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 (XML檔案格式) 版更日期:112.08.16
(一)總表段
符號 | 欄位ID | 資料名稱 | 長度 | 屬性 | 中文名稱/資料說明 |
* | t1 | 資料格式 | 2 | X | 請填"10"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資料格式代碼。 |
* | t2 | 服務機構代號 | 10 | X | 衛生福利部編定之代碼。 |
* | t3 | 費用年月 | 5 | X | 第1、2、3碼為民國年份,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民國99年,為099。第4、5碼為月份,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5月,為05。 |
* | t4 | 申報方式 | 1 | X | 1:書面2:媒體3:連線 |
* | t5 | 申報類別 | 1 | X | 1:送核2:補報 |
* | t6 | 申報日期 | 7 | X | 第1、2、3碼為民國年份,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民國99年,為099。第4、5碼為月份,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5月,為05。第6、7碼為日期,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9日,為09。 |
△ | t7 | 西醫一般案件申請件數 | 6 | 9 | 案件分類01(西醫一般案件)之申請件數加總。 |
△ | t8 | 西醫一般案件申請點數 | 10 | 9 | 案件分類01申請點數加總。 |
△ | t9 | 西醫專案案件申請件數 | 6 | 9 | 詳註3(1)。 |
△ | t10 | 西醫專案案件申請點數 | 10 | 9 | 詳註3(1)。 |
△ | t11 | 洗腎案件申請件數 | 6 | 9 | 案件分類05(洗腎)之申請件數加總。 |
△ | t12 | 洗腎案件申請點數 | 10 | 9 | 案件分類05(洗腎)之申請點數加總。 |
△ | t13 | 精神疾病社區復健申請件數 | 6 | 9 | 案件分類A2(精神疾病社區復健)之申請件數加總。 |
△ | t14 | 精神疾病社區復健申請點數 | 10 | 9 | 案件分類A2(精神疾病社區復健)之申請點數加總。 |
△ | t15 | 結核病申請件數 | 6 | 9 | 案件分類06(結核病)、C4(行政協助無健保結核病患就醫案件)之申請件數加總。 |
△ | t16 | 結核病申請點數 | 10 | 9 | 案件分類06(結核病)、C4(行政協助無健保結核病患就醫案件)之申請點數加總。 |
△ | t17 | 西醫申請件數小計 | 8 | 9 | 欄位IDt7、t9、t11、t15之加總。 |
△ | t18 | 西醫申請點數小計 | 10 | 9 | 欄位IDt8、t10、t12、t16之加總。 |
△ | t19 | 牙醫一般案件申請件數 | 6 | 9 | 案件分類11(牙醫一般案件)之申請件數加總。 |
△ | t20 | 牙醫一般案件申請點數 | 10 | 9 | 案件分類11(牙醫一般案件)之申請點數加總。 |
△ | t21 | 牙醫專案案件申請件數 | 6 | 9 | 非案件分類11(牙醫一般案件)之牙醫案件及案件分類B7案件之申請件數加總。 |
△ | t22 | 牙醫專案案件申請點數 | 10 | 9 | 非案件分類11(牙醫一般案件)之牙醫案件及案件分類B7案件之申請點數加總。 |
△ | t23 | 牙醫申請件數小計 | 8 | 9 | 欄位IDt19、t21之加總。 |
△ | t24 | 牙醫申請點數小計 | 10 | 9 | 欄位IDt20、t22之加總。 |
△ | t25 | 中醫一般案件申請件數 | 6 | 9 | 案件分類21(中醫一般案件)之申請件數加總。 |
△ | t26 | 中醫一般案件申請點數 | 10 | 9 | 案件分類21(中醫一般案件)之中醫申請點數加總。 |
△ | t27 | 中醫專案案件申請件數 | 6 | 9 | 非案件分類21(中醫一般案件)之中醫申請件數加總。 |
△ | t28 | 中醫專案案件申請點數 | 10 | 9 | 非案件分類21(中醫一般案件)之中醫申請點數加總。 |
△ | t29 | 中醫申請件數小計 | 8 | 9 | 欄位IDt25、t27之加總。 |
△ | t30 | 中醫申請點數小計 | 10 | 9 | 欄位IDt26、t28之加總。 |
△ | t31 | 預防保健申請件數 | 6 | 9 | 案件分類A3(預防保健)、D2(行政協助兒童常規疫苗、流感疫苗及75歲以上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及DF(代辦登革熱NS1抗原快速篩檢試劑)之申請件數加總。 |
△ | t32 | 預防保健申請點數 | 10 | 9 | 案件分類A3(預防保健)、D2(行政協助兒童常規疫苗、流感疫苗及75歲以上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及DF(代辦登革熱NS1抗原快速篩檢試劑)之申請點數加總。 |
△ | t33 | 慢性病連續處方調劑申請件數 | 6 | 9 | 案件分類08(慢性病連續處方調劑)、28(中醫慢性病連續處方調劑)、E3(愛滋病確診服藥滿2年後案件之慢性病連續處方再調劑)之申請件數加總。 |
△ | t34 | 慢性病連續處方調劑申請點數 | 10 | 9 | 案件分類08(慢性病連續處方調劑)、28(中醫慢性病連續處方調劑)、E3(愛滋病確診服藥滿2年後案件之慢性病連續處方再調劑)之申請點數加總。 |
△ | t35 | 居家照護申請件數 | 6 | 9 | 案件分類A1(居家照護)、A5(安寧居家療護)、A6(護理之家居家照護)、A7(安養、養護機構院民之居家照護)之申請件數加總。 |
△ | t36 | 居家照護申請點數 | 10 | 9 | 案件分類A1(居家照護)、A5(安寧居家療護)、A6(護理之家居家照護)、A7(安養、養護機構院民之居家照護)之申請點數加總。 |
* | t37 | 申請件數總計 | 8 | 9 | 一、若0者,請填0。 二、本欄為欄位IDt13、t17、t23、t29、t31、t33及t35之申請件數加總。 |
* | t38 | 申請點數總計 | 10 | 9 | 一、若0者,請填0。 二、不含部分負擔費用。 三、本欄為欄位IDt14、t18、t24、t30、t32、t34及t36之申請點數加總。 |
△ | t39 | 部分負擔件數總計 | 8 | 9 | 申報點數清單段合計部分負擔件數之加總。 |
△ | t40 | 部分負擔點數總計 | 10 | 9 | 申報點數清單段合計部分負擔點數之加總。 |
△ | t41 | 本次連線申報起日期 | 7 | X | 第1、2、3碼為民國年份,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民國99年,為099。第4、5碼為月份,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5月,為05。第6、7碼為日期,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9日,為09。 |
△ | t42 | 本次連線申報迄日期 | 7 | X | 第1、2、3碼為民國年份,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民國99年,為099。第4、5碼為月份,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5月,為05。第6、7碼為日期,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9日,為09。 |
(二)點數清單段
符號 | 欄位ID | 資料名稱 | 長度 | 屬性 | 中文名稱/資料說明 | ||||||||||||||||||||
* | d1 | 案件分類 | 2 | X |
