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實習常見問題Q&A

格式
doc
大小
64.5 KB
頁數
9
上傳者
Windows 使用者
收藏 ⬇️ 下載檔案
提示: 文件格式为 Word(doc / docx),轉換可能會出現排版或格式的些許差異,請以實際檔案為準。
此檔案建立於 2019-05-24,离现在 6 154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

陸、校外實習常見問題Q&A

1

Q學生為何要參加校外實習?

A:透過校外實習可以協助學生將理論與實務做結合,同時增加畢業就業機會,整體而言對學生可以提升學生就業競爭力。

2

Q:校外實習課程是否等同打工?

A:校外實習課程係為各系正式課程之一,與一般未透過專業性安排及規畫之計時打工性質是不同的。所謂的校外實習課程,係指各系針對畢業生未來就業、職涯發展所需技能進行校外實習相關規劃,安排校外實習機構指派專人擔任業界導教師,參與課程規劃、設計與校外實習實務之指導。

3

Q:如何篩選校外實習機構?

A1.實施校外實習課程時,應先確認本系之定位,針對實習機構屬性及提供之實習內容進行評估,並建立相關表單。

2.表單內容可分成實習工作概況及實習工作內容評估之兩大部份,其中項目可包含公司名稱、工作內容、需求條件或專長、是否輪班、工作時間、工作環境、工作安全性、工作專業性、體力負荷、培訓計畫。針對舊有實習機構,各系亦應每年度依據輔導教師訪視情形、實習學生實習回饋進行新年度合作之評估。

3.請與實習機構協調學生實習時程長短,亦請實習機構確認勿因任何因素而中途解約,造成學生中斷實習之困擾。

4

Q:實習學生參與校外實習,如實習機構無提供勞保時,保險事宜如何處理?

A:為維護學生於校外實習安全之保障,各系應協助學生於實習前加保意外傷害險,以每人保額不低於 200 萬元、意外醫療不低於 5 萬元為基準。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可由各系補助經費支付。

5

Q:實習學生可否投保勞保?

A:實習機構(投保單位)接受各系委託,提供在學學生實習環境,並與各系輔導教師共同評定實習成績。若該等學生與實習機構之間成立僱傭關係且支領薪資,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及第 8 條規定,應參加勞工保險。

6

Q:實習合約訂定時應注意之事項為?

A1.各系與實習機構訂定實習合約時,實習合約應確實載明實習學生實習職務內容,實習學生薪資有無、實習學生勞健保、勞退及意外險有無及其負擔單位以及其他實習機構、各系及實習學生之權利義務。

2.各系應逐一向學生說明合約內容,經學生及家長審閱並簽署同意後始得辦理。

3.實習生如於海外進行實習,其違約情形發生時須依據之準據法律以及法院亦應於合約中呈現。

7

Q:如何為實習學生安排住宿及交通?

A:學生實習期間之安全問題,各系應事前妥善詳盡規劃。必要時商請實習機構提供宿舍,供學生住宿,以減少學生實習之顧慮。若實習機構無法提供住宿,則請各系與實習機構輔導實習學生解決住宿及交通安全問題。

8

Q:學生實習期間表現不佳,實習機構建議辭退,應如何處理?

A1.各系應深入了解實習學生之工作表現及工作職務是否與其所學專長相符,並適時給予實習學生積極輔導。各系、業者及學生可共同訂定預計達成目標,如仍無法達成目標或與學生專長不符,可轉介至其他合適的實習機構。

2.將實習學生止及轉介至其他合作機構之處理事宜,納入契約書中加以規範。

3.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表現不佳者或情節重大者,應立即通報各系安排輔導教師介入輔導。或視個案狀況送交()校外實習委員會針對個案進行討論並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9

Q:學生實習期間因適應不良欲離開實習單位,應如何處理?

