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地方特考 四等 圖書資訊管理 圖書資訊學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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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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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C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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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1.
: 使
: (What)
:
:
我國圖書館法將大學學術圖書館的任務與使命定位於以大專院校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支援學術研究教學推廣服務
2000 年以來圖書館界意識到機構典藏的重要性,開始積極推廣並參與機構典藏工作最早是美國大學的學術出版
ScholarlyPublishing and Academic Resources Coalition SPARC Raym Crow
,其
播體系,重整學術機構對於學術的控制權;第二顯示大學之研究成果與學術地位,提高機構知名度、地位與公共價值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 IR)是存取及長久機構知識產出的機制,它提供了一個集中化典藏的方
,能播,,減
藏維運的圖書館及機構的角色更形重要機構典藏可以衡量機構研究質量的指標機構典藏不同於特殊學術領域的典藏
庫或學科導向的典藏庫蒐藏文字聲音等多樣化的資料形式保存機構內所有的歷史傳承與知識產出集中典藏、
保存及散佈機構的學術文化,機構可經由機構典藏展示他們的研究活動對科學、社會及經濟的關聯性更可增加機構的
能見度、學術地位及對公眾的價值。大學圖書館機構典藏的學術產出應包:
1. 大學母機構內研究人員之學術期刊論文全文。
2. 學術會議論文全文。
3.
4. 大學母機構內所產出之數位教材
5. 各類技術報告與研究報告
6.
7. 論文的預刊本及後刊本
8.
推行機構典藏對大學圖書館母機構本身研究者學術出版產也以及政府研究補助單位都有其優點其中對大學母機構
研究者與圖書館優點如下表所示
1. 大學整體學術研究力的彰顯與呈現
2. 更容易掌握與評估機構內成員的學術研究成果。
3. 大學內的學術研究歷史軌跡與研究重點完整保留。
4. 大學學術成果之加值應用後的授權金回饋。
/
1. 提高其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的曝光率與點選率
2. 藉由大學機構典藏管理介面可更有系統地整理、呈現與宣傳個人與團隊的研究成果。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3. 能夠更方面的查找與取得學術資料
4. 學術成果之加值應用的授權金回饋
5. 可結合網路書目計量 (ex: Altmetrics) 與展現學術研究成果。
對圖書館的效益
1. 具有機構典藏全文索引的權利,透過資料庋用的原則評估、蒐集、組織、保存和應用研究
資料,讓資料可再使用以支援學者驗證或開創研究。
2. 透過機構典藏與資料庋用讓館員可嵌入服務於學術研究者保持與研究社群與資料資源之
間的密切互動。
3. 提升圖書館在母機構之知識管理核心的重要性。
4. 可從數位典藏系統結合研究學者之 Open Scholar Profile
5. 加入國際間重要的機構典藏組織,提供國際能見度。Ex: Google Scholar,加
ROAR OpenDOAR 等。
透過機構典藏,作者與母機構均擁有自我典藏的權利,圖書館機構典藏系統具有全文索引的權利。
機構典藏讓館員角色重新翻轉書資訊服務的方向從以傳統的以館藏為主的圖書館管理到與讀者為主的考量館員
過機構典藏系統可充分發揮學術圖書館資料庋用的角色包括
1. 館員是機構典藏內容徵集和所有權的資訊顧問。
2. 館員是館員的教學夥伴。透過機構典藏內學者與研究者的學術資源強化學科背景文獻的整理與教學。
3. 館員是數位研究資料的產生和使用的觀察者。
4. 館員是系統的建置者,有別於傳統系統的使用者。
5. 館員是研究資料的產出者和傳播者。傳統角色,透過嵌入式與學科聯繫角色的新增而重新翻轉。
6. 館員是組織的設計者。
7. 館員適合做網絡的創建者和參與者。透過機構典藏系統的建置可彰顯圖書館與學術社群之間的合作關係。
項潔 2005。臺灣機構典藏發展芻議。教育資料與圖書館學,43(2)173-189
2.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
: 使
: vs 使
:
、文、教。圖
1條規定:「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的圖書資訊服務,以推廣教育、提升文化、支援教學研究、倡導終身
學習時, 7
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但提供這些服務時也「應受到著作權法有關合
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所以圖書館在合理使用範圍內提供服務,是受到著作權法所保障的
著作權法保護智慧財產權,不但保護了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的創作更保護了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
和廣播同時維護人類在一切領域努力發明的權利科學上發現的權、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商標、
服務標章商業標章與標記的權利、禁止不正競爭的權利,以及在產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中,由精
神活動所產生的權利在進行創作發明者保護的同時還有其更重要遠大的願景就是藉由公開來累積人
類智慧並激發更多的創新其中專利商標權必須經由主管機關審核取得著作權、營業秘密屬於自動
取得(例如完成了一本書基於「創造保護主義」,作者不需經過特殊管道公告,便擁有該書的著作權)
在創新保護與經濟發展的拉鋸下兼顧個體與群眾的利益著作權法中存在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
就是使用者不須經過版權所有人的同意而自由使用受版權保護的部分內容而伯恩公約樹立了國際遵循
的共通原則,在以下的狀況下視為合理使用:1. 僅限於某些特定之情形下。2.未與著作之通常利用相衝
突。3.不致於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合法利益。
我國著作權法針對合理使用相關的法條規範有
48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
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期刊 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
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48-1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49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
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50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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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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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