01:西醫一般案件02:西醫急診 03:西醫門診手術04:西醫慢性病 05:洗腎06:結核病 07:遠距醫療(107.11.8增訂) 08:慢性病連續處方調劑 09:西醫其他專案 11:牙醫一般案件 12:牙醫急診 13:牙醫門診手術 14: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 16:牙醫特殊專案醫療服務項目 17: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牙醫急診醫療不足區獎勵試辦計畫(109033健保醫字第1090004037號函) 19:牙醫其他專案 21:中醫一般案件 22:中醫其他專案 23:中醫現代科技加強醫療服務方案(93.7增訂) 24:中醫慢性病 25:中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92.5增訂) 28:中醫慢性病連續處方調劑(88.9增訂) 29:中醫針灸、傷科及脫臼整復 30:中醫特定疾病門診加強照護(102.03.01新增) 31:中醫居家(108.6增訂) A1:居家照護A2:精神疾病社區復健 A3:預防保健A5:安寧居家療護 A6:護理之家居家照護 A7:安養、養護機構院民之居家照護(88.1增訂) B1:行政協助性病患者全面篩檢愛滋病毒計畫(97.6增訂) B6:職災案件(91.1增訂) B8:行政協助精神病人強制處置(92.6增訂) B9:行政協助孕婦全面篩檢愛滋計畫(94.2增訂) BA:愛滋防治治療替代治療計畫(99.12新增) C1:論病例計酬案件 C4:行政協助無健保結核病患就醫案件(96.7增訂) C5: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且隔離案件(110.1增訂) D1:行政協助愛滋病案件(94.2起行政協助) D2:行政協助兒童常規疫苗、流感疫苗、75歲以上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COVID-19檢驗費(110.6修訂) D4:西醫基層(醫院支援)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90.7增訂) E1: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及試辦計畫(90.10增訂) DF:代辦登革熱NS1抗原快速篩檢試劑(104.9.17增訂) E2:愛滋病確診服藥滿2年後案件(106.2.4增訂) E3:愛滋病確診服藥滿2年後案件之慢性病連續處方再調劑(106.2.4增訂) | ||||||||||||||||||||
* | d2 | 流水編號 | 6 | 9 | 一、依案件分類之類別分別連續編號。 二、最小值為1。 三、同一醫事服務機構不同院區間費用採合併申報者,本欄位第1碼請依本署各分區業務組協定碼申報。 | ||||||||||||||||||||
△ | d4 | 特定治療項目代號(一) | 2 | X | 一、慢性病之特定治療項目代號,先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之附表:全民健康保險慢性疾病範圍(特定診療項目代號)編碼填寫,餘請依註5之編碼填寫(如無註5所列舉之內容,則免填),屬試辦計畫之特定治療項目代號填報順序如註5(2)。 二、慢性病連續處方調劑案件請依註5及註7(3)規定填報本項欄位,如註5無代號編列者,本欄免填。 | ||||||||||||||||||||
△ | d5 | 特定治療項目代號(二) | 2 | X | 同上 | ||||||||||||||||||||
△ | d6 | 特定治療項目代號(三) | 2 | X | 同上 | ||||||||||||||||||||
△ | d7 | 特定治療項目代號(四) | 2 | X | 同上 | ||||||||||||||||||||
* | d8 | 就醫科別 | 2 | X | 一、依註13代碼填寫。 二、填寫保險對象實際就醫科別。 三、屬整合性照護計畫個案,請擇當日就醫之第1科別填寫。 | ||||||||||||||||||||
* | d9 | 就醫日期 | 7 | X | 一、第1、2、3碼為民國年份,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民國99年,為099。第4、5碼為月份,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5月,為05。第6、7碼為日期,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9日,為09。 二、填保險對象實際就醫日期。 三、居家照護案件,填該月第一次訪視日期。 四、餘請參考註6及註22之說明填載。 | ||||||||||||||||||||
△ | d10 | 治療結束日期 | 7 | X | 一、第1、2、3碼為民國年份,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民國99年,為099。第4、5碼為月份,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5月,為05。第6、7碼為日期,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9日,為09。 二、參考註6及註22之說明填載。 三、同一療程、排程檢查、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案件分類08、28)案件,本欄為必填欄位。 四、同一療程案件: (1)療程未跨月實施:填「療程治療之迄日」。 (2)療程跨月實施:填「該月療程之迄日」。 五、排程檢查案件:填「檢查當天日期」。 六、居家照護案件:填該月最後一次訪視日期。 七、接受他院所委託轉(代)檢醫療服務案件,本欄請填轉(代)案件之檢驗日期。 | ||||||||||||||||||||
* | d11 | 出生年月日 | 7 | X | 一、第1、2、3碼為民國年份,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民國99年,為099。民國前的年份為負數,例如:-05表示為民國前5年。第4、5碼為月份,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5月,為05。第6、7碼為日期,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9日,為09。 二、出生年月日之日期必須小於等於就醫日期或入院日期,且年齡必須小於150歲。 | ||||||||||||||||||||
* | d3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10 | X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籍居留(如無居留證號碼請填護照號碼),身分證號檢核原則,請參考註8。 | ||||||||||||||||||||
△ | d12 | 補報原因註記 | 1 | X | 一、申報類別(欄位IDt5)為補報(2)者,本欄為必填欄位。補報原因註記代碼如下: 1:補報整筆案件。 2:補報部分醫令或醫令差額。 二、申報類別(欄位IDt5)為送核(1)案件,本欄免填。(98.7) 三、詳註23。 | ||||||||||||||||||||
△ | d13 | 整合式照護計畫註記 | 1 | X | N:全民健康保險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燒燙傷(104.09.09增訂) 1:全民健康保險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腦中風(106.6.26增訂) 3:全民健康保險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創傷性神經損傷(106.6.26增訂) 4:全民健康保險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脆弱性骨折(106.6.26增訂) 5:全民健康保險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心臟衰竭(106.6.26增訂) 6:全民健康保險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衰弱高齡(106.6.26增訂) P: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多重慢性病人門診整合(107AD02261) Q: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計畫之開立整合模式-給藥日份≧28天之案件中之主診斷中有3種(含)以上慢性病者 | ||||||||||||||||||||
△ | d14 | 給付類別 | 1 | X |