A各系應建立校外實習學生不適應之輔導與轉換其他實習機構之機制。若學生有不適應之情事,無論是由實習學生本身或實習機構反映,各系皆須請輔導教師於第一時間與學生聯繫及輔導,輔導教師應持續追蹤學生適應狀況或其他權益受損改善情形,若仍有學生未能適應實習環境或實習機構的異常情形未改善,輔導教師應協助學生申請終止實習或轉換其他實習機構,並經校定程序審核通過後,由各系協助轉換至新實習機構繼續完成實習課程。轉換實習構申請表內容可包含:原實習機構名稱、轉換實習機構名稱、轉換原因、輔導過程紀錄與相關檢討及新實習機會評估等。

10

Q輔導教師輔導訪視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A:輔導教師在實習期間應定期透過實地訪視或通訊聯繫等形式,瞭解及追蹤學生實習情形。以下建議在進行輔導實地可以關心或注意的相關事項:

1.實習機構是否有安排業界導教師指導學生實習活動。

2實習機構是否有替學生投保勞保、健保及勞退。

3.實習機構是否有準時提撥薪資到學生戶頭,薪資的金額是否有異。

4.實習機構是否有額外要求繳交保證金或是任何訓練費用。

5.實習機構是否有要求學生另外簽訂其他各種型式的契約。

6.實習機構是否要求學生配合公司加班,加班是否有另外提供加班費。

7.實習機構安排學生實際從事的工作與實習計畫所訂實習計畫內容差異很大。

8.學生與實習機構其他員工相處的狀況。

9.學生對於實習工作或實習環境的適應程度。

學生進行校外實習期間,各系實習輔導教師應至實習崗位或機構訪視,實地了解實習生實習狀況、生活情形及權益保障情形並做成紀錄存查,該紀錄除量化或勾選選項外,亦應有詳細之質化內容描述。學生於訪視期間所反映之事項,輔導教師應透過校內相關機制協助解決並做成紀錄,如相關問題可歸咎於實習機構本身亦應積極處理,並作為實習機構轉換或未來合作參考之依據。

11

Q:學生實習期間發生性騷擾,應如何處理?

A:事前宣導預防方法及投訴管道,如實際發生時,應由學校、實習機構、 性騷擾委員會及學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 騷擾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處理之。 依教育部 101 10 16 日臺訓()字第 1010191724 號、101 11 16 日臺訓()字第 1010215669 號及 104 5 22 日臺教學()字第 1040065754 號函;勞動部 101 11 12 日勞動 3 字第 1010085781 號 及 104 5 14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0811 號函說明,以下綜整上述 五個函釋對實習生實習遭受性騷擾之處理原則進行說明:

1.法條說明:

(1)「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之適用範圍: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2 條第 7 )

(2)「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工法)之適用範圍:指雇主性騷擾受僱 者或求職者與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被他人性騷擾者,其受理申訴單位為加害人雇主(12 )。另於第 2 條明定「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於第 3 條明定實習生之定義「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將實習生適用該法之規定明確具體化。

(3)「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範圍:凡不適用性平法或性工法者,其受理申訴單位為加害人雇主。

2.處理原則:

學生於實習期間發生性騷擾之情事,應立即向「學校」或「實習機構」報告。而上述兩單位知悉學生遭性騷擾之情事,應先確認 行為人身分,並立即按照相關性別法律之規定,啟動調查及糾正之機制,確保學生實習環境之安全。

(1)行為人為「學生」,適用性工法及性平法:

實習生向「實習單位」申訴時,實習單位依性工法第 12 條 及第 13 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且於知悉受僱者(實習學生)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 時,應即時啟動其糾正及補救機制,使受害者免於處於受性騷擾的工作場所中。

實習生向「學校」申請調查時,則由學校按性平法第 28 條 至第 35 條之規定啟動調查處理流程。同時應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 4 條之 1 1 項規定「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亦即學 校進行調查時,應通知實習單位配合共同調查,俾利實習單位善盡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之義務。

