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諮詢與協調
電信總局
辦理基地台架設 審驗及發照事項
是
辦理租賃契約 簽訂事宜
通信業者 結案 補正資料 或退件
提報共構基地台架設申請表 及相關資料 受理機關 收件 通知通信業者會勘 共構業者 共同會勘 取得合法使用權 申請架設許可 否 否 是 取得電臺執照
通信業者申請設置共構基地台作業流程 附表
行 附件一
第一部份 基本資料申請日期:年月日
申請業者 代表 | 單位及 負責人 印 章 | 聯絡地址 | |||||
聯絡電話 | 聯絡人 | ||||||
受理機關 | 承辦單位 | 聯絡地址 | |||||
聯絡電話 | 聯絡人 | ||||||
基地台 地址(地號) | |||||||
參與業者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GSM900 □GSM1800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GSM900 □GSM1800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GSM1800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GSM1800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GSM900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GSM900 共有 家業者 共有 個系統 | ||||||
建置模式 | □室內涵蓋 □室外涵蓋 | ||||||
檢附資料 | □業者授權委託書張 □基地台電磁波輻射功率測試報告份 □機房位置圖 張 □電力系統說明書份 □機房平面圖 張 □天線架設示意圖張 □天線安裝示意圖張 |
第二部份 基地台天線資料
項目 | 內 容 |
室外天線 | 共構天線支 |
天線架設方式 □鐵塔支米 □水泥桿支米 □支撐桿支米 □壁掛 天線安裝位置 □屋突 □女兒牆 □空地 | |
室內天線 | □ 方向性天線 □ 全向性天線 |
第三部份 機房資料
項目 | 機房一 | 機房二 |
位置 / 尺寸 | □室內:樓 室或 Hcm×Wcm×Dcm 面積共m2 □室外:設備置放於□樓頂 □旁邊空地 □其他 Hcm×Wcm×Dcm 面積共m2 | □室內:樓 室或 Hcm×Wcm×Dcm 面積共m2 □室外:設備置放於□樓頂 □旁邊空地 □其他 Hcm×Wcm×Dcm 面積共m2 |
虛線以下由受理機關(構)填寫
審查 項目 | 1.天線架設位置是否恰當? | □是 □否 |
2.天線有無需要配合景觀美化? | □需要□不需要 | |
3.基地台設備(不含天線)設置位置是否恰當? | □是 □否 | |
4.基地台電磁波輻射功率測試報告結果是否可接受? | □是 □否 | |
5.施工設計圖、電力系統說明書內容是否可接受? | □是 □否 | |
審查 意見 | □同意 □不同意(並請述明理由) | |
審查單位:單位主管: 審查人員: |
附件三協議書參考範本
立協議書機關:【以下簡稱為甲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甲方就所管理之(如建築物、隧道、道路、管道、管構、機房)提供乙方,以改善並提昇行動通信品質,雙方合意訂立本協議書如后:
使用標的所在地、使用範圍
使用座落:
使用範圍:
1、〈附設備位置平面示意圖〉
2、天線系統所經之途徑〈附示意圖〉
使用期間:
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共計為一期限。使用期滿,乙方若需繼續使用,須於使用到期前三個月提出,雙方再行協議。使用費:使用期間內,雙方同意每年使用費為新台幣元。
乙方使用之相關設備(含空調設備)所需用電由乙方支付。
本標的係供乙方行動電信基地台使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移作他用,如甲方因公路拓寬或因重要用途需要使用該機房土地時,應事先通知乙方,乙方應即協助配合,在乙方接獲甲方通知後三個月內無償拆遷相關設備。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因乙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房屋損毀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
乙方設置設備,以不影響甲方將來之擴充、交通安全、路容景觀等為限,且不得有任何廣告等標誌。
如因基地臺架設致產生抗爭時,乙方需負責協調處理,如無法妥善處理,甲方得要求乙方中止契約,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已繳租金並不得要求返還。
乙方擬架設時應檢附設計相關圖說等資料並應提供機房用電量不足時之因應措施計畫,向甲方申請經審議核准後方可施工。
乙方於架設完工後,需提報竣工圖乙式份於甲方備查。
乙方進出上述設置地點時應遵照甲方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信原則,依相關法令辦理。
本協議書乙式份【正本份、副本份】,甲方執份【含正本份、副本份】,乙方執份【含正本份、副本份】為憑。
立協議書機關
甲 方: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乙方:
法定代理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