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投 縣 政 府106年 度 研 究 報 告 研 究 報 告 名 稱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實例」問題之研究 研究人 服務單位:南投縣水里地政事務所 研究人員:陳聰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3 月16日 | |||
南投縣政府106年度研究報告摘要表 | |||
研究報告名稱 |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實例」問題之研究 | ||
研究單位及人員 | 南投縣水里地政事務所 | ||
研究起迄年月 | 106年1月至106年3月 | ||
研究緣起與目的 | 土地徵收補償自101年9月1日起,政府為落實徵收補償金額能符合公平、正義,即公布實施土地徵收第30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惟本所轄區信義鄉為山地鄉,除台大實驗林、國有林班地及少數由一般民眾持有外,大都是屬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實例不但希少,且大皆均為原住民間之買賣為主。而原住民保留地之買賣之價格是否為可作為非原住民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計作業之實例值得探討,茲就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實例」研究提出個人淺見。 | ||
研究方法與過程 | 以現行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原住民保留開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來探討「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實例」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市價作業所遇之問題。 | ||
研究發現與建議 | 土地徵收是政府以公權利強制手段剝奪私人財產,對於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理所當然應以真實市價補償其地價,因此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規定:買賣或收益實例為特殊交易。致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者,應先作適當之修正。 原住民保留地之移轉,僅侷限於原住民身分始能取得,其買賣交易時,相較於非原住民保留地之需求人數顯少很多。在需求人數較少且原住民經濟較弱勢情況下,自然而然原住民保留地交易價格便明顯比非原住民保留地低。如被徵收之土地為非原住民保留地,而搜集買賣實例為原住民保留地,其依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實例所推估之當期之市價補償地價將被低估,因此於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實例,推估非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時,應做適當修正。 | ||
選擇獎勵 | ■行政獎勵 □獎勵金 |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實例」問題之研究
目 錄
壹、研究緣起與目的…………………………………………1
貳、研究方法與過程…………………………………………1
一、定義……………………………………………………1
二、相關法規…………………………………………………3
參、實際作業情形……………………………………………8
肆、研究發現與建議…………………………………………10
一、研究發現…………………………………………………10
二、研究建議…………………………………………………11
五、結論………………………………………………………13
壹、研究緣起與目的
土地徵收補償自101年9月1日起,政府為落實徵收補償金額能符合公平、正義,即公布實施土地徵收第30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惟本所轄區信義鄉為山地鄉,除台大實驗林、國有林班地及少數由一般民眾持有外,大都是屬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實例不但希少,且大皆均為原住民間之買賣為主。而原住民保留地之買賣之價格是否為可作為非原住民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計作業之實例值得探討,茲就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實例」研究提出個人淺見。
貳、研究方法與過程
定義:
(一)、何謂土地徵收
所謂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1、國防事業2、交通事業3、公用事業4、水利事業5、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6、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7、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8、社會福利事業9、國營事業10、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二)、何謂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所謂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所稱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係指經由調查當年期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所估計之區段地價
(三)、何謂市價
依土地徵收條例精神定義土地徵收補償市價係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四)、何謂原住民保留地
所謂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
二、土地徵收補償之相關法令
(一)、土地徵收條例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對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而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所謂「徵收當期之市價」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係指徵收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第十五日經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但該當期市價低於公告時之市價,仍按徵收公告時之市價補償。