實習生如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時,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 4 條之 1 2 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

(2)行為人為「實習場所負責指導人員」,適用性平法:性騷擾行為人若實習場所負責指導(執行教學或教育實習)學生之人員,則係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9 條所稱之教師,實習學生應向「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應按性平法第 28 條至第 35 條之規定啟動調查處理流程。

(3)行為人為「實習場所其他人性騷擾」:學校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請各系(實習輔導老師) 協助學生向加害人雇主提起申訴,以利雇主依性工法第 13 條規定為後續之處理。若實習學生發現雇主違反上開第 13 條規定時,得依第 34 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12

Q:學生實習期間若有任何問題時,需聯絡何人?

A各系應建立學生校外實習聯繫機制,從系負責窗口至校級聯繫窗口,於學生參與校外實習之前公告週知,讓學生可與實習導老師或學校相關窗口聯繫請益。

13

Q:校外實習機構有哪些權利義務?

A1.給予實習學生所擔任職務之必要訓練。

2.協助各系輔導教師瞭解實習學生實習狀況。

3.實習期間協助實習學生之生活管理及專業知能輔導,並與各系輔導教師共同評量學生之實習成績。

4.得適量提供實習機會與名額,並自各系推薦實習學生中遴選。

5.適時向各系輔導教師告知學生的實習狀況,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表現不良者,由實習機構聯繫各系輔導教師共同研商及處理之。

6.提供實習學生參與實習機構所辦理的相關教育訓練的機會。

7.安排實習內容不得影響到實習學生健康及安全。

8.當學生實習中產生適應問題時,透過各種輔導方式仍未獲改善時,得經學生及各系同意,轉換至其他單位繼續實習。

9.藉由與各系合作辦理校外實習課程,預留未來適用人才。

14

Q各系辦理學生校外實習有哪些責任與義務?

A1.應建立校外實習管理制度,接洽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並確實把關實習內容與品質。

2.協助實習機構遴選分發實習學生。

3.針對實習學生實施職前講習與訓練,並辦理行前座談會,詳細說明有關校外實習規定及生活作息等注意事項,俾讓參加校外實習學生瞭解並遵循。

4.負責督導或輔導其選派之實習學生,確實按照實習計畫進行實務學習,並協助辦理學生意外保險及平安保險。

5.針對實習學生之專業能力,協助實習機構研擬實習相關教學,定期進行輔導或電話聯繫實習機構以監督及瞭解學生實習情形。

6.協助實習學生實習期間之生活輔導與問題解答,並審閱實習學生實習作業、報告及評量校外實習成績。

7.實習學生實習表現不良者,經輔導而未改善時,得由各系實習學生所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處理。

8.與實習機構共同協助實習學生處理實習時所面臨的問題。

9.建立與實習學生及實習機構的溝通協調機制及管道。

15

Q:參與校外實習之學生有哪些權利義務?

A1.須於規定期間內完成實習。

2.對所擔任之職務確實負責,接受實習機構指導,認真學習,維護校譽。

3.實習期間考勤依實習機構或各系規定辦理,實習期間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並經實習單位主管(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核准,緊急突發之狀況應事先以電話報備機構及各系

4.須按各系要求定期繳交實習報告。

5.實習期間應與輔導教師保持聯繫,告知實習狀況。

6.實習期間碰到不合理的要求時,儘速跟輔導教師或各系聯繫,由輔導教師或各系協助解決之。

7.不要揭露公司營運相關機密。

16

Q:實習課程結束後是否需有相關評估機制?