1:職業傷害2:職業病 3:普通傷害4:普通疾病 6:自然生產(111.5增訂) 8:天然災害(88.9增訂) 9:呼吸照護(89.7增訂) A:天然災害-巡迴(98.8增訂,目前暫停使用) B:天然災害-非巡迴(98.8增訂,目前暫停使用) D:起雲劑(100.6.2增訂) U:非天然災害之重大意外事故(110.4.1增訂) V:法定傳染病(通報案件) (110.1.1增訂) W:行政協助法定傳染病通報且隔離案件(110.1.1增訂) X:法定傳染病通報且隔離之費用拆疾管署及健保支付案件(110.1.1增訂) Y: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104.6.27增訂) Z:高雄市氣爆事件(103.07.31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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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15 | 部分負擔代號 | 3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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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16 | 轉診、處方調劑或特定檢查資源共享案件註記 | 2 | X |
1:保險對象本次就醫係由他院轉診而來 2:慢性病連續處方調劑 7:全民健康保險特殊造影檢查影像及報告申請-原檢查醫院提供 8:全民健康保險特殊造影檢查影像及報告申請-第2次處方醫院 C6:中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巡迴醫療計畫(原名:無中醫鄉巡迴醫療)之轉診(106.10增訂) G5:西醫基層(醫院支援)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醫療之轉診(106.10增訂) G9: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昇計畫之轉診(106.10增訂) F3:牙醫師至牙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巡迴醫療服務-巡迴醫療團(原名:牙醫師無牙醫鄉巡迴醫療服務)之轉診(106.10增訂) FT:牙醫師至牙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巡迴服務計畫-社區醫療站之轉診(106.10增訂) JA:收容對象醫療服務計畫-矯正機關內門診之轉診(106.10增訂) T:無特約診所之鄉(鎮、市、區)逕赴該鄉(鎮、市、區)特約醫院就醫之視同轉診案件(1071106(107AD07265)) | ||||||||||||||||||||
* | d17 | 轉診、處方調劑或特定檢查資源共享案件之服務機構代號 | 10 | X | 一、欄位IDd16「轉診、處方調劑或特定檢查資源共享案件註記」欄位有值者,本欄為必填欄位。 二、欄位IDd16註記1者,依轉診單中之轉介服務機構代號填入。 三、欄位IDd16註記2者,填原處方服務機構代號。 四、欄位IDd16註記7者,請填第2次處方醫院之服務機構代號。 五、欄位IDd16註記8者,請填原檢查醫院之服務機構代號。 六、慢性B、C型肝炎治療計畫規定之保險對象於試辦計畫收案期間,至登錄收案醫院門診接受B型、C型肝炎疾病診療,依規定視同轉診之案件,本欄請填自身之服務機構代號。 七、無者填“N”。 八、欄位IDd16註記C6、G5、G9、F3、FT、JA任一者,本欄可和申報費用機構代號「t2醫事機構代號」相同。 | ||||||||||||||||||||
* | d18 | 病患是否轉出 | 1 | X |
Y:是(保險對象經診斷後需轉出) N: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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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19 | 主診斷代碼 | 9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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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20 | 次診斷代碼(一) | 9 | X | 「小數點」免填。 | ||||||||||||||||||||
△ | d21 | 次診斷代碼(二) | 9 | X | 「小數點」免填。 | ||||||||||||||||||||
△ | d22 | 次診斷代碼(三) | 9 | X | 「小數點」免填。 | ||||||||||||||||||||
△ | d23 | 次診斷代碼(四) | 9 | X | 「小數點」免填。 | ||||||||||||||||||||
△ | d24 | 主手術(處置)代碼 | 9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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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25 | 次手術(處置)代碼(一) | 9 | X | 次手術代碼。 | ||||||||||||||||||||
△ | d26 | 次手術(處置)代碼(二) | 9 | X | 同上 | ||||||||||||||||||||
△ | d27 | 給藥日份 | 3 | 9 |
三、同一療程案件,如療程中不同次就醫有開藥者,本項欄位依合併申報或按月分別申報,為各次開藥最高日數加總。 | ||||||||||||||||||||
△ | d28 | 處方調劑方式 | 1 | X |
0:自行調劑1:交付調劑 2:未開(藥品)處方 6:符合藥事法第102條規定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緊急急迫情形之自行調劑 A:藥品自行調劑,物理(或職能)治療自行執行 B:藥品自行調劑,物理(或職能)治療交付執行 C:藥品交付調劑,物理(或職能)治療自行執行 D:藥品交付調劑,物理(或職能)治療交付執行 E:未開處方調劑,物理(或職能)治療自行執行 F:未開處方調劑,物理(或職能)治療交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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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29 | 就醫序號 | 4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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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30 | 診治醫事人員代號 | 10 | X |
三、屬案件分類D1(行政協助愛滋病案件)、E3(愛滋病確診服藥滿2年後案件之慢性病連續處方再調劑)(本署106年1月12日健保醫字第1060032557號書函)之愛滋病指定醫院接受其他指定醫院釋出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案件,本欄請填「N」。 四、接受他院所委託轉(代)檢醫療服務,如處方開立醫師未提供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得以處方開立醫師之醫事服務機構代號替代填寫本欄位。 五、參閱註22之(1)B填載。 | ||||||||||||||||||||
△ | d31 | 藥師代號 | 10 | X | 一、調劑藥師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籍居留證號。 二、院所聘有藥師且處方經藥師調劑者,本欄為必填欄位。 三、接受他院所委託轉(代)檢醫療服務案件,本欄請填檢驗師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醫師親自調劑案件,本項欄位請填載醫師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籍居留證號。 | ||||||||||||||||||||