而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1條規定係指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場正常交易價格之平均數,比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
至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經劃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毗鄰平均市價以該保留地距離最近之三個同使用性質地價區段之平均市價計算,計算結果較高者,應從高計算。
另外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第3項規定被徵收土地之市價經評定後,始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其市價應於公告徵收前,比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重新計算後,作為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但重新計算結果降低者,仍以原市價作為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另外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3項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二)、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規定之辦理步驟分述如下:
1、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所需蒐集之基本圖籍及資料,包括下列事 項: (1)不動產相關資料、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 區圖、街道圖、都市計畫圖說、禁限建範圍圖、預定徵收土 地地籍圖、土地使用計畫圖、河川或排水圖籍。 (2)地籍圖檔。 (3)地價區段略圖。 (4)其他有關圖籍及資料。
2、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繪製有關圖籍及調查有關影響地價之因素:(1)調查實例類型及原則: 調查實例,以蒐集市場買賣實例為主,並得蒐集市場收益實例。 調查實例應填寫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或收益法調查估價表。該收益實 例,指租賃權或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且具有租金或權利金等對價給付 之實例。 (2)實例蒐集期間: 估價基準日為每年 9 月 1 日者,案例蒐集期間以當年 3 月 2 日至 9 月 1 日為原則。估價基準日為 3 月 1 日者,案例蒐集期間以前一年 9 月 2 日至當年 3 月 1 日為原則。案例蒐集期間內無適當實例時,得 放寬至估價基準日前一年內。 案例蒐集期間原以 6 個月為限,惟對於不動產市場較不活絡之地 區或查估標的使用分區特殊時,因成交案例稀少,於 6 個月期間內常 難有適當案例,以致需跨區選擇期間內案例。為利蒐集適當實例,以 估計合理市價,故適度放寬案例蒐集期間,即估價基準日為當年 9 月 1 日者,案例蒐集期間以當年 3 月 2 日至 9 月 1 日為原則,放寬為 1 年則為自前一年 9 月 2 日至當年 9 月 1 日;估價基準日為當年 3 月 1 3 日者,案例蒐集期間以前一年 9 月 2 日至當年 3 月 1 日為原則,放寬 為 1 年則為自前一年 3 月 2 日至當年 3 月 1 日。 (3)調查資料時得訪問、詢問之對象: 包括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 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構)。 (4)情況調整或不予採用: 買賣或收益實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者, 應先作適當之修正,記載於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但該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1.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2.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3.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4.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5.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6.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7.拍賣。 8.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9.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10.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11.人為哄抬之交易。 12.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13.其他特殊交易。 以上買賣或收益實例應先進行情況調整並修正之,其不能修正 者,僅供參考應不予採用,俾利所蒐集之實例得以反映市場正常交易 價格。對於實價登錄申報資料不予揭露之案例,如能有效掌握及量化 調整,得於適度修正後參採使用。 (5)價格查證及確認: 買賣或收益實例應就下列事項詳予查證確認後,就實例價格進行 調整,並記載於買賣實例或收益法調查估價表,如無法進行調整,該 實例僅供參考不予採用: 1.交易價格、租金或權利金等及各項稅費之負擔方式,例如總 4 價有無包含車位價格。 2.有無特殊付款方式。 3.實例狀況,如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增建…等。 4.有無基本機電、裝修以外之其他建物裝潢費用。 (6)影響之區域因素: 應調查影響之區域因素,包括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 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 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因素之資料等。 影響區域因素之資料,應依地價區段勘查表規定之項目勘查並填 寫。
3、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並繪製地價區段圖