A各系辦理實習課程結束後,應辦理相關評估機制。

1.在學校方面:各系應評估該實習機構提供之實習內容實質上是否符合各系學生專長或實務技能學習、該實習機構與各系配合情形、實習學生反應該實習機構之實習情形、實習學生反應各系開辦實習課程之運作情形,以作為下年度實習課程開辦與實習機構合作調整之依據。另各系亦可辦理實習學生實習意見回饋、實習學生或實習機構留用情形、實習學生畢業後就業情形之相關量化評估,以了解實習課程開設是否有達到預期之效益。

2.在學生方面:實習學生於實習結束後,應提出相關實習成果或報告,該成果及報告至少應包含各系相關之專業內容,讓實習學生於實作過程中更能反思在校所學專業知識與實務間之映證,各系收到實習學生繳交之實習成果或報告後,應對實習學生提出之專業內容部分給予實習生回饋,加深實習課程與一般打工不同之處。

17

Q:若全年或半年均在校外實習,實習生可否免繳學雜費?

A:教育部推動之校外實習課程係屬各系正式課程之選修或必修學分,為正式課程且採計畢業學分,雖然在校時間有限,但各系需負責實習課程規劃、實習機構評估、安排學生至實習機構實習、辦理實習前講習、實習中輔導、及實習後評量等等事宜,故仍需依各校學雜費收費標準進行繳費。依據教育部 88 6 3 日台 88 技字第 88058056 號函,各校學生如全學期均在校外機構實習者,該學期費用以徵收學費全部、雜費 5 分 之 4 為限(住宿費則依學生是否住宿徵收之),說明如下:

1.學費係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大學學生依據學則須於 4 年期間修畢一定學分數方得畢業,又大學學費收費標準係採固定金額,如每學期 50,000 元;然全學期在外實習之學生,因將課程集中於大學前 3 年學習,衍生之課程費用並未於前 3 年之當學期額外徵收,是以收取實習學生學費全部係因平均分配 4 年所學課程費用。

2.雜費係作為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本設備使用費所需之費用。學生在外實習,需與簽訂單位進行課程研擬、支付實習場所設備維護、學習指導、實習場所材料、教師訪視等業務相關費用,是項費用得由學生雜費之經費支應,惟考量學生並未使用學校設施,故雜費之收取以 5 分之 4 為限。

18

Q:學生校外實習可以請假嗎?

A各系與實習機構洽談實習合約內容時,應將學生可請假之相關規定納入合約中規範。因此,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可以請假,但須遵守實習合約之規定,若有其他特殊狀況,應向實習機導教師及各系輔導師反映並說明原由,經雙方同意後,使得彈性調整請假之規定天數。

19

Q 校外實習委員會應針對哪些議題召開會議及討論:

A1.各系實習推動機制之檢視。

2.督導辦理實習機構之選定。

3.實習契約內容之檢核及確認。

4.學生實習計畫之審核。

5.督導實習成效考核結果及回饋課程改善檢討。

6.學生實習不適應之離退轉介檢討及輔導機制建立。

7.學生申訴之處理及因應類似情況後續機制建立。

8.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20

Q各系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為實習學生擬定個別實習計畫,實習計畫內容應包含哪些項目?

A1.為提升實習成效及維護實習學生權益,各系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為實習學生擬定個別實習計畫,並於各系實習辦法中訂定相關審查機制,個別實習計畫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1)基本資料:學生姓名、實習單位名稱、實習期間、學校輔導教師、機構導教師。

(2)實習學習內容:實習課程目標、實習課程內涵、各階段實習內 容具體規劃及時程分配、實習機構提供實習課程指導與資源說明、教師輔導訪視實習課程進行之規劃、實習機構專家導實習課程規劃。

(3)實習成效考核與回饋:實習成效考核指標或項目、實習成效與教學評核方式、實習課程後回饋規劃。

2.個別實習計畫應於學生實習前完成,並經實習學生及實習機構檢視後簽署同意,並納入後續實習執管控及評核重點。

21

Q:各系於學生實習期間應確實落實輔導工作,其輔導工作應包含哪些內容:

A1.實習機構(職缺)需求說明。

2.提供學生實習機構擇定之建議。

3.辦理實習職前講座或說明會。

4.學生實習不適應之溝通及輔導。

5.協助學生實習轉介及重新媒合。

6.定期至實習機構進行實地訪視。

7.定期與學生及實習機構進行聯繫並掌握實習狀況。

8.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產生爭議時,協助學生與實習機構進行協商並協助進行後續處理。

22

Q各系應如何篩選海外實習機構?