△ | d32 | 用藥明細點數小計 | 8 | 9 |
三、西醫一般案件及中醫案件【不含案件分類30(中醫特定疾病門診加強照護)】,請依給藥日份計算用藥申報點數。 四、論病例計酬、呼吸照護之居家照護、乳癌案件、南投縣信義鄉暨仁愛鄉精神疾病醫療給付效益提升計畫:加總醫令類別4且醫令代碼長度為10碼且調劑方式為0之點數。 | ||||||||||||||||||||
△ | d33 | 診療明細點數小計 | 8 | 9 | 一、本項費用為醫令清單段醫令類別為2(診療明細)點數(欄位IDp12)之小計。 二、論病例計酬、呼吸照護之居家照護、乳癌案件、肺結核案件、南投縣信義鄉暨仁愛鄉精神疾病醫療給付效益提昇計畫:加總醫令類別4且醫令代碼長度不為10碼及12碼之點數。 | ||||||||||||||||||||
△ | d34 | 特殊材料明細點數小計 | 8 | 9 | 一、本項為醫令清單段欄位IDp3之醫令類別為3(特殊材料)點數(欄位IDp12)之小計。 二、論病例計酬、呼吸照護之居家照護、乳癌案件、肺結核案件、南投縣信義鄉精神疾病醫療給付效益提昇計畫:加總醫令類別4且醫令代碼為12碼之點數。 | ||||||||||||||||||||
△ | d35 | 診察費項目代號 | 12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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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36 | 診察費點數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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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37 | 藥事服務費項目代號 | 12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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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38 | 藥事服務費點數 | 8 | 9 | 一、單筆或多筆藥事服務費之填報,詳註24。 二、本項為醫令清單段欄位IDp3醫令類別為9(藥事服務費)點數之(欄位IDp12)小計。 | ||||||||||||||||||||
* | d39 | 合計點數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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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40 | 合計部分負擔點數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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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41 | 申請點數 | 8 | 9 |
二、本項費用不含部分負擔點數,即合計點數(欄位IDd39)扣除部分負擔點數(欄位IDd40)。 三、論病例計酬案件則以定額支付點數扣除【部分負擔點數(欄位IDd40)及醫令類別D:被替代之健保給付特材項目(欄位IDp3)】合計點數。(衛生福利部108年9月27日衛部保字第1081260371號令) | ||||||||||||||||||||
△ | d42 | 論病例計酬代碼 | 2 | X | 論病例計酬案件(案件分類C1),本欄為必填欄位。 | ||||||||||||||||||||
△ | d43 | 行政協助項目部分負擔點數 | 6 | 9 | 免部分負擔代碼003、004、005、006、901、902、903、904、906、907、908、909、910、911、912、913、914、915者,填寫應收部分負擔點數,應等於d57、d58之加總。 | ||||||||||||||||||||
△ | d44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總處方日份 | 3 | 9 | 一、案件分類為04(西醫慢性病)、06(結核病)或B6(職災)或E1(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及試辦計畫)或E2(愛滋病確診服藥滿2年後案件)或D1(行政協助愛滋病案件)或24(中醫慢性病),且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本欄為必填欄位。 二、案件分類08(慢性病連續處方調劑)或28(中醫慢性病連續處方調劑)或E3(愛滋病確診服藥滿2年後案件之慢性病連續處方再調劑)即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次或第3次或第4次調劑案件,本欄為必填欄位。 | ||||||||||||||||||||
△ | d45 | 依附就醫新生兒出生日期 | 7 | X | 一、第1、2、3碼為民國年份,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民國99年,為099。第4、5碼為月份,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5月,為05。第6、7碼為日期,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9日,為09。 二、部分負擔代號903(健保IC卡新生兒依附註記方式就醫者),本欄為必填欄位,且就醫日期-本欄之日期應<=60日。 | ||||||||||||||||||||
△ | d48 | 山地離島地區醫療服務計畫代碼 | 10 | X | 特定治療項目代號G9(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昇計畫)者,本欄為必填欄位,填計畫代碼。 | ||||||||||||||||||||
△ | d49 | 姓名 | 20 | X | 十個中文字(BIG-5碼),國民身分證上之姓名,冠夫姓者亦一併將夫姓填齊,如為外籍人士無中文姓名者,請輸入英文半形(姓名欄為檔案最後之欄位)。 | ||||||||||||||||||||
△ | d50 | 矯正機關代號 | 10 | X | 請依「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規定填報。 | ||||||||||||||||||||
△ | d51 | 依附就醫新生兒胞胎註記 | 1 | X | 一、本項欄位IDd45有日期者,本欄為必填欄位。 二、單胞胎或多胞胎之新生兒出生順序及性別表示,如下表: (1)新生兒出生順序以英文字母A~E之順序表示。 (2)英文大寫表示男性,英文小寫表示女性。 (3)依附就醫新生兒胞胎註記舉例說明如下: 單胞胎:男性填「A」,女性填「a」。 雙胞胎: 第1胎:男性填「A」,女性填「a」。 第2胎:男性填「B」,女性填「b」。依此類推。 新生兒出生順序 性別 男 女 1 A a 2 B b 3 C c 4 D d 5以上 E e | ||||||||||||||||||||
△ | d52 | 特定地區醫療服務 | 2 | X | 代碼說明: 01:位於醫缺條件(減免部分負擔)之醫事機構 02:前往醫缺條件(減免部分負擔)服務之醫事機構 03:經專案同意前往肝炎治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服務之醫事機構(107.04新增) 04:前往山地離島地區提供居家醫療照護之醫事機構(111.04新增) 05:經報備同意前往山地離島地區提供照護機構一般門診及復健診療之醫事機構(111.05新增) | ||||||||||||||||||||
△ | d53 | 支援區域 | 4 | X | 一、欄位IDd52「特定地區醫療服務」代碼02、03、04、05者,本欄為必填欄位。 二、請依本署公告醫缺條件施行區域或「肝炎治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之區域代碼填報。 | ||||||||||||||||||||
