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4
,离现在 3
年 222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1
失智症者外籍監護工申請
失 智 症 患 者 因 疾 病 的 特 性 , 可 能 出 現 記 憶 力 、 定 向 感 、 判 斷 力 、 語 言 等 障
礙 , 日 常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逐 步 出 現 困 難 。 初 期 可 能 短 時 間 的 服 務 , 可 以 減 輕
家 屬 的 照 顧 負 荷 , 隨 著 失 智 症 病 程 的 發 展 , 短 時 數 服 務 會 越 來 越 無 法 滿 足
家 屬 的 需 求 , 此 時 家 屬 可 能 考 慮 申 請 外 籍 看 護 工 來 提 供 患 者 全 天 的 陪 伴 照
顧 。 以 下 針 對 外 籍 看 護 工 申 請 辦 法 摘 要 說 明 如 下 :
A 類
B 類
定 義
以 CDR(臨 床 失 智 評 估 量 表 )評
定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申 請 資 格 1.CDR≧ 2 分 者 :
由 1 位 神 經 科 或 精 神 專 科 醫 師
簽 章 。
2.CDR= 1 分 者 :
須 由 2 位 神 經 內 科 或 精 神 專 科
醫 師 一 致 認 定 確 有 專 人 協 助 照
護 必 要 , 並 予 簽 章 。
級 別 為 重 度 、 極 重 度 等 級 者 且
須 含 以 下 其 他 障 礙 項 目 之 一
者 : 失 智 症 、 平 衡 機 能 障 礙 、
智 能 障 礙 、 染 色 體 異 常 、 先 天
代 謝 異 常 、 植 物 人 、 精 神 病 、
其 他 先 天 缺 陷 、 多 重 障 礙 。
申 請 程 序 步 驟 一 :
向 指 定 醫 院 申 請 開 立「病症暨失
能診斷證明書」,由 醫 事 人 員 進
行 綜 合 評 估 , 並 由 醫 師 加 附
CDR 表 , 認 定 是 否 屬 24 小 時
照 顧 需 求 。
步 驟 二 :
醫 院 將 於 2 日 內 將 「 病 症 暨 失
能 診 斷 證 明 書 」 正 本 寄 給 申 請
人 , 副 本 通 知 申 請 人 現 居 地 的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會 先 電 話 聯 繫 申 請
人 , 以 本 國 籍 照 顧 服 務 員 辦 理
媒 合 , 於 6 個 工 作 天 完 成 媒 合
手 續 。
步 驟 一 :
直 接 持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到 申 請 人
現 居 地 之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申
請 ,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會 先 以
本 國 籍 照 顧 服 務 員 辦 理 媒 合 ,
於 6 個 工 作 天 完 成 媒 合 手 續 。
步 驟 二 :
如 申 請 人 有 正 當 理 由 無 法 僱 用
長 照 中 心 所 媒 合 之 本 國 籍 照 顧
服 務 員 者 , 得 自 開 立 病 症 暨 失
能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日 起 14 日 至
60 日 期 間 內 向 勞 委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申 請 外 籍 看 護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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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驟 三 :
如 申 請 人 有 正 當 理 由 無 法 僱 用
長 照 中 心 所 媒 合 之 本 國 籍 照 顧
服 務 員 者 , 得 自 開 立 病 症 暨 失
能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日 起 14 日 至
60 日 期 間 內 向 勞 委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申 請 招 募 外 籍 看 護 工 。
備 註
前 往 評 估 醫 院 開 立 證 明 書 前 , 需 準 備 文 件
( 1) 患 者 的 身 份 證 、 健 保 卡 及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兩 吋 照 片 3 張 。
( 2)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2 份 。
( 3) 雇 主 申 請 聘 僱 外 傭 傳 遞 單 1 式 3 聯 單 (醫 院 提 供 )。
聘 僱 本 國 籍 照 顧 服 務 員,可 申 請 勞 委 會 補 助:以 每 一 被 看 護 者
發 給 申 請 人 每 月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 僅 第 一 年 有 補 助 , 以 12 個 月
為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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