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號:3512
頁次:4
-
3
27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用土地應給予使用補償費,其每年之土地補償費,如何計算?
依徵用公告期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
依徵用公告期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五計算
依徵用公告期滿第 15 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
依徵用公告期滿第 15 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五計算
28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如以抵價地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 15 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
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29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有關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
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標售
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標租時,其期限不得逾 99 年
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以開發總費用為基準,按其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
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估定之
30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撤銷或廢止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應廢止徵收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應撤銷徵收
撤銷或廢止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不予回復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縣市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31 土地法有關房屋租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其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 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 2年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房屋
32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主辦機關得逕行施測,其據以施測之先
後順序,下列何者正確?
鄰地界址,現使用人之指界,參照舊地籍圖,地方習慣
參照舊地籍圖,鄰地界址,現使用人之指界,地方習慣
鄰地界址,參照舊地籍圖,現使用人之指界,地方習慣
現使用人之指界,鄰地界址,參照舊地籍圖,地方習慣
33 土地法有關登記損害賠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五作為登記儲金
如因登記人員之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損害賠償之請求,受損害人得逕向司法機關起訴
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34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總登記時,每一登記區接受登記聲請之期限,不得少於多久?
2個月 6個月 1年 1年6個月
35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重劃之獎勵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補貼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費用
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36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地上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該地上權視為消滅。地上權人得於多久內
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重劃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2個月內 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 2個月內
重劃土地點交確定之次日起 2個月內 重劃結果登記完畢之次日起 2個月內
37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地籍圖重測設立界標到場指界而發生界址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應先提起訴願,不服者才得提起行政訴訟 須先經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者才得提起司法訴訟
土地所有權人得逕提起司法訴訟 須先經縣市政府調解,不服者才得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