△ | d54 | 實際提供醫療服務之醫事服務機構代號 | 10 | X | 1.請填衛生福利部編定之醫事機構代碼。 2.不同醫事服務機構代號間醫療費用採合併申報者,本欄為必填欄位。 | ||||||||||||||||||||
△ | d55 | 轉往之醫事服務機構代號 | 10 | X | 一、欄位IDd18「病患是否轉出」欄位為Y「是(保險對象經診斷後需轉出)」本欄為必填報欄位。 二、請填保險對象擬轉往醫事服務機構代號,如無法得知,請填9999999999。 | ||||||||||||||||||||
△ | d56 | 原處方就醫序號 | 4 | X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次(含)以後調劑案件,本欄為必填欄位。 | ||||||||||||||||||||
△ | d57 | 基本部分負擔點數 | 8 | 9 | 一、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 ||||||||||||||||||||
△ | d58 | 藥品部分負擔點數 | 8 | 9 | 一、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二、詳申報說明註10。 |
(三)醫令清單段
符號 | 欄位ID | 資料名稱 | 長度 | 屬性 | 中文名稱/資料說明 |
△ | p1 | 藥品給藥日份 | 3 | 9 | 欄位IDp3「醫令類別」為1(用藥明細)或4[不得另計價之藥品、檢驗(查)或診療項目],且欄位IDp4「藥品(項目)代號」欄位填寫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碼者,本欄為必填欄位,請逐筆填載給藥日份。 |
△ | p2 | 醫令調劑方式 | 1 | X | 一、醫令調劑方式代碼: 0:自行調劑、檢驗(查)或物理治療 1:交付調劑、檢驗(查)或物理治療 2:委託其他醫事機構轉檢 3:接受其他院所委託轉檢 4:委託其他醫事機構代檢 5:接受其他院所委託代檢 6:遠距醫療(109.12增訂) 7:接受其他醫事機構交付物理、職能或語言治療(112.8增訂) 二、醫令類別為1用藥明細、2診療明細(檢驗(查)或物理治療者),本欄為必填欄位。 三、醫令類別為3特殊材料(屬特殊材料且未交付調劑)本欄必填0、醫令類別為4不計價(特殊材料且交付調劑者)本欄必填1。 四、其他醫令類別免填。 五、醫令調劑方式代碼為2、3、4、5或7者,欄位IDp24【委託或受託執行轉(代)檢醫事機構代號】為必填欄位。 六、餘請參閱註33填寫。 |
* | p3 | 醫令類別 | 1 | X | 一、醫令類別代碼 0:診察費 1:用藥明細 2:診療明細 3:特殊材料 4:不得另計價之藥品、檢驗(查)、診療項目或材料 5:EPO注射 6:HCT檢驗 8:器官捐贈 9:藥事服務費 A:急診治療起迄時間 D:被替代之健保給付特材項目 E:尚未納入給付特材項目-未給付 F:特材項目-不符給付規定 G:專案支付參考數值 H:醫療科技評估(HTA)自費診療項目(106.2新增) 二、欄位IDp4「藥品(項目)代號」欄位填報值為醫令代碼R001~R008、S001~S004者,本項欄位請填G(專案支付參考數值)。 |
* | p4 | 藥品(項目)代號 | 12 | X | 一、填寫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編碼或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碼或特殊材料碼。 二、同一療程案件,應按醫令代碼之實際執行日期逐一填報。 三、虛擬醫令代碼:保險對象就醫有下述者應請填報。 R001:因處方箋遺失或毀損,提供切結文件,提前回診,且經院所查詢健保雲端藥歷系統,確定病人未領取所稱遺失或毀損處方之藥品。 R002:因醫師請假因素,提前回診,醫事服務機構留存醫師請假證明資料備查。 R003:經醫師專業認定需要改藥或調整藥品劑量或換藥者。(1071008(1070036103)) R004:其他非屬R001~R003之提前回診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提前領取藥品或其他等病人因素,提供切結文件或於病歷中詳細記載原因備查。(1071008(1070036103)) R005:民眾健保卡加密或其他健保卡問題致無法查詢健保雲端資訊,並於病歷中記載原因備查(1071008(1070036103)) R006:醫院轉出(或回轉)病人至診所第1次就醫且符合轉診申報規定,經查詢雲藥系統有餘藥,已向病人衛教並於病歷中記載原因備查後處方(1071205(1070015438)) R007:配合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藥品回收,重新開立處方給病人,並於病歷中記載原因備查。(1080306(1080035014)) R008:醫師查詢雲端或API系統提示病人有重複用藥情事,經向病人確認後排除未領藥紀錄,其餘藥天數小於(含)10天開立處方,並於病歷中詳細記載原因備查 S001:保險對象因素:如保險對象設定密碼限制讀取資料、忘帶健保卡或已攜帶影像複製片等 S002:醫療院所因素:同體系醫事機構HIS資訊系統相同或透過衛生福利部全國醫療影像交換中心查閱,無須透過健保雲端查詢系統調閱之情形等 S003:系統因素:連線中斷或查無報告或影像等 S004:其他因素:提供切結文件或於病歷中詳細記載原因備查 |
△ | p5 | 藥品用量 | 7 | 9 | 一、填寫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使用標準碼。 二、若醫令為藥品時,本欄為必填欄位。 三、請填藥品一次之劑量。若為中藥請填藥品一日之劑量。(109030270健保醫字第1090032953號函) 四、小數點需填寫,四位整數,二位小數,如9999.99。 |
△ | p6 | 診療之部位 | 18 | X |
C:積極性放療(1090901起)原治療癌症(根治性放療)。 P:緩解症狀(姑息性放療)1090901起停止適用(109.5.20醫院總額研商決議) Ph:複雜緩和性放療。(109.5.20醫院總額研商決議) Pm:一般緩和性放療。(109.5.20醫院總額研商決議) Pl:簡單緩和性放療。(109.5.20醫院總額研商決議)
|
△ | p7 | 藥品使用頻率 | 18 | X | 一、填寫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使用標準碼。 二、若醫令為藥品時,本欄為必填欄位。 |
△ | p8 | 支付成數 | 6 | 9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表規定之診療項目有加成或折扣者,按成數填報,整數3位,小數點需填報,取至小數點下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即999.99,,加成3.08%為103.08。 |
△ | p9 | 給藥途徑/作用部位 | 4 | X | 一、填寫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使用標準碼。 二、若醫令為藥品時,本欄為必填欄位。 |
* | p10 | 總量 | 7 | 9 | 一、若資料為0,則填0。 二、小數點需填寫,取至小數點下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如99999.9五位整數,一位小數。 三、醫令代碼R001~R008、S001~S004,本項欄位請填0。(配合欄位IDp4修訂) |
△ | p11 | 單價 | 10 | 9 | 一、若資料為0,則填0。 二、小數點需填寫,取至小數點下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七位整數,二位小數,如9999999.99。 |
* | p12 | 點數 | 8 | 9 | 一、八位整數,小數點後四捨五入,總量乘單價,並加成計算至整數(點)為止。 二、醫令代碼R001~R008、S001~S004,本欄位請填0。(配合欄位IDp4修訂) |
* | p13 | 醫令序 | 3 | 9 | 一、依同一案件申報之醫令順序編號。 二、最小值為1,請從1開始由小到大逐一依序編號。 |
