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捷運公司 103 年2月22 日新進助理專員(政風類)
甄試試題-刑法暨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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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請務必填寫姓名:
1.以下題目應全部作答。 應考編號:
2.科目總分為 100 分。
3.作答時不須抄題目,但請標明題號,並請用藍(黑)色原子筆橫向書寫。
題目:
一、 甲、乙因丙聚會屢次遲到又借錢不還,決定給他一點教訓。
動手前,甲提議順便劫財,乙不想事情變得複雜,並未同意。
未久,丙被甲、乙打倒迷暈,甲即動手搜刮了其皮夾內金錢,
並欲與乙對分;乙見丙皮夾中一疊鈔票,誘惑難耐,臨時決
定與甲朋分。(每小題 20 分,共 40 分):
(一) 請問:甲、乙所為之刑事責任為何?
(二) 若將案例事實修改為:「甲、乙決定給丙一點教訓,並
約定由甲動手,乙在旁把風;未久,丙卻被甲不慎打死。」
請問:甲、乙之刑事責任又該如何?
二、 A是某國小的家長會副會長,並負責保管財物。因近期股市漲跌
過劇,致其一時週轉不靈,竟將腦筋動到所持有之家長會現金,
偷偷將其挪用數日,並於被發現前又全數歸還。請問:A所為是
否構成犯罪?請具體論述其理由。(30 分)
三、 依新近實務見解,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未具結」之陳
述,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請具體論述其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