A1.海外實習工作應依各系專業領域及實習目的進行適性評估,審慎評估海外實習機構及媒合機制,再擇優推薦學生參加海外實習。

2.為完善保障海外實習學生權益及學習品質,教育部已說明於辦理海外實習應依各系專業性質及學生學習立場作考量。其審查與評核指標包含「工作環境」、「工作安全性」、「工作專業性」、「體力負荷」、「培訓計畫」、「合作理念」、「薪資福利」、「生活協助」、「保險」等,並將上述相關條件納入海外實習合約中。藉此積極開發及評估合適之實習機構,並逐漸淘汰不適合者。

23

Q各系該如何完善保障海外實習學生之權益?

A1.應於學生出國前與實習機構及學生(含監護人)簽署三方合約,以確保實習機構執行海外實習計畫之合法性,包含協助實習學生依當地國法令規定申辦可於境內從事實習之簽證,同時督導實習機構提供符合當地國實習勞動條件,例如法定基本工資工時、雇主提撥退休金、當地勞工保險或社會保險及所得稅務等等。

2.合約內容應明訂實習工作時間(實習時數)、合約期限、實習工作項目、實習待遇(或獎助學金)、膳宿、保險、實習學生輔導內容及實習考核等項目,藉此確保學生實習相關權利義務,並要求實習構確實依合約內容執行。

3.合約簽訂後,各系應以主動公開方式(如辦理行前說明會)向實習(含監護人)宣導實習相關權益。並提供實習合約原文及中文翻譯版本,且逐一向學生說明合約內容,經學生及家長審閱並簽署同意後始得辦理。

4.各系於學生海外實習過程中,應定期或不定期指派專責教師前往訪視與指導,瞭解學生實習情況,避免學生淪為企業替代人力。

24

Q:海外實習期間,各系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A1.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海外實習,並訂定完整之海外實習爭議及緊急事故處理原則或機制。

2.應要求實習機構於學生實習前,介紹工作環境及說明各種安全防護設備及措施。並提供海外實習學生良好的聯繫管道,安排各系專屬輔導教師及學校專責負責聯絡窗口。各系輔導教師與實習學生可透過 FacebookLine Skype 等網路管道,保持即時交流之教學關係,學生須隨時注意自己的安全,隨身攜帶緊急電話號碼。遇有緊急事故時,除了立刻向我國駐外館處聯繫,也應與各系輔導教師、系教官或學校相關單位即時回報事故發生情形與處理過程,以確保緊急事故處理管道暢通。

25

Q:若實習機構未妥善處理學生於海外實習期間所發生的各項問題,該怎麼處理?

A1.各系應指定輔導教師負責海外實習,並訂定完整之海外實習爭議及緊急事故處理原則或機制。且於學生赴海外實習前與實習機構制定實習爭議協商及處理流程,於合約內明訂上述所議相關內容,並在實習前說明會及座談會中向學生及家長加以說明。

2.若學生與實習機構發生爭議時,將由各系輔導教師先進行初步瞭解並評估事態,安排各系輔導教師或派駐專責人員前往實習機構實地瞭解及訪談,再將相關訪談紀錄及資料交由各系實習委員會進行討論。若有其嚴重性,必要時得終止與該海外實習機構之合作,並召回實習學生,以保障學生權益為原則進行處理。



版權說明: 檔案資源由用戶上傳,僅供學習交流使用,尊重著作權。 若您認為內容涉及侵權,請點擊「侵權舉報」提交相關資料,我們將儘快核實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