△ | p14 | 執行時間-起 | 11 | X | 一、第1、2、3碼為民國年份,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民國99年,為099。第4、5碼為月份,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5月,為05。第6、7碼為日期,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9日,為09。第8、9碼為小時,採用24小時制,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早上5時,為05,下午3時為15。第10、11碼為分鐘,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6分鐘,為06。 二、若醫令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手術費(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麻醉費(第二部第二章第十節)、「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試辦計畫」P5201C及P5202C(自費用年月112年3月新增)之項目,須填寫至時分;若醫令為03018A、03019B、03042A、03043B、03073A、03074B、03075A、03076B、放射線診療費、復健治療(第二部第二章第四節第二項~第四項)、47029C、57003C、57019C、57027B、居家照護、高壓氧治療(第二部第二章第六節第三項)、「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之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等項目、「全民健康保險急性後期照護計畫」相關復健治療項目,必須填寫至年月日欄位,時分欄位可補0。 三、欄位IDp17之代碼為3【排程檢查案件】、6【於開立排程檢查後加開檢查(或檢驗)案件】,本欄請填寫排程項目之執行日期至年月日,如為排程項目之開立日案件,請填寫預訂檢查日期至年月日(如未有預訂檢查日期則填該項檢查有效迄日),時分可補0。(請參考註6之說明填載) 四、同一療程(含療程中併開藥等)案件應按醫令代碼之實際執行日期逐一填報,填治療日期至年月日,時分可補0。 五、如治療執行有中斷者,應依實際治療時間分開填報。 六、復健處置醫令下PTS1…、OT1..等治療項目,本欄免填。 七、中醫醫令代碼D01-D08、E01-E14、F01-F84等項目,本欄為必填,並以實際執行時間填報,須填寫至時分。 八、其他全民健保支付標準涉及執行日期之診療項目請填寫至年月日欄位,時分欄位可補0。 |
△ | p15 | 執行時間-迄 | 11 | X | 一、第1、2、3碼為民國年份,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民國99年,為099。第4、5碼為月份,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5月,為05。第6、7碼為日期,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9日,為09。第8、9碼為小時,採用24小時制,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早上5時,為05,下午3 時為15。第10、11碼為分鐘,不足位者前補0。例如6分鐘,為06。 二、若醫令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手術費(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麻醉費(第二部第二章第十節)、「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試辦計畫」P5201C及P5202C(自費用年月112年3月新增)之項目,須填寫至時分;若醫令為03018A、03019B、03042A、03043B、03073A、03074B、03075A、03076B、放射線診療費、復健治療(第二部第二章第四節第二項~第四項)、47029C、57003C、57019C、57027B、居家照護、高壓氧治療(第二部第二章第六節第三項)、「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之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等項目、「全民健康保險急性後期照護計畫」相關復健治療項目,必須填寫至年月日欄位,時分欄位可補0。 三、欄位IDp17之代碼為3【排程檢查(驗)案件】、6【於開立排程檢查後加開檢查(或檢驗)案件】,本欄請填寫排程項目之執行日期至年月日,如為排程項目之開立日案件,請填寫預訂檢查日期至年月日(如未有預訂檢查日期則填該項檢查有效迄日),時分可補0。(請參考註6之說明填載) 四、同一療程(含療程中併開藥等)案件應按醫令代碼之實際執行日期逐一填報,填治療日期至年月日,時分可補0。 五、如治療執行有中斷者,應依實際治療時間分開填報。 六、復健處置醫令下PTS1…、OT1等治療項目,本欄免填。 七、中醫醫令代碼D01-D08、E01-E14、F01-F84等項目,本欄為必填,並以實際執行時間填報,須填寫至時分。 八、其他全民健保支付標準涉及執行日期之診療項目請填寫至年月日欄位,時分欄位可補0。 |
△ | p16 | 執行醫事人員代號 | 10 | X | 一、填醫令實際執行醫事人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籍居留證號。 二、欄位IDp17之代碼為3【排程檢查(驗)案件】者,如為排程當日,本欄免填。如為排程項目之檢查(驗)等執行日請依第三項規定填報。 三、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編號為居家照護、麻醉、「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之醫事人員訪視費醫令、「全民健康保險急性後期照護計畫」相關復健治療項目,本欄為必填欄位。同一醫令有2人(含)以上可供填報者,請擇一人填寫。 四、復健處置醫令下之PTS1…、OT1等治療項目,本欄免填。 五、中醫醫令代碼B41-B46、B53-B57、B61-B63、B80-B94等項目,本欄為必填位。 六、餘請參考註22及註32之說明填載。 |
* | p17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同一療程及排程檢查案件註記 | 1 | X | 一、註記代碼如下: 1: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案件 2:同一療程案件 3:排程檢查(或檢驗)案件(含就醫日期開立排程檢查(或檢驗)) 4:非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非同一療程或非排程檢查(或檢驗)案件 5:出院排程檢查(或檢驗)案件 二、排程檢查(或檢驗)案件、出院排程檢查(或檢驗)案件及於開立排程檢查後加開檢查(或檢驗)案件請參考註6之說明填載。 |
△ | p18 | 影像來源 | 1 | X | 一、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編號P2101C、P2102C、P2103C、P2104C、P2105C、P2106C、P2107C、P2108C,本欄為必填欄位。 二、影像來源代碼如下: 1:複製片-由原檢查醫院提供(104.8.24增訂) 2:PACS 3:衛生福利部全國醫療影像交換中心 4:複製片-由病患自行取得提供(104.8.24增訂) 9:其他 |
p19 | 13 | X |
二、請依實際受理編號填報,如受理編號為10碼,則填10碼,如為11碼,則填11碼,以此類推。 三、同一項目有2個事前審查受理編號者,請申報為2筆醫令。 | ||
△ | p20 | 就醫科別 | 2 | X |
|
△ | p21 | 自費特材群組序號/其他特殊註記 | 3 | X | 一、同一組之醫令類別E(尚未納入給付特材項目-未給付)與醫令類別D(被替代之健保給付特材項目)需編相同群組序號,序號請從001起編號。 二、醫令類別D、E及F,本欄為必填欄位。 三、「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之緊急訪視請填「ECE」(10904新增)。 |
△ | p22 | 未列項註記 | 1 | X | 一、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一部總則五、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實施本標準未列項目,應就適用之類別已列款目中,按其最近似之各該編號項目所訂點數申報,惟新療法須經保險人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二、依上述規定申報未列項目,除依規定申報醫令清單段資料外,應再依比照之內涵填報本欄位,代碼「1」: 技術困難度比照、「2」: 支付點數比照,以及填報P23欄位之「未列項名稱」。 |
