親、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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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在法院審理程序中,您如果有需要接受心理治療、輔導、緊
急安置或法律扶助時,可以直接向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
請求協助,或向直轄市、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
心尋求幫助。
八、 民事保護令核發之後,提醒您仍然要注意暴力危險訊號,依
據不同危險情境準備不同的安全計畫,例如多準備一付鑰
匙,或向鄰居或親友約定報警求救訊號,或者隨身攜帶民事
保護令裁定影本等等。
九、 提醒您,取得法院核發之民事保護令,不要當面向相對人引
述保護令裁定主文內容,以免加害人惱羞成怒再度對您施
暴。
十、 如果相對人違反保護令裁定所載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
跟蹤騷擾、強制遷出、遠離特定場所內容時,建議您立即
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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