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校園安全通報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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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octt 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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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通報事件-導師通報作業說明

 

一、導師職責

 

1.

依法須通報之事件:

學校教育人員依法律規定知悉任一下述事件即有通

報之責任:

 

a.性侵害。

 

b.性騷擾。

 

c.性霸凌。

 

d.家庭暴力。 

e. 身心障礙者受到不當行為。 

 

f.學生使用或販賣毒品。 

g.兒少無依、受虐、受性剝削。 

2.

本校受理通報單位:導師可通報下述任一單位:

 

(1)生活輔導組/軍訓室。

 

(2)諮商與輔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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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協助後續輔導:

於通報完成後,諮商與輔導中心會持續與導師保持連繫,

就學生狀況,討論如何一起介入輔導,協助學生。

 

二、本校校園通報事件之通報流程簡介

 

 

通報流程圖

 

1.

校園通報流程:本校接獲導師通報後,會分別向上通報教育部及社政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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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通報教育部:

生活輔導組/軍訓室之校安人員接獲導師通報後,逕

向教育部作書面通報。教育部將不做後續事件追蹤,通報時也無

須提供當事人全名。

 

b.

通報社政單位:

諮商與輔導中心接獲導師通報後,須於

24小時內向

「社會安全網

-關懷 e 起來」線上通報平台通報,資料須詳載與該

事件有關之資料,系統接獲通報後,會派案給社工,主責該案社

工將進行案件後續處理與追蹤,包括連繫學生及本中心主責輔導

老師,

本中心將協同導師,與社工人員合作,一起介入輔導。

 

2.

法條參考:

 

(1)

性別平等教育法

 

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

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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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

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

反者其調查無效。

 

(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8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

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

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

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3)

家庭暴力防治法

 

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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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

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

時。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

應予保密。

 

(4)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16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

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

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二、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

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應予以保密。。

 

(5)

身心障礙者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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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條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限制其自由。

 

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76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

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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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

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

相關單位協助。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

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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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7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

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

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

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

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8)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2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

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

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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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知悉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得以前項規定方式或其他

任何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任何人發現上列法條所述事項,屬於保護性案件及福利服務案

件皆可以使用行政院

社會安全網

-關懷 e 起來

」線上求助

/通報

平台,通報後會有職責社工聯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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