△ | p23 | 未列項名稱 | 100 | X | 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支付標準未列項目,除填報P22欄位未列項註記代碼外,請填報本欄位,填報方式如下: 一、請以小寫英文填寫;如有醫學上統一認定/常用/共識等縮寫名稱,請以大寫之縮寫名稱填入。 二、同院所同一未列項目,「未列項名稱」應一致。 三、同院所同一未列項目,應比照同一支付標準。 |
△ | p24 | 委託或受託執行轉(代)檢醫事機構代號 | 10 | X | 欄位IDp2「醫令調劑方式」欄位代碼2、3、4或5者,本欄為必填欄位,詳註33。 |
△ | p25 | 藥品批號 | 20 | X | 一、欄位IDp4「藥品(項目)代號」藥品ATC碼為B02BX06及ATC前5碼為B02BD(Blood coagulation factors,凝血因子類)時,本欄為必填欄位。(1090901起檢核健保醫字第1090033563) 二、若同一藥品醫令有兩個以上批號,請依不同批號逐一填報。 |
備註:
2.中醫診療部位代碼
CA:頭
CB:頸
CC:前軀幹
CD:後軀幹
CE:背
CF:腰
CG:股
CH:左上肢
CI:左指
CJ:左腕
CK:左肘
CL:左上臂
CM:左下臂
CN:左肩
CO:右上肢
CP:右指
CQ:右腕
CR:右肘
CS:右上臂
CT:右下臂
CU:右肩
CV:左下肢
CW:左趾
CX:左踝
CY:左膝
CZ:左大腿
C0:左小腿
C1:右下肢
C2:右趾
C3:右踝
C4:右膝
C5:右大腿
C6:右小腿
註27:處方交付調劑之個案,請依本署所公告之醫療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書面申報格式列印資料或「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處方箋」,交給保險對象至特約藥局調劑。 |
註28:如為一般案件(項目代號MA1-MA4)醫令類別為1,藥品用量(欄位IDp5)、藥品使用頻率(欄位IDp7)、給藥途徑/作用部位(欄位IDp9)免填。 |
註29:採一般案件(案件分類01)申報,其「醫令清單段」欄位,應填當次處方之藥品名稱、用法(含劑型、劑量規格、給藥頻率、給藥途徑/作用部位等)、日份,藥品單價請填0。 |
註30: 治療處置、手術、檢驗(查)加註診療之部位醫令代碼一覽表
項目 | 支付標準代碼 | 診療項目 | 診療部位代碼 |
全膝關節置換術 | 64202B | 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 | R:右側 L:左側 B:雙側 |
64164B | 全膝關節置換術 | ||
全股關節置換術 | 64201B | 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 | |
64162B | 全股關節置換術 | ||
白內障手術 (續前) 白內障手術 | 86007C | 水晶體囊外(內)摘除術 | R:右側 L:左側 B:雙側 |
86008C | 水晶體囊內(外)摘除術及人工水晶體置入術 | ||
86011C | 人工水晶體植入術-第一次植入 | ||
86012C | 人工水晶體植入術-第二次植入 | ||
86013C | 人工水晶體植入術-調整術 | ||
97605K 97606A 97607B 97608C | 水晶體囊內(外)摘除術及人工水晶體置入術(單側)(門診) | ||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 | 50023B |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第一次 | R:右側 L:左側 B:雙側 |
50024B |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第二次 | ||
97405K |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單側)(門診) | ||
97406A |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單側)(門診) | ||
97407K |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雙側)(門診) | ||
97408A |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雙側)(門診) | ||
97409K |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三十日內施行第二次,單側)(門診) | ||
97410A |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三十日內施行第二次,單側)(門診) | ||
97411K |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三十日內施行第二次,雙側)(門診) | ||
97412A |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三十日內施行第二次,雙側)(門診) | ||
97420B |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單側)(門診) | ||
97421B |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雙側)(門診) | ||
97422B |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三十日內施行第二次,單側)(門診) | ||
97423B |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三十日內施行第二次,雙側)(門診) | ||
股及腹股溝疝氣手術 (續前) 股及腹股溝疝氣手術 | 97220K | 股及腹股溝疝氣手術(單側)(門診) | R:右側 L:左側 |
97221A | 股及腹股溝疝氣手術(單側)(門診) | ||
97222B | 股及腹股溝疝氣手術(單側)(門診) | ||
97223C | 股及腹股溝疝氣手術(單側)(門診) | ||
97224P | 股及腹股溝疝氣手術(單側)(門診) | ||
電腦斷層造影 | 33070B | 無造影劑-全身型 | H:頭部 A:頸部 F:頭頸部 U:胸部 N:頸椎 J:胸椎 K:腰椎 G:胸部及上腹部 C:上腹部 I:腹部(含骨盆腔) (99.3修訂) P:骨盆腔 E:肢部 Q:臂神經血管叢 M:骨骼肌肉系統 V:心血管系統 S:MRS(磁振頻譜) T:MRA(磁振血管攝影) O:其他 B:薦椎 D:周邊神經 依實施部位填寫左靠,不足補空白,例如頸椎及胸椎則填NJ,最多申報18個部位。 |
33071B | 有造影劑-全身型 | ||
33072B | 有/無造影劑-全身型 | ||
磁振造影 | 33084B | 無造影劑 | |
33085B | 有造影劑 | ||
正子造影 | 26072B | 全身 | |
26073B | 局部 | ||
高頻熱凝療法 | 83079B | ||
藥物 | KC00879205 | RANIBIZUMAB-注射劑1.65-3MG | R:右側 L:左側 B:雙側 |
KC00990288 | RANIBIZUMAB-注射劑1.65-3MG | ||
KC008792FM | RANIBIZUMAB-注射劑1.65-3MG | ||
K000938248 | AFLIBERCEPT-注射劑2.00MG | ||
KC00936248 | AFLIBERCEPT-注射劑2.00MG | ||
BC23479235 | VERTEPORFIN-注射劑-15MG | ||
BC25360200 | DEXAMETHASONE-眼內植入劑-0.7MG | ||
FAV02PERFR1Z | 佛朗惜眼補眼卡液 | ||
FAV02PERFRA1 | 愛爾康普弗隆液 | ||
FAV03SL1258A | 阿拉美迪眼用純矽油 | ||
FAV03SLRS77A | 阿基米矽利康油及其配件 | ||
FAV03SLS571Z | 佛朗惜眼補利服矽油 | ||
單側顱顎關節 | 92099B | 單側顱顎關節障礙乾針治療 | R:右側 L:左側 |