(一)劃分地價區段之一般原則: 劃分地價區段時,應攜帶地籍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原 則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 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 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 籍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 區段。 (二)局部集中建築使用土地及零星建築用地地價區段劃分原則: 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其地價有顯著 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非都市土地及都 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 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在同一區段範圍內,得將地價相近且使用情形 相同而地段不相連之零星建築用地,視為一個地價區段另編區段號。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並得視臨街情形或原建築 使用情形再予細分。易言之,得視土地之臨街情形或上開局部集中建 築使用土地及零星建築用地等對地價影響程度再予細分。 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得視二側非保 留地地價區段之不同,分段劃分地價區段。 5 同一公共設施保留地分次徵收時,得視為同一公共設施保留地劃 設地價區段。 (四)地價區段界線: 地價區段之界線,應以地形地貌等自然界線、道路、溝渠等界線 或使用分區、編定使用地類別等使用管制之界線或適當之地籍線為 準。 地價區段圖以地籍圖繪製或由電腦產製,應以紅線標示地價區段 界線,並註明區段號、比準地位置、比準地地價、主要街道與重要公 共設施位置及名稱。
4、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
(一)估計土地正常單價: 以買賣實例估計土地正常單價方法如下: 1.情況調整再確認: 判定買賣實例情況,非屬特殊情況者,買賣實例總價格即為正常 買賣總價格;其為特殊情況者,應依前述規定修正後,必要時並得調 查鄰近相似條件土地或房地之市場行情價格,估計該買賣實例之正常 買賣總價格。 2.地上無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者: 計算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其公式如下: 土地正常買賣單價=正常買賣總價格÷土地面積 3.地上有區分所有建物實例: 買賣實例為其中部分層數或區分單位者,其土地正常買 賣單價之計算程序如下: (1)該買賣實例土地權利價格=該買賣實例房地價格-該買 賣實例建物成本價格。 (2)該買賣實例土地權利單價=該買賣實例土地權利價格÷ 該買賣實例土地持分面積。 (3)土地正常買賣單價之估計,以前目土地權利單價為準, 並考慮樓層別效用價差調整。 4.地上有全棟建物實例: 6 買賣實例為全部層數者,其土地正常買賣單價之計算程 序如下: (1)該買賣實例土地價格=該買賣實例房地價格-該買賣實 例建物成本價格。 (2)土地正常買賣單價=該買賣實例土地價格÷該買賣實例 土地面積。 (二)收益法: 以收益實例查估比準地收益價格之方法,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3 章第 2 節規定辦理。 (三)成本法: 買賣或收益實例之土地上有建物者,其建物成本價格之估計,依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 章第 3 節規定辦理。 (四)建物面積認定標準: 辦理查估之建物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建物登記之面積為準; 其全部或部分未辦理登記者,以實際調查之面積為準。 (五)價格日期調整: 買賣或收益實例查估土地正常單價估計,均應調整至估價基準 日。 五、選取比準地及查估比準地地價 (一)比準地選取時機及原則: 比準地應於預定徵收土地範圍內各地價區段,就具代表性之土地 分別選取。 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之地價區段,亦須選取比準 地。依本條例第 30 條規定,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 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故於都市計畫區內 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地價區段選取比準地時,考量深度、寬度、形 狀、位置等條件較能代表所屬地價區段內土地價值之宗地外,亦應考 量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本身之坐落位置及臨街關係等條件。 部分以預為分割資料作業者,分割確定後,需用土地人應提供地 籍分割確定之資料,估價單位倘選取以預為分割資料所填載宗地個別 7 因素清冊之土地作為比準地,應確認變動情形是否影響宗地市價估計 結果。 (二)查估比準地地價: 1.比準地比較價格之查估,應填載比較法調查估價表,其估計 方法如下: (1)就估價基準日調整後之土地正常單價中,於同一地價區段 內選擇 1 至 3 件比較標的。 考量一般個案估價係以蒐集 3 件比較標的為原則,但因 土地徵收範圍因預定徵收已影響交易市場,本辦法又以蒐集 市場正常買賣實例為主,不易於同一地價區段內選擇 3 件案 例,故得於其他地區選擇 1 至 3 件比較標的,並填載比較法 調查估價表。 (2)將比較標的價格進行個別因素調整,推估比準地比較價格 之試算價格。 地價區段內無法選取比較標的者,得於其他地區選取, 其他地區得以與比準地屬同一供需圈之相似條件或同一或 鄰近鄉、鎮、市、區土地為考量。 估計時應進行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該調整分別依 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及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 準表之最大影響範圍內調整。 (3)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比準地比較價格。 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即依比較法調查估價表調整 百分率絕對值加總欄位判斷,就各試算價格分別賦予權重, 加權平均計算後決定比準地比較價格。 2.以收益實例查估比準地收益價格之方法,依不動產估價技術 規則第 3 章第 2 節規定辦理。 3.以收益法估計之比準地收益價格,與估計之比較價格,經綜 合評估,視不同價格所蒐集資料之可信度,考量價格形成因 素之相近程度,決定比準地地價。 4.比準地地價之決定理由應詳予敘明於比準地地價估計表。 8 六、估計預定徵收土地宗地單位市價 估計預定徵收土地宗地市價,應填寫徵收土地宗地市價估計表。 (一)個別因素調整項目: 預定徵收土地宗地市價應以選取之比準地為基準,參酌宗地條 件、道路條件、接近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及行政條件等個別因素調整 估計之。 (二)個別因素調整細目: 宗地條件、道路條件、接近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及行政條件等個 別因素可再細分如下,由估價人員視土地個別因素實際有差異之細項 調整: 1.宗地條件:面積、寬度、深度、形狀、臨街情形、地勢。 2.道路條件:道路種類、面前道路寬度。 3.接近條件:接近學校、市場、公園(廣場)、車站、商圈等 之距離。 4.周邊環境條件:嫌惡設施、停車方便性。 5.行政條件: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建蔽率、容積率、有無禁 限建。 6.其他影響因素:如有其他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者,查估單位可 依實際情形調整,並將調整理由於備註欄說明。 如區域因素已充分考量調整(如行政條件或以單一地號劃設區段 等情形)者,個別因素應避免重複考慮,並於備註欄說明理由。 (三)最大影響範圍: 宗地條件、道路條件、接近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及行政條件等影 響地價個別因素依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表之最大影響範圍內 調整。 (四)個別因素條件界定: 預定徵收土地其範圍內各宗地個別因素資料及地籍圖,以需用土 地人函文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為準。易言之,為利土地 徵收市價查估作業進行,需用土地人應先行提供預定徵收土地範圍資 料,供查估單位確認該資料後,作為估計宗地市價之用。 (五)公共設施保留地無須考慮個別因素: 9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無須考量調整個別因素。因 於都市計畫發布為公共設施用地時,範圍內宗地個別因素對地價影響 差異已甚微,且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亦已多時,區分原本不同條件 已無實益。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宗地市價不受以比準地考量 個別因素調整之限制。 (六)地價尾數計算: 比準地地價及宗地市價,應以每平方公尺為計價單位,考量此價 格查估係就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特別犧牲之補償,爰其地價尾數依下 列規定計算: 1.每平方公尺單價在新臺幣 1 百元以下者,計算至個位數,未 達個位數無條件進位。 2.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 1 百元至 1 千元者,計算至十位 數,未達十位數無條件進位。 3.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 1 千元至 10 萬元者,計算至百位 數,未達百位數無條件進位。 4.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 10 萬元者,計算至千位數,未達 千位數無條件進位。 惟按土地市價變動幅度調整後之宗地地價尾數,因前已經過比準 地尾數進位及宗地地價尾數進位共 2 次進位,於市價變動幅度計算結 果再次按上開方式進位,將造成重複進位,爰依第 27 條土地市價變 動幅度調整之宗地市價單價尾數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
原住民保留開發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
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參、實際作業情形
本所轄區於105年下半年收到需用土地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以105年8月30日水四產字第10518006930號函送「隆華護岸新建工程用地先期作業」預定徵收土地用地範圍宗地個別因素清冊、地籍圖資等資料通知後,即積極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繪製有關圖籍及調查有關影響地價之因素等相關工作。因其預定徵收時程為106年上半年,其估價基準日為105年 9 月 1 日,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7條規定,估價基準日為105年9月1日,買賣實例調查案例蒐集期間以105年 3 月 2 日至 9 月 1 日為原則,惟信義鄉為偏遠山區不動產市場交易不活絡,案例蒐集期間,成交案例稀少,實例數不足且無適當實例,為利蒐集適當實例,本所將案例蒐集期間放寬至估價基準日前一年內,並跨區選擇毗臨水里鄉期間內案例,以估計合理市價。放寬後案例蒐集期間,即以估價基準日105年 9 月 1 日者,案例蒐集期間,自104年 9 月 2 日至105年 9 月 1 日。可供信義鄉「隆華護岸新建工程用地先期作業」比準地地價查估時做為比較標的之實例計信義鄉2件,水里鄉1件。
本案各買賣實例正常單價如下:
實例 | 鄉鎮別 | 土地標示 | 地價 區段 | 買賣單價(元/㎡) |
1 | 信義鄉 | 羅娜段879地號 | P043-00 | 4,762 |
2 | 信義鄉 | 潭南段442-4地號 | P003-01 | 3,302 |
3 | 水里鄉 | 永豐段398地號 | P088-00 | 5,714 |
比較標的1為信義鄉羅娜段879地號,土地買賣單價4,762元/㎡。比較標的2為信義鄉潭南段442-4地號,土地買賣單價3,302元/㎡。比較標的3為水里鄉永豐段398地號,土地買賣單價5,714元/㎡。
本案預定徵收土地,僅信義鄉同富段399-1地號一筆土地,本所依規選該筆土地作為比準地。該比準地經依3個比較標的價格推估、試算價格後,考量價格形成因素,決定比準地地價為每平方公尺4200元。是以,本案預定徵收之土地,信義鄉同富段399-1地號,預定徵收土地宗地單位市價為每平方公尺4200元。
肆、研究發現與建議
一、研究發現
本所轄區信義鄉除國有林班地、台大實驗林外,大皆為為原住民保留地,僅少數為非原住民保留地,而原住民保留地係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而劃定了二十四萬多公頃的國有土地保留給原住民耕作使用。其設置目的,主要在輔導推動原住民「個體」或家庭生計的發展,同時也兼顧了原住民族「整體」生存空間和民族經濟體的發展,它是具有政治和經濟的特殊目的與用途,和其他的公有土地的性質是不同的。
依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由於原住民保留地之移轉,僅侷限於原住民身分始能取得,其買賣交易時,相較於非原住民保留地之需求人數顯少很多。在需求人數較少且原住民經濟較弱勢情況下,自然而然原住民保留地交易價格便明顯比非原住民保留地低。
