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範本)
雲林縣政府○○○○○委託○○○○○辦理活動契約書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委託○○○○○(以下簡稱:乙方)辦理(活動名稱),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活動名稱),活動內容事項如下:
(由各機關視活動之目的規劃具體內容)
第二條 活動辦理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起至 年月 日( 時 分)止。
第三條 經費負擔:(由各機關視活動內容及預算而定,並應注意約定器材設備及保險費等費用之分擔)。
第四條 付款方式:(由各機關視實際情形約定)。
第五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辦理活動,應負責事項如下:
場地之佈置與安全管理維護事項(包括交通管制、消防、緊急救護等)。
場地之器材之供應與檢驗責任。
人員之調度與運用及工作之分配。
提供活動企劃書、安全評估、環境衛生評估、保險計畫、疏散計畫、緊急應變計畫及活動現場配置圖。
其他經甲方要求配合之事項。
第六條 乙方應於簽訂契約之同時,繳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元整(由甲方視委託辦理之經費而定),契約期滿,無違約情事及將佈置拆除完竣恢復原狀經甲方點收後,無息發還。
第七條 活動場地須佈置者,乙方應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前佈置完竣,並確保安全無虞。活動結束時應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前拆除恢復原狀。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時,應依契約總價每日按千分之一計交懲罰性違約金。但每日違約金低於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算。
第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一、活動內容與企劃書或相關文件所載內容不符者。
二、場地之佈置未依約定於期限內完成或因施工、設計不當或活動所提供之器材造成人員傷亡者。
三、假借活動名義,從事商業性廣告、促銷、販賣、義賣或募款等活動者。
四、活動內容違反其他法令之規定者。
五、違反本契約規定,經本府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第九條 乙方辦理活動如因施工、設計或器材使用不當,造成人員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時,應由乙方負賠償責任;其因上述情形,致甲方受有損害時,乙方應即賠償。
第十條 乙方辦理活動時,為維護參與活動者及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等之安全,應投保○○險 (由甲方視活動性質約定投保之金額及種類如意外、平安、財物損失險或醫療險,其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萬元) ,所需保費由乙方負擔。
第十一條 乙方所使用之軟體、硬體或其他器材等應經合法授權,如有侵害他人之著作、專利等權利,應自負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活動之所有影、音、像等所有權屬甲方,任何人或單位欲使用時,應經甲方同意方可使用,否則以侵權論。
第十三條 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負損害賠償或其他責任者,甲方得逕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經扣抵仍有不足時,甲方並得向乙方請求給付。
第十四條 乙方辦理活動遺留之物品應負責清除,活動完畢後未清除處理時,以廢棄物論,並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六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協議解決之。
第十七條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本契約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存查。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本契約範本僅供參考,各機關得視實際活動內容需要增刪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