92100B | 單側顱顎關節沖洗 | ||
關節內注射劑 | 特材品項前五碼為FBT01 | R:右側 L:左側 B:雙側 |
註31: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使用標準碼(修訂日期106.03.22)
編碼之原則:
1.藥品用量:以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之核價單位【每錠、每支、每瓶、每包或每公克(毫克)、每毫升】為用量單位。填藥品一次之劑量。
2.藥品使用頻率:依一般使用頻率分為以下4部分(格式文字部分皆為英文大寫,請左靠不足補空白)
(1)非每日常規使用頻率
QW(x,y,z…):每星期x,y,z…使用(x、y、z =1,2,3…)
yWzD:每y星期使用z天(y、z =1,2,3…)
MCDxDy:月經第x天至第y天使用(x、y =1,2,3…)
QOD:隔日使用1次
QxD:每x日1次(x =2,3,4,…)
QxW:每x星期1次(x =1,2,3,4,…)
QxM:每x月1次(x =1,2,3,4,…)
QW:每星期1次
BIW:每星期2次
TIW:每星期3次
STAT:立刻使用
ASORDER:依照醫師指示使用
(2)每日常規使用頻率
QxH:每x小時使用1次(x =1,2,3,4,…)
QxMN:每x分鐘使用1次(x =1,2,3,4,…)
QD:每日1次
QDAM:每日1次上午使用
QDPM:每日1次下午使用
QDHS:每日1次睡前使用
QN:每晚使用1次
BID:每日2次
QAM&HS:上午使用1次且睡前1次
QPM&HS:下午使用1次且睡前1次
QAM&PM:每日上下午各使用1次
TID:每日三次
BID&HS:每日2次且睡前1次
QID:每日4次
HS:睡前1次
TID&HS:每日3次且睡前1次
(3)服用時間
AC:飯前
ACxH:飯前x小時使用(x =1,2,3,4,…)
ACxM:飯前x分鐘使用(x =1,2,3,4,…)
PC:飯後
PCxH:飯後x小時使用(x =1,2,3,4,…)
PCxM:飯後x分鐘使用(x =1,2,3,4,…)
(4)PRN需要時使用
PRN:需要時使用
QxHPRN:需要時每x小時使用1次(x =1,2,3,4,…)
3.給藥途徑/作用部位:
AD:右耳
AS:左耳
AU:每耳
ET:氣切內
GAR:漱口用
HD:皮下灌注
ID:皮內注射
IA:動脈注射
IE:脊髓硬膜內注射
IM:肌肉注射
IV:靜脈注射
IP:腹腔注射
IPLE:胸膜內注射(106.04新增)
ICV:腦室注射
IMP:植入
INHL:吸入
IS:滑膜內注射
IT:椎骨內注射
IVA:靜脈添加
IVD:靜脈點滴滴入
IVI:玻璃體內注射
IVP:靜脈注入
LA:局部麻醉
LI:局部注射
NA:鼻用
OD:右眼
ORO:口咽直接用藥(如噴劑、塗抹)(106.04新增)
OS:左眼
OU:每眼
PO:口服
SC:皮下注射
SCI:結膜下注射
SKIN:皮膚用
SL:舌下
SPI:脊髓
RECT:肛門用
TOPI:局部塗擦
TPN:全靜脈營養劑
VAG:陰道用
IRRI:沖洗
EXT:外用
XX:其他
註32:下述醫令代碼,醫令清單段欄位IDp16「執行醫事人員代號」為必填報欄位。
(1)麻醉費:96017C、96018C、96019C、96020C、96021C、96022C。
(2)居家照護:依註22說明填載。
(3)「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及「全民健康保險急性後期照護計畫」依計畫公告事項辦理。
(4)其他:18005C、18006C、18033B、18037B、18041B、18043B、18044B、19001C、19002B、19003C、19004C、19005C、19007B、19008B、19009C、19010C、19011C、19012C、19014C、19015C、19016C、19017C、19018C、20013B、20026B、21010C、23503C、23504C、23506C、28016C、28040B、28041B、28042B、28043B、28044B、33143B。
(5)「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計畫」由多科醫師共同看診或會診其他科提供照護,申請多筆診察費。
註33: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及醫事檢驗機構間檢驗(查)申報作業說明表
作業方式 | 作業說明 | 開立檢驗(查)處方之機構 | 接受委託執行檢驗(查)之機構 | 費用申報 | 門診(或醫事檢驗機構) |
處方交付 | 病患持處方至受檢之醫事檢驗機構接受檢驗(查) | 醫院、診所 | 1.醫事檢驗機構 | 醫事檢驗機構 | 開立處方醫院、診所: |
執行檢驗醫事檢驗機構: | |||||
轉檢 | 病患持轉檢單至受檢之醫院、診所、醫事檢驗機構接受檢驗(查) | 醫院、診所 | 1.醫院、診所 | 原開立處方醫院、診所 | 開立處方之醫院、診所: |
執行檢驗之醫院、診所: p24委託或受託執行轉(代)檢醫事機構代號 | |||||
2.醫院、診所 | 執行轉檢之醫院、診所 | 開立處方之醫院、診所: | |||
執行檢驗之醫院、診所: p24委託或受託執行轉(代)檢醫事機構代號 | |||||
(續前) 轉檢 | (續前) 病患持轉檢單至受檢之醫院、診所、醫事檢驗機構接受檢驗(查) | (續前) 醫院、診所 | 3.醫事檢驗機構 | 醫事檢驗機構 | 開立處方醫院、診所: |
執行檢驗醫事檢驗機構: | |||||
代檢 | 檢體送檢 | 醫院、診所 | 1.醫院、診所 | 原開立處方醫院、診所 | 開立處方之醫院、診所: |
執行檢驗之醫院、診所: p24委託或受託執行轉(代)檢醫事機構代號 | |||||
(續前) 代檢 | (續前) 檢體送檢 | (續前) 醫院、診所 | 2.醫院、診所 | 執行代檢之醫院、診所 | 開立處方之醫院、診所: |
執行檢驗之醫院、診所: p24委託或受託執行轉(代)檢醫事機構代號 | |||||
| 醫事檢驗機構 | 開立處方之醫院、診所: | |||
執行檢驗醫事檢驗機構: | |||||
PAC居家模式照護處方交付 | 物理(職能)治療所之醫事人員至個案家中提供照護處方交付服務 | 醫院 | 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 | 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 | 開立處方之醫院: d1案件分類:E1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及試辦計畫 d13整合式照護計畫註記:1腦中風、N燒燙傷、3創傷性神經損傷、4脆弱性骨折、6衰弱高齡。 d17轉診、處方調劑或資源共享案件之服務機構代號:N d28處方調劑方式:F未開處方調劑,物理(或職能)治療交付執行 d30診治醫事人員代號:開立處方醫師代號 p2醫令調劑方式:1交付調劑、檢驗(查)或物理治療 p3醫令類別:4不得另計價之藥品、檢驗(查)、診療項目或材料 |
執行處方機構: d7就醫序號:依原處方所列之就醫序號填報 d15部分負擔代碼:K00居家照護,自行負擔百分之五 d17部分負擔點數:d18合計點數*5% d21原處方服務機構代號:請填原處方服務機構代號 d22原處方服務機構之案件分類:(門診)E1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及試辦計畫、(住診)4或A4支付制度試辦計畫 d40案件來源註記:A腦中風、B燒燙傷、C創傷性神經損傷、D脆弱性骨折、F衰弱高齡 p1醫令類別:1診療明細 p2藥品(項目)代號:P5132C |
說明:
凡無法將檢驗、檢查費用做獨立申報之案件,如住院、各類整合性照護試辦計畫(含山地離島醫療服務改善計畫)、論病例計酬、Tw-DRGs、孕婦產前檢查等案件,醫院、診所如係委由其他醫院、診所或醫檢機構代為執行內含之檢驗檢查作業,其費用仍均由原處方醫院、診所併案申報費用(內含之檢驗檢查醫療服務費用,俟由雙方自行拆帳)。
醫院、診所間之轉檢、代檢案件除子宮頸抹片、結核病桿菌檢查檢驗(查)及骨髓配對捐贈檢驗(查)得由實際執行檢驗之院所申報費用外,其餘均由原開立處方之院所申報費用。
特約醫療院所接受委託,執行轉檢、代檢作業,均應依本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各依其特約類別所適用之表別辦理,不得逾其特約類別。
原處方開立院所應提供受委託院所保險對象申報所需之相關資料(如醫事服務機構代號、保險對象基本資料、就醫序號、就醫科別、國際疾病分類碼及部分負擔代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