土地徵收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如被徵收之土地為非原住民保留地,而搜集買賣實例為原住民保留地,其依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實例所推估之當期之市價補償地價將被低估。
研究建議
土地徵收是政府以公權利強制手段剝奪私人財產,對於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理所當然應以市價補償其地價,因此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規定:買賣或收益實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1.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2.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3.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4.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5.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6.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7.拍賣。 8.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9.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10.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11.人為哄抬之交易。 12.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13.其他特殊交易。致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者, 應先作適當之修正,應做適當修正。
以本所轄區106年預定徵收興辦事業信義鄉「隆華護岸新建工程用地先期作業」案為例,其預定徵收土地為信義鄉同富段399-1地號,該土地屬非原住民保留地,惟本所案例之收集其中信義鄉羅娜段879地號、潭南段442-4地號,因屬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土地,買賣交易需受「原住民保留開發管理辦法」限制,交易價格明顯偏低屬特殊交易,應做適當修正。
信義鄉「隆華護岸新建工程用地先期作業」徵收案,本所搜集比較標的之實例共計3件。分別為:
1、信義鄉羅娜段879地號,土地正常單價每平方公尺4762元。
2、信義鄉潭南段442-4地號,土地正常單價每平方公尺3302元。
3、水里鄉永豐段398地號,土地正常單價每平方公尺5714元。
其中信義鄉羅娜段879地號、潭南段442-4地號為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實例價格偏低,屬特殊交易,價格需作適當修正,本所修正率方式如下:
(一)、選擇信義鄉非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實例推估比準地信義鄉同富段399-1地號比較價格。
經選擇之非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實例有二例
案例1:信義鄉內茅埔段28地號 ,土地正常單價每平方公尺7576元,土地交易日期為103年4月7日。
案例2:信義鄉同富段323地號,土地正常單價每平方公尺8108元,土地交易日期為102年9月27日。
上述二買賣實例價格,經區域因素與個別因素調整後,推估比準地信義鄉同富段399-1地號比較價格為每平方公尺5834元。
(二)、選擇信義鄉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實例推估比準地信義鄉同富段399-1地號比較價格。
經選擇之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實例有二例
案例1:信義鄉羅娜段879地號,土地正常單價每平方公尺4762元。土地交易日期為105年6月27日。
案例2:信義鄉潭南段442-4地號,土地正常單價每平方公尺3302元。土地交易日期為105年3月9日。
上述二買賣實例價格,經區域因素與個別因素調整後,推估比準地信義鄉同富段399-1地號比較價格為每平方公尺3961元。
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實例價格修正率=非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實例價格推估比準地比較價格/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實例價格推估比準地比較價格=5834元/3961元=1.47
實例 | 鄉鎮別 | 土地標示 | 地價 區段 | 買賣單價(元/㎡) | 修正率 | 正常單價(元/㎡) | 備註 |
1 | 信義鄉 | 羅娜段879地號 | P043-00 | 4,762 | 1.47 | 7,000 | 原住民保留地 |
2 | 信義鄉 | 潭南段442-4地號 | P003-01 | 3,302 | 1.47 | 4,854 | 原住民保留地 |
3 | 水里鄉 | 永豐段398地號 | P088-00 | 5,714 | 1 | 5,714 | 非原住民保留地 |
比較標的1為信義鄉羅娜段879地號,土地買賣單價4,762元/㎡,經修正土地正常單價7000元/㎡。比較標的2為信義鄉潭南段442-4地號,土地買賣單價3,302元/㎡,經修正土地正常單價4853元/㎡。比較標的3為水里鄉永豐段398地號,土地買賣單價5,714元/㎡。
本案比準地經依3個比較標的價格推估、試算價格後,考量價格形成因素,決定比準地地價為每平方公尺5500元。是以,本案預定徵收之土地,信義鄉同富段399-1地號,預定徵收土地宗地單位市價應為每平方公尺5500元。
肆、結論
我國憲法有明文規定對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而土地徵收範圍之劃定,係國家為各項產業建設及公共用地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此對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因公共福祉而有財產上特別犧牲,自應予以合理的補償。原住民保留地因受「原住民保留開發管理辦法」限制,交易價格較為偏低,如以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實例為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之比較標的,查估單位自應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規定作適當修正。
參考資料:
1、平均地權條例
2、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3、土地徵收條例
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5、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