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代客戶辦理存提款作業範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0年2月11日
銀局(控)字第10000012620號函同意備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
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同意備查
為避免金融機構所屬職員私自代客戶辦理存、提款,滋生挪用客戶資金之弊案情事,特訂定本範本。本範本,包括不定期派員外出收付款項及接受客戶傳真指示扣款。
金融機構不定期派員赴外收付款項暨代辦事項之作業程序:
金融機構派員外出收付款項時,應填製清單一式二份,一份由外出行員簽收交由客戶留存,一份洽請客戶簽收後連同收付傳票、現金、票據等一併攜回交由相關記帳人員點收列帳。
外出收付款項行員與記帳人員不可為同一人,每日收付款項應作當日帳務處理;若不及於當日處理,取得客戶同意後,始得以次日帳處理。
雙方應事先互留確認帳務窗口,記帳人員將款項入扣帳後,由外出收付款行員以外之第三人以電話等方式予以確認。
外出收付款項之保險、運送安全措施、一定金額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等,另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各金融機構內部規範辦理。
現金運送委外作業,不適用本範本。
金融機構接受客戶傳真指示扣款之作業程序:
辦理本項業務,應由經金融機構審慎篩選,且以業務往來確有需要之客戶出具授權書(或約定書),簽報單位主管核准後辦理,並應妥善保管。
前款授權書(或約定書),應載明授權扣款帳號、單筆授權扣款限額、授權交易種類、授權人指定之聯絡人職稱、電話、扣帳作業程序及爭議處理等事項。
客戶傳真之取款憑條或其他扣款憑證,應由主管指定之經辦人員受理,並設傳真指示扣帳備查簿登記,或以電子化方式記錄,以利控管。
受理客戶傳真指示扣款時,應請客戶於取款憑條或其他扣款憑證正本上加註「傳真指示扣款」字樣或類似文義後再行傳真,以供金融機構注意是否重覆扣帳。
受理客戶傳真指示扣款時,應核對傳真文件上之印鑑是否與客戶留存印鑑相符,並應就傳真文件上之內容與客戶或其指定人員聯繫核對後辦理扣帳等事宜。
指定之經辦人員應於收到傳真文件之當日起七個營業日內,取得客戶之取款憑條或其他扣款憑證之正本,由相關人員驗印、核對金額及核章後,裝訂於傳真文件之後作為附件,憑以銷案。
未於前款規定期間內取得客戶所傳真文件之正本時,指定之經辦人員應儘速敘明未收回正本之理由,簽報單位主管知悉並妥善處理。
受理客戶傳真指示扣款時,事先與客戶約定以下列任一方式確認傳真指示內容無誤者,免依(六)及(七)規定辦理:
電話錄音或其他管理機制確認客戶授權指定之聯絡人必要基本資訊及交易資訊內容並留存相關可供查核之紀錄。
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之憑證簽章或雙因素認證機制辦理並留存相關可供查核之紀錄。
金融機構接受客戶傳真指示扣款之各項授權交易,應依各該業務相關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應嚴禁所屬職員私自代客戶辦理存、提款作業,並加強對所屬職員及客戶之宣導。
本範本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範本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