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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轉交共2張
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初訓班
課程目的:
內政部消防署112.6.21修正規定:依消防法第13條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防火管理人應為場所之管理或監 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本課程依內政部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函規定辦理】」
上課日期、時間及課程內容: 共計12小時
日間班(僅提供第2天便當)
日間班(僅提供第2天便當)
上課時間
時數
上課內容
114/9/11週四
114/9/24週三
12:20-12:50
0.5
報到、上課須知說明
12:50-16:50
4
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4小時)
114/9/12週五
114/9/25週四
08:40-12:40
4
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2小時)、消防防護計劃(2小時)
13:30-17:30
4
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3小時)、測驗(1小時)
日間班
日間班
日間班
上課時間
時數
上課內容
114/8/14週四
114/8/21週四
114/8/28週四
08:30-11:00
2.5
報到、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2小時)
12:30-16:30
4
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4小時)
114/8/15週五
114/8/22週五
114/8/29週五
09:00-12:00
3
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3小時)
13:00-15:00
3
消防防護計劃(2小時)、
15:10-16:10
1
測驗(1小時)
費用:每位原價$ 3200元(含稅、便當及郵資)
繳費方式:1.郵局劃撥【帳號:0240690-1,戶名: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中區服務處】
2.銀行匯款【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總行代號:017,分行代號:0170044,帳號:00409035639,收款戶名: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中區服務處】或ATM轉帳,轉帳後請告知帳號末五碼。《匯款、ATM轉帳、劃撥者於備註欄請註明【課程名稱、上課日期、發票抬頭、上課學員姓名、連絡人姓名及電話】傳真您收據或來電通知發票給予方式。
報名方式:課前將報名表詳填後傳真或mail報名表或網路報名後,再與本中心電話確認即完成。
注意事項:1.上課當天請帶彩色相片2張(1吋或2吋),2.請穿著輕便服裝,女生請穿著長褲。
參訓資格:1.課後有結業測驗故具備聽、說、讀、寫中文之能力。 2.需年滿18歲以上。
3.因有術科實習,基於安全考量若有手術尚未復原者或懷孕婦女請於產後再參訓。
學員管理:學員依規定因事請假,初訓最多請假2小時,若請假超過規定時數或缺曠課者,
以退訓論。學科測驗由消防署統一製作之題庫中出題測驗,成績達60分以上為及格。
退訓規定:於每日上午及下午上課前學員需簽到(嚴禁代簽),課程期間確實點名,若有冒名頂替上課
或考試者,將撤銷受訓資格,退訓處理。
上課地點:台中市西屯區工業38路189號
洽詢電話:04-23505038分機01856陳小姐【Email:[email protected]】傳真:04-23505035
中國生產力中心中區服務處報名單(報名日期:114/ / )
參加課程 | 防火管理人初訓班 | 上課日期(請勾選) | □8/14~15□8/21~22□8/28~29□9/11~12 □9/24~25 | |||||||||
編號 | 學員姓名 | 性別 | 身分證字號 | 出生年月日 | 學員行動 | 畢業學校、科系 | 職稱 | |||||
公司名稱 | 統一編號 | 應繳費用 | ||||||||||
聯絡地址 | 公司電話 | |||||||||||
聯絡人姓名 | 聯絡人電話 | 公司傳真 | ||||||||||
聯絡人行動 | 聯絡人mail | 學員mail | ||||||||||
本人已詳閱簡章、報名表所有內容及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等資料,本人確認並同意前述所有資料無誤,未來 貴中心得於課程執行、業務廣宣及辦理保險業務等範圍內,使用本人提供之個人資料。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謹啟 | ||||||||||||
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
(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
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及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三、觀光旅館及旅館。
四、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
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
(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
(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
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五、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及高速鐵路車站。
六、觀光工廠。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及遊藝
場所。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九、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十、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一百人以上之供香
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
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十三、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班除外)。
十四、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十五、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
教養機構)。
十六、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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