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
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
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55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
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61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
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
傳輸者,不在此限。
62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
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圖書館經營與著作權相關議題包括出版品徵集館藏著作之利用及圖書館服務等三方面的議。基於圖書館肩負服務讀
者與資料保存的公共任務,著作權法第 48 條對於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
機構之重製行為定有若干合理使用條款書館在提供數位典藏與服務之實務面而可能跟著作權法有疑義的部分包括
只要圖書館係「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而就「已公開發表著作
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予以
製,提 1,即 48 條第 1款之
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圖書館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進行文獻傳遞之著作於符合「絕版或難以
件,而檔,透 Ariel
方圖書館之行為,可認屬著作權法 48 條第 3款合理使用之情形,並
不會違反著作權至於接收電子檔案的圖書館再將 Ariel
之資料以紙本印出提供給讀者,應在符合著作權法第 48 條第 1
定之情形,始可主張合理使用。
由於圖書館將其館藏進行數位化保存的行為涉及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
之「重製權」,原則上需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後,始得為
惟如館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期間已經屆滿或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
用之情形,則無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說明如下:
館藏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期間已經屆滿:
依照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係存續於著作人終身加死
亡後 50 年或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
權期間如已經屆滿圖書館可以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進行數位
化重
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
48 條第 2定,圖,得
其館藏予以重製(包括數位化重製型態,惟何謂「基於保存資料之必
要」?須符合以下條件:
1. 館藏著作已毀損或遺失或客觀上有毀損、遺失之虞,且無法在市場
上以合理管道取得相同或適當版本之重製物例如手稿珍本或已絕版
之著作則圖書館可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予以重製(包括數位化重製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型態),用於替換原有館藏者,可主張合理使用。
2. 館藏版本之儲存形式(載體)已過時,利用人於利用時所需技術已
無法獲得且無法在市場上以合理管道取得相同或適當版本之重製物,
須以其他形式加以重製者例如圖書館館藏之古老黑膠唱片及傳統 VHS
錄影帶因資料載體呈現老化及脆化現象坊間亦已無適當讀取機器可
以購買,且在市面上已無法購買相同內容之 CD DVD 時,則圖書館可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將該等過時之唱片 VHS 錄影帶轉錄成 CD
DVD,作為替換館藏之用途,係屬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之範圍,並不會
(一)可否應閱覽人要求提供?
圖書館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所為之重製物,可依著作權法第 48 條第 1
款之規定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將數位化保存之已公開發表著
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列印紙
1份為限)但是僅限於以紙本交付予閱覽人,不
能逕行交付重製之電子檔案因為數位檔案具有重製方便及傳播迅速之
特性如交付數位化電子檔予閱覽對著作權人權益之影響甚大
法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
至於數位化保存之重製物為「視聽著作」或「錄音著作」(例如古老黑
膠唱片及傳統錄影帶轉錄成 CD DVD性質上難以僅重製其中一部
分,而無前述著作權法第 48 條第 1款之適用。又如將此等數位化重製
「視聽著作」「錄音著作」提供外借或供公眾使用亦已超出當初「保
存資料之目的」所為之重製範圍,無法主張合理使用
(二)可否在館內提供線上瀏覽?
由於數位檔案具有重製方便及傳播迅速之特性因此為保存目的之數位
重製物不能在館外提供公眾或散布惟如圖書館透過館內網路對公眾提
供線上瀏覽但使用者不能進行紙電子重製或傳對著作權人權
益之影響有限仍屬合理使用之情換言之為保存目的之重製物可
在館內電腦傳輸但圖書館應以未附重製功能之電腦終端機或其他閱覽
器提供讀者閱覽。前述數位化重製之「視聽著作」「錄音著作」,自亦
可依此等方式,供讀者於館內線上瀏覽。
圖書館可透過將機構成員對外投稿期刊收錄為館藏再將機構成員期刊
論文掃瞄、數位化之後進行典藏,惟本條亦僅限於「典藏」,而無法作
為公開傳輸之利但對於某些無法釐清或取得授權之著作而言透過
圖書館先行予以數位方式典藏待日後著作權事宜釐清或授權取得之後
再行開放存取。
圖書館為因應數位化科技的發展所提供之服務類型有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而可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但因調
使
同時亦給予著作財產權人合理之補償,以鼓勵其繼續從事創作,進而提升整體國家之文化發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數位時代圖書館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3074&ctNode=6982&mp=1)
(2011)。圖書館與著作權法。成功大學圖書館館刊,(20) 18-34
賴文智,王文君 (2010)。機構典藏與著作權。大學圖書館,14(1)7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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