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製日期:109.01.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1月20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138960號函同意備查
修正名稱 | 現行名稱 | 說 明 |
疑似洗錢、資恐或資助武擴交易態樣 | 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 | 為利強化疑似資助武擴活動之辨識,新增本附錄資助武擴類別,爰配合修訂本附錄名稱。 |
修正態樣 | 現行態樣 | 說明 |
一、與客戶帳戶有關者: (三)申請者企圖向從業人員行賄、威脅或以其他行為,意圖使申請表格內容不完整或促使從業人員接受不完整或錯誤之資訊,或對公司遵循政府報告要求、公司系統或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和控管表現出不尋常的關切。 | 一、與客戶帳戶有關者: (三)申請者企圖向從業人員行賄或威脅,意圖使申請表格內容不完整或促使從業人員接受不完整或錯誤之資訊。 | 參酌FATF證券業風險基礎方法指引附錄B證券相關之可疑活動樣態IV.與客戶盡職調查以及與客戶互動有關之可疑態樣14.客戶對公司遵循政府報告要求、公司系統或公司洗錢防制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政策和控管表現出不尋常的關切之規定及配合業者實務作業,增訂「或以其他行為」及「或對公司遵循政府報告要求、公司系統或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和控管表現出不尋常的關切。」等文字。 |
(二十)知悉客戶已被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或其客戶身分已被終止。 | (二十)客戶、代理人或實質受益人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恐有關聯者。 | 一、配合架構調整,原第二十款態樣移列至第四點第一款。 二、參酌FATF證券業風險基礎方法指引附錄B證券相關之可疑活動樣態IV.與客戶盡職調查以及與客戶互動有關之可疑態樣8.客戶已被其他金融服務公司拒絕或其客戶身分已被終止之規定,增訂第二十款內容。 三、本款態樣係指隸屬金融控股公司之投信投顧事業因集團內資訊分享而知悉,或因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而知悉,或客戶主動告知,或因其他管道被動知悉之情形。 |
二、與交易有關者: (一) 基金 5、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即時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在本公司所為基金之申購、買回等交易,或知悉客戶疑似涉及特殊重大案件,且交易顯屬異常者。 | 二、與交易有關者: (一) 基金 5、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即時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在本公司所為基金之申購、買回等交易,且交易顯屬異常者。 | 參酌FATF證券業風險基礎方法指引附錄B證券相關之可疑活動樣態IV.與客戶盡職調查以及與客戶互動有關之可疑態樣16.執法部門或監管機構已就某客戶和/或他在證券公司的帳戶發出傳票和/或凍結函之規定,增訂「或知悉客戶疑似涉及特殊重大案件」等文字。 |
(二)全權委託投資 4、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即時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與本公司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或知悉客戶疑似涉及特殊重大案件,且顯屬異常者。 | (二)全權委託投資 4、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即時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與本公司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且顯屬異常者。 | 參酌FATF證券業風險基礎方法指引附錄B證券相關之可疑活動樣態IV.與客戶盡職調查以及與客戶互動有關之可疑態樣16.執法部門或監管機構已就某客戶和/或他在證券公司的帳戶發出傳票和/或凍結函之規定,增訂「或知悉客戶疑似涉及特殊重大案件」等文字。 |
(二)全權委託投資 7、客戶以大量有價證券增加委託投資資產,且無法合理說明取得有價證券之來源,或其說辭反覆不一者。 | 一、本款新增。 二、參酌FATF證券業風險基礎方法指引附錄B證券相關之可疑活動樣態V.證券存放的可疑態樣,特別是低價證券;這些往往是低價證券詐欺、未註冊證券之發行或市場操縱計畫之態樣6.客戶對其如何獲得證券的解釋不合常理之規定,新增本目態樣。 | |
四、與資恐有關者: (一)客戶、代理人或實質受益人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所提供之恐怖活動或資恐相關個人、法人或團體;或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者。 | 一、與客戶帳戶有關者: (二十)客戶、代理人或實質受益人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恐有關聯者。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4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10062號函,調整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監控態樣,新增第四點「與資恐有關者」,並將現行態樣第一點第二十款移列至第四點第一款。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資恐類對象包括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公告制裁或追查之資恐個人、法人或團體,故增訂「或國際組織」等文字,名單則敘明包括資恐相關個人、法人或團體,並酌修正部分文字。 三、現行態樣後段「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恐有關聯者。」移至第四點第二款「其他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恐有關聯者。」 |
(二)其他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恐有關聯者。 | 一、本款新增。 二、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對象外,投信投顧事業尚須判斷客戶、代理人、實質受益人或交易內容是否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恐活動有關,爰增訂本款。 | |
五、與資助武擴有關者: (一)客戶、代理人或實質受益人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所提供之資助武擴目標性金融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資助武擴者。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4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10062號函,為利強化疑似資助武擴活動之辨識,調整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監控態樣,新增第五點「與資助武擴有關者」。 二、參酌第四點第一款「與資恐有關者」對於客戶、代理人或實質受益人之規定新增本款態樣。 | |
(二)其他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資助武擴有關聯者。 | 一、本款新增。 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4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10062號函及參酌本態樣第四點第二款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