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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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76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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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通報事件-導師通報作業說明
一、導師職責
1.
依法須通報之事件:
學校教育人員依法律規定知悉任一下述事件即有通
報之責任:
a.性侵害。
b.性騷擾。
c.性霸凌。
d.家庭暴力。
e. 身心障礙者受到不當行為。
f.學生使用或販賣毒品。
g.兒少無依、受虐、受性剝削。
2.
本校受理通報單位:導師可通報下述任一單位:
(1)生活輔導組/軍訓室。
(2)諮商與輔導中心。
-2-
3.
協助後續輔導:
於通報完成後,諮商與輔導中心會持續與導師保持連繫,
就學生狀況,討論如何一起介入輔導,協助學生。
二、本校校園通報事件之通報流程簡介
通報流程圖
1.
校園通報流程:本校接獲導師通報後,會分別向上通報教育部及社政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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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通報教育部:
生活輔導組/軍訓室之校安人員接獲導師通報後,逕
向教育部作書面通報。教育部將不做後續事件追蹤,通報時也無
須提供當事人全名。
b.
通報社政單位:
諮商與輔導中心接獲導師通報後,須於
24小時內向
「社會安全網
-關懷 e 起來」線上通報平台通報,資料須詳載與該
事件有關之資料,系統接獲通報後,會派案給社工,主責該案社
工將進行案件後續處理與追蹤,包括連繫學生及本中心主責輔導
老師,
本中心將協同導師,與社工人員合作,一起介入輔導。
2.
法條參考:
(1)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
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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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
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
反者其調查無效。
(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8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
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
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
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3)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
-5-
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
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
時。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
應予保密。
(4)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
16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
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
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二、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
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應予以保密。。
(5)
身心障礙者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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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條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限制其自由。
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第
76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
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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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
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
相關單位協助。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
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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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7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
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
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
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
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8)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
2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
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
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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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知悉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得以前項規定方式或其他
任何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任何人發現上列法條所述事項,屬於保護性案件及福利服務案
件皆可以使用行政院
「
社會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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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求助
/通報
平台,通報後會有職責社工聯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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