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差假時間計算方式:
(一)全日請假:按正常辦公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上午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未於第三點規定之彈性時間內上班者,應以八時三十分為請假起始時間。
(四)正常辦公時數未達每日應到勤時數,應辦理請假手續,並以「時」為計算單位,不滿
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五)本署員工於上班時按上班卡,下班時按下班卡,依實際到署、離署時間登錄到、退手
續。上午請假半天者,下午出勤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不實施彈性上
班;下午請假半天者,下班時間自十二時起,以辦公時間足四小時後為原則。
(五)在核心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
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累計達八小時者,以曠職一日
計。
八、申請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二日以上之病假或因安胎事
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第一次請產前假時,須
附孕婦健康手冊或醫師證明書;請公假、公出或公差,由人事室視需要洽請假人員提供原簽
影本、行程表或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查核。
九、各單位派員公差,應依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覈實指派,如利用文書、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
等通訊工具可予處理者,不得指派人員公差。
十、請假、公差(出)人員應辦妥相關請假手續,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處理災害、執行上
級機關或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指示公務者不在此限;遇有急病、特殊事故或緊急事故,得
由其職務代理人或同事代為請假或於三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十一、出勤其他規定事項:
(一)因火車或捷運等誤點而超過彈性上班時間到勤者,仍應按實際到署時間於「打卡
機」登錄到勤手續後,敘明理由簽奉單位主管核准, 連同誤點證明單送人事室註銷
遲到登記。
(二)同仁應定期至「差假查詢」查詢個人出勤紀錄,如有異常紀錄者,應依規定